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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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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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 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但已依相關法規 ...
- 2〔強迫入學條例〕 - 教育百科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關於各級政府設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強迫入學事項,以及父母或監護人之義務與處罰等,均有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在設強迫入學委員會方面, ...
- 3強制入學條例
第一條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為 ...
- 4強迫入學條例(民國108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 ...
- 5強迫入學作業流程圖
結案. (當學年度結案之樣態:入學、逾齡、出國. 就學、緩讀、非學校型態教育). (1)入國小新生: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