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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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平交易法 ( 民國99年06月0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 權調查處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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