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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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項一定比率,首次提列時應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為基礎,提列百分之二十之金額為特別盈餘公積,第二年後即以每年稅後盈餘為基礎,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684號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如下: 一、為保護債券型基金受益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投資國內債券型基金,自本(九十三)年度起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仍持有結構式利率商品(含債券及存款)者,於分派盈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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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擇一採行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 1 ) 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2 ) 自前期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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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發布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 2021-03-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發文字號:金管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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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依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次依本會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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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項一定比率,首次提列時應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為基礎,提列百分之二十之金額為特別盈餘公積,第二年後即以每年稅後盈餘為基礎,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