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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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美容廣告案件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11-15 14:57:05. 回上頁.   本會服務中心專線 (02)2351-0022 (02)2351-7588轉380 南區服務中心專線 (07)723-0022 傳銷事業報備名單 服務信箱 常見問答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處理原則不實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 ::: 法規資訊 本會主管法規公平交易法規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多層次傳銷法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作業要點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業額數額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行政協調處理原則行為主體及適用基準市場界定結合聯合行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不實廣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數位匯流相關事業﹙電信、有線電視、電腦網路、電子商務﹚能源事業不動產經紀業金融事業流通事業機車事業航空運輸事業汽車事業程序規定其他多層次傳銷行政解釋解釋令行為主體獨占事業結合行為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多層次傳銷事業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罰則其他採購爭議案件附錄財團法人法相關子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意見徵詢區外國及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中譯外國競爭法規(本項目內容須經本會同意方可使用)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測驗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 95.9.28第777次委員會議通過 95.10.12公參字第0950008783號令發布 96.4.26第807次委員會議通過 96.5.9公參字第0960003889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第1點、第7點、第8點、第9點 101.3.3公競字第1011460181號令發布 104.3.4第1217次委員會議修正第7點、第8點 104.3.12公競字第1041460186號令發布 105.11.2第1304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105.11.14公競字第10514613221號令發布 一、(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有效處理瘦身美容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或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三、(與其他機關之協調分工) 有關瘦身美容相關申訴案件,先由衛生福利部受理判定,如屬衛生主管法令規範者,由衛生福利部逕行處理;如非屬衛生主管法令,由衛生福利部表示非涉療效,並就申訴案件是否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提供專業鑑定意見後,移送本會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

四、(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 事業之瘦身美容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下述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宣稱其商品或服務之功效,而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拔脂、消脂、溶脂、雕脂、燃燒脂肪、震碎脂肪、瓦解囤積脂肪、避免脂肪囤積、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抑制脂肪吸收、促使脂肪細胞分解或縮小、促進淋巴代謝引流、淋巴循環、排毒、震碎身體殘留毒素等。

(二)使用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用具、用材、衣物或手藝,宣稱具下列效果之一,而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 1、不須激烈運動,可輕鬆於短時間內快速達到減重、縮小腰圍、腹部、臀部、腿部尺寸等瘦身、塑身效果。

2、能刺激乳房增大,達罩杯升級等豐胸效果,或預防、改善、消除胸部萎縮、下垂、外擴等效果。

3、可於短時間內快速達到增高效果。

(三)真人實證廣告內容述及效果,而未能清楚說明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課程與產品、一般消費者所需之時間、實施之成功或失敗機率及其科學理論根據。

(四)無法於廣告所宣稱之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

五、(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類型) 瘦身美容業者之行銷手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特價、低價或免費贈送等促銷廣告吸引消費者,嗣再大量增加其他費用,導致與一般消費者當初認知或預期之消費額不符。

(二)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未明確告知試作範圍,在完成試作前,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費用。

(三)於提供瘦身美容服務過程中,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六、(違反之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四點者,構成本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五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本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七、(補充規定) 瘦身美容廣告案件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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