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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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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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強制入學條例
第一條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為 ...
- 2強迫入學作業流程圖
結案. (當學年度結案之樣態:入學、逾齡、出國. 就學、緩讀、非學校型態教育). (1)入國小新生: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 ...
- 3刪除強迫入學條例條文 - 公報內容
公布日期:92年01月15日號次:第650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四七○號 茲刪除強迫入學條例第十條條文;並修正 ...
- 4強迫入學條例(民國108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 ...
- 5修正「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台國(一)字第0940091818C號. 修正「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