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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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比較廣告,指事業於廣告中,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 以下簡稱商品)之特定項目,與他事業進行比較,以增進其交易機會。
三、(真實表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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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事業以不當比較廣告誤導交
易相對人,形成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比較廣告,指事業於廣告中,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
以下簡稱商品)之特定項目,與他事業進行比較,以增進其交易機會
。
三、(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於比較廣告,就自身與他事業商品之表示或表徵,均應確保廣告
內容與實際相符。
四、(公平客觀比較原則)
事業於比較廣告,應以公正、客觀、比較基準相當之方式為之。
五、(違法類型一)
事業於比較廣告無論是否指明被比較事業,不得就自身與他事業商品
之比較項目,為下列之行為:
(一)就自身或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以新舊或不同等級之商品相互比較。
(三)對相同商品之比較採不同基準或條件。
(四)引為比較之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欠缺公認比較基準,或就引
用資料,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
(五)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以懷疑、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
(六)就某一部分之優越而主張全盤優越之比較,或於比較項目僅彰顯
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他事業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
不公平之比較結果。
(七)就比較商品之效果表示,並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
(八)其他就重要交易事實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比較行為。
六、(違法類型二)
事業於比較廣告,不得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不實之情事,對明
示或可得特定之他事業營業信譽產生貶損之比較結果。
七、(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五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六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八、(程序規定)
事業之行為涉嫌違反第六點規定者,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案件移送
檢察機關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九、(補充規定)
比較廣告案件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
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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