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立法院三讀通過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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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採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為原則,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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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採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為原則,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為給予繼承人更合理的權益保障,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等條文,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對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一律改採限定責任,並不設期限全面回溯;對於限定繼承陳報期間,也由原本「繼承開始」3個月內,改為「知悉其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

本次民法繼承編修正,更進一步將繼承人對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為原則,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此外,為避免改採限定責任後,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為減少所得遺產而脫產,特別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將視為所得遺產;增訂第1156條之1,使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知悉債權人以訴訟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時,亦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同時維持原有第1163條規定,即繼承人如有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之情節重大、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行為,將不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以同時兼顧債權人的權益。

本次同時就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增訂繼承雖在新法施行前開始,但繼承人如果繼承的是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或是繼承人是代位繼承人,或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均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惟已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即以影響法安定性最小,同時確保繼承人及債權人權益為原則,有條件地溯往適用。

檔案下載 第1442期第4版(2009-05-27)PDF 發布日期:98-05-27 更新日期:98-05-27 發布單位:參事室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參訪司法院)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性別平等專區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國民法官問卷平台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憲法法庭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裁判書用語辭典查詢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刑事補償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遊說法專區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專區 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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