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80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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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被告所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身體罪,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原判決於依同法第二百八十條加重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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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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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裁判字號:
49年台非字第52號
裁判日期:
民國49年10月20日
要旨:
被告所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身體罪,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
,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原判決於依同法第二百八十條加
重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刑,論處被告徒刑後,仍予諭知易科罰金,顯
屬違法。
2.
裁判字號:
廢19年上字第1962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本案原審及第一審判決均認上訴人毆傷某氏,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雖某氏係上訴人
之直系尊親屬,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加重其刑,然該條既明定為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是
加重者其刑,而所犯者仍係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第三百零二條復
明定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則對於直
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自在告訴乃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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