法規名稱: 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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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似是而非易與醫療行為混淆,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涉及疾病名稱或症狀,如靜脈曲張、水腫、蜂巢(窩)組織等為涉及療效的廣告;排毒、拔脂、消脂、溶脂、促進脂肪 ... 目前線上:1392人,瀏覽人次:66047637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不得使用之文詞 1.有關似是而非易與醫療行為混淆,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涉及疾病 名稱或症狀,如靜脈曲張、水腫、蜂巢(窩)組織等為涉及療效的 廣告;排毒、拔脂、消脂、溶脂、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 軟化脂肪、促使脂肪細胞分解、促進淋巴引流、促進淋巴循環等為 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

2.廣告中所刊登之儀器名稱亦不得使用如解脂儀、排毒儀、溶脂器誇 大虛偽易使人錯誤之文詞。

3.廣告內容無科學依據之論點,顯然虛偽不實、易引人錯誤。

如不開 刀不吃藥可以豐胸。

二、純屬個案性質之真人實證廣告,易引起誤解,應於廣告時註明「此為 個案並非每個人均可達到」等類似詞句。

平面廣告應以適當大小字體 刊登於明顯處,電視廣告應刊登適當大小字幕於廣告內明顯處,使消 費者易於閱讀完該註明之字幕;廣播廣告亦須播出類似詞句。

三、廣告內容述及效果時需考慮說明事項: 1.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課程及產品。

2.一般消費者達成該效果所需要之時間。

3.實施該項課程其成功或失敗之機率。

4.達到該效果之平均花費金額。

5.達成該效果之科學理論根據。

前述說明應視廣告內容配合刊播於顯著處,未能表達清楚完整者,則 認定為誇大不實廣告。

四、有關免費試做、折扣等廣告依其內容所衍生之問題分別依廣播電視法 、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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