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比較廣告,指事業於廣告中,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 以下簡稱商品)之特定項目,與他事業進行比較,以增進其交易機會。

三、(真實表示原則 ... 目前線上:1257人,瀏覽人次:66051948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事業以不當比較廣告誤導交 易相對人,形成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比較廣告,指事業於廣告中,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 以下簡稱商品)之特定項目,與他事業進行比較,以增進其交易機會 。

三、(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於比較廣告,就自身與他事業商品之表示或表徵,均應確保廣告 內容與實際相符。

四、(公平客觀比較原則) 事業於比較廣告,應以公正、客觀、比較基準相當之方式為之。

五、(違法類型一) 事業於比較廣告無論是否指明被比較事業,不得就自身與他事業商品 之比較項目,為下列之行為: (一)就自身或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以新舊或不同等級之商品相互比較。

(三)對相同商品之比較採不同基準或條件。

(四)引為比較之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欠缺公認比較基準,或就引 用資料,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

(五)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以懷疑、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

(六)就某一部分之優越而主張全盤優越之比較,或於比較項目僅彰顯 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他事業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 不公平之比較結果。

(七)就比較商品之效果表示,並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

(八)其他就重要交易事實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比較行為。

六、(違法類型二) 事業於比較廣告,不得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不實之情事,對明 示或可得特定之他事業營業信譽產生貶損之比較結果。

七、(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五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六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八、(程序規定) 事業之行為涉嫌違反第六點規定者,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案件移送 檢察機關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九、(補充規定) 比較廣告案件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 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