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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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項一定比率,首次提列時應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為基礎,提列百分之二十之金額為特別盈餘公積,第二年後即以每年稅後盈餘為基礎,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684號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如下: 一、為保護債券型基金受益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投資國內債券型基金,自本(九十三)年度起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仍持有結構式利率商品(含債券及存款)者,於分派盈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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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公開發行公司就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前之累積換算調整數(損失)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符合一定情形,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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