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80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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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被告所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身體罪,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原判決於依同法第二百八十條加重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裁判字號: 49年台非字第52號 裁判日期: 民國49年10月20日 要旨: 被告所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身體罪,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 ,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原判決於依同法第二百八十條加 重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刑,論處被告徒刑後,仍予諭知易科罰金,顯 屬違法。

2. 裁判字號: 廢19年上字第1962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本案原審及第一審判決均認上訴人毆傷某氏,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雖某氏係上訴人 之直系尊親屬,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加重其刑,然該條既明定為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是 加重者其刑,而所犯者仍係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第三百零二條復 明定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則對於直 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自在告訴乃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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