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 萬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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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主要係規範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俾使於市場自由經濟法則與促進商業活動、及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間求取平衡點,其規範行為包括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不公平競爭等常見行為。
有關本所處理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件類型包括:
一、反托拉斯行為
(一)獨占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係規定有關獨占行為,其目的主要在於禁止已經取得之獨占地位的濫用,而不在於禁止獨占地位之取得或維持,此即所謂公平交易法不禁止獨占、但禁止獨占地位濫用之原則。
本所經常代理當事人就他事業獨占行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另亦經常代理被檢舉調查疑似有獨占行為之事業,就其被調查行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說明及抗辯。
(二)結合行為
所謂結合行為,亦即所謂的「購併」、「合併」,公平交易法第六條對結合行為有定義性之規定,其係屬企業現代化之主要手段與趨勢,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結合行為並未被禁止,但若該結合行為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應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目前結合行為之申報係採申報異議制,故除公平交易委員會基於該結合行為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之利益,而予以異議,否則,原則上倘公平交易委員會逾法定等待期間而未異議者,則結合事業得進行該結合行為。
本所就此所經常承辦之案件包括為代理擬進行合併之國內外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結合申報,並為其提出有關市場分析、對整體經濟影響等因素之報告。
(三)聯合行為
依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規定,聯合行為係指有競爭關係之事業間以契約等合意之方式,共同決定商品之價格、交易等營業事項而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者而言。
有關聯合行為之規範,公平交易法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立場,但若該聯合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且該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得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例外許可之。
一般具有競爭關係之事業主體進行協商而達成協議時,可能會因而構成聯合行為,故本所於為當事人進行商業談判時,多會提醒當事人有關公平交易法限制行為之規定。
二、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以下訂有不公平競爭各種基本類型之規定,並可將之歸納為兩大類:「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及「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
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其中,警告函之寄發,亦係目前許多公司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侵害案件所常使用之方式,而公平交易委員會特為警告函之寄發訂定「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以作為規範公司濫發警告函之判斷標準。
多數商業行為,例如經銷合約或廣告行為等,多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定,故應於合約訂定時多加以考量以避免違法。
三、公平交易法係維持自由市場經濟之基本秩序
本所歷年來所處理之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件類型繁多,本所均以宏觀且專業之立場為當事人處理經濟行為,經驗豐富,除能符合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外,並能成企業目標,聲譽卓著,深受客戶肯定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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