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開車輾死騎士無罪法官: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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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本案車禍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告訴人痛失獨子實令人遺憾,但是被告是否涉犯過失致死罪責,仍應依證據認定。
被告雖然有違規超速行駛,但縱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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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開車輾死騎士無罪法官: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2022-05-1209:03
聯合報/
記者李宗祐/嘉義即時報導
葉姓男子於前年11月20日深夜行嘉義市北港路時,剛好前方葉姓機車騎士與騎腳踏車的黃姓男子發生車禍,開車的葉某來不及反應,輾過葉男造成死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將葉某提起公訴。
但法官認為,被告雖然有違規超速行駛,但即使在正常速度下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判決葉某無罪。
可上訴。
據悉,前年11月20日深夜11時50分許,騎腳踏車的黃男在夜間行車,疑疏忽沒有在腳踏車後方裝設警示燈光,沿著嘉義市北港路由西往東行進時,又疏於注意靠右行駛,使得後方同向的葉男騎乘機車,追撞腳踏車摔落在快車道上,剛好葉某駕駛自小客車駛至,閃避不及輾過葉男,造成葉男軀幹肢體骨折,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案經檢警調查偵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將葉某提起公訴。
黃男未到案說明,遭法院通緝。
葉某坦承駕車撞擊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對於被害人的死亡有過失。
但辯稱,「我承認我沒注意到車前狀況有過失,但當時視線沒有很清楚,當燈照到有人躺在路上時,我踩剎車已經來不及,我真的來不及反應」。
雖然嘉義區監理所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結論,認被告葉某為肇事次因,但並沒有敘明被告在發現倒地的被害人時,是否有足夠的反應時間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迴避可能性。
為釐清肇責,法院囑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鑑識肇事原因,鑑定意見書表示,推估自小客車當時平均速率約為66公里,被告行車時速已超越該道路速限時速50公里。
不過,澎科大鑑定意見書指出,從行車紀錄器影帶看到騎士掉落於車道上再到撞擊騎士時間差約有1.16秒,推估自小客車駕駛人最多只有1.53秒的認知反應時間。
一般而言,車輛夜間行駛,駕駛人對於突發的道路危險狀況,所需的認知反應時間約為2〜2.5秒。
自小客車若依法定速率行駛,也沒有足夠的認知反應時間可採取有效的反應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
依據鑑定意見書,法官認為,縱然被告依道路速限駕駛車輛,在發現被害人倒臥於路中時開始煞車,仍然沒有充足時間可以煞停車輛,無法避免車禍事故的發生。
法官指出,雖然依交通法規,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是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任意課予行為人防範或避免結果發生的義務。
法官審酌,本案車禍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告訴人痛失獨子實令人遺憾,但是被告是否涉犯過失致死罪責,仍應依證據認定。
被告雖然有違規超速行駛,但縱使依速限行駛,也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沒有檢察官所指的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難令被告負過失致死罪責。
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的原則,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法官認為縱使依速限行駛,被告也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此判決無罪。
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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