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拋棄繼承-案例篇-02 @ 小寶的部落格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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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解釋,依我國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共分成三項,「任意認領」、「強制認領」及「視為認領」。
其中強制認領是在非婚生子女未滿七歲時由生母或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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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1511民法拋棄繼承-案例篇-02?民法總論與刑法總論父母離婚的債務繼承----罰鍰&保證
個案:我爸爸已經過世三年多,當初過世時媽媽有去問過所謂的代書,是否有必要拋棄遺產繼承,媽媽怕爸爸的債務會落到我們身上,多年前離婚了,我們小孩的扶養權歸媽媽。
那時代書說早已沒有所謂的父債子還,所以應該是不需要拋棄遺產繼承的,我們便沒有再理會它,昨天回家時卻收到一封國稅局的通知書,說當初爸爸跟別人合夥開的那家餐廳是違章建築,從八十八年開始開罰單,到現在居然要償還178萬多!我們都嚇呆了,不知道怎麼辦。
公法博士生解答:如果你父母離婚後父親才過世,這樣妳母親不是繼承人,也就不用負擔這些債務,但是一定要是合法離婚才可。
所以這筆債務須由你跟姐姐負擔,唉!
聽到國稅,那就是只要你們有工作能力,有正常的所得,國稅局會馬上知道,而且會馬上強制執行你們三分之一的薪水,直到償還完畢。
唉!
之前朋友的父親幫人做保,家裡沒人知道,直到父親過世三個月後,銀行馬上寄來存證信函,告訴他們必須繼承父親的債務,一共是一千五百萬,就算要辦「限定繼承」都來不及,真是無言啊!
德國:父債子還違憲!
20060307自由陳業鑫----聲請釋憲
一名從小遭生父棄養的董先生,僅因血緣聯繫,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承了上千萬元的大筆債務,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
司法實務上,俗稱「父債子償」條款的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及第一一五三條,確實是造成許多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的元凶,只因為你爸爸是「奴隸」,你就繼承了「奴隸」的身分!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卻仍然存在這種中世紀封建時代遺留下來的「債務世襲制度」,對於號稱「人權立國」的政府而言,是一種莫大的諷刺。
雖然在現有的繼承制度中,繼承人如要避免繼承債務,可以利用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以下的「拋棄繼承」制度及第一一五四條以下的「限定繼承」程序進行避險,但是這兩種制度畢竟不為多數民眾所熟知,否則就不會產生如此多的案例。
那麼,繼承債務的民眾,是否只能無助地坐以待斃呢?不,筆者認為向大法官尋求解套,就是一個可行的方式。
在德國,就曾有未成年人因為繼承龐大債務,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尋求救濟而翻案成功,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至少就未成年的繼承人而言,「父債子還」條款是違憲的,德國國會也因此修正了未成年繼承人的繼承債務責任法律,前開比較法上的成功案例,可供我國借鏡。
筆者在最近一年從事民事審判的工作中,已就所有適用「父債子償」條款的案件,以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嚴重侵害繼承人的人格權、財產權等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為由,向大法官提出了聲請違憲解釋案。
另外,法務部民法繼承編的修法小組,允宜儘速提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的草案,立法院也應該回應繼承債務民眾的痛苦心聲,儘速進行相關修法,不要讓更多人民繼續遭受「父債子償」條款的遺害。
在未修法前,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所屬戶政單位,在民眾辦理親人的死亡戶籍登記時,主動告知關於「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聲請方式;教育部也應該在「公民」或「社會」科相關課程,教導學生此一法律知識;法務部所屬的檢察官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屬的警察機關,如遇有民眾死亡的相驗案件時,也應該主動告知遺族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免「父債子償」條款一再地造成許多家庭的經濟困境!(作者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生前贈予原則不列遺產分配
20060307中國時報劉鳳琴/台北報導
法務部民法繼承編研修小組昨天作成重大修法決議,對民法第一一七三條有關「受贈與扣除」規定,明訂除非父母留有書面約定,否則未來子女在分配遺產時,不須先歸還先前獲贈的金額,加入繼承財產總額,與其他子女重新分配。
此項修正亦包括特留分在內。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父母生前對某些子女的「特種贈與」,如子女結婚或投資做生意時,給予特別的贈與等;他日,父母過世,在分配遺產時,曾受有「特種贈與」的子女,須將已受贈的財產「歸入」總遺產計算,並在遺產分配後再「扣除」。
爭遺產真兒子判刑假兒子沒份
20051115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北男子林太山不願父親生前認領的兒子林勝雄繼承遺產,偽造林勝雄的簽名辦理拋棄繼承登記,他因此被判刑;林勝雄「乘勝追擊」想回復繼承權,但法院經由親子鑑定發現林勝雄根本不是林父的親生子,認領無效,無權要求繼承。
這樁遺產繼承之爭,林勝雄、林太山兩敗俱傷。
林勝雄拿不到遺產,林太山付出牢獄代價,但也澄清「弟弟」和他確非同父的兄弟。
在偽造文書官司中,刑事庭法官認為,林太山不會比父親更明瞭自己的親生兒子是誰,且林太山提不出林勝雄的生理切片,無法作DNA比對;而即使認領無效,也要等訴訟確定,林太山不能恣意否認林勝雄的繼承權。
林太山因而被依詐欺、偽造文書判刑十月確定,必須坐牢。
林勝雄提起「回復繼承權」官司,要爭回繼承權。
一審林勝雄勝訴,二審時找了台大醫院為林勝雄和林太山的大姊作鑑定,發現兩人沒有血緣關係。
判決書指出,認領子女以有真實的血緣關係為前提,否則認領無效。
林勝雄既非林振豐所生,即無繼承權,改判林勝雄敗訴;林勝雄上訴三審,上周經最高法院駁回。
華南紡織獨子躲兵役出養爭不到15億遺產
20051026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出養收養
華南紡織故董事長洪勤誠夫婦卅餘年前為了讓獨子張傳聖躲過兵役,而把兒子出養給一名華僑,讓他得以不服兵役就出國讀書;如今惹來大麻煩。
洪勤誠夫婦三年前因澎湖空難喪生後留下超過十五億元的鉅額遺產,張傳聖因為四個姊姊有三個反對他繼承而無法分產,他向法院起訴確認繼承權,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仍判他敗訴;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張傳聖當初提出訴訟便先繳清訴訟費三百萬元。
依訴訟費以訴訟標的物價值百分之一計算,且他主張繼承洪勤誠夫婦遺產的五分之一,推算遺產總額應超過十五億元;他如果可以繼承的話,與四名姊姊每人至少可分三億元。
張傳聖向法院請求確認繼承權、分割遺產、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及給付分割後的遺產。
四個姊姊都不否認他出養後還是由生父洪勤誠撫養、全家共同生活以及陸續移民美國的事實,但只有三姊願意讓張傳聖分享遺產。
三姊鄭洪傳芝曾在法庭上語重心長的說,父母遺產對她而言毫無意義,讓弟弟身分明確才是最重要的事。
訴訟中,張傳聖出示從小到大全家出遊的照片,佐證他與生父母及姊姊是一家人,又提出持英國護照的張理文當年沒有先向法院聲請收養獲准,即辦理收養,不合英國法律等事證,主張收養無效。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張傳聖出養當時的法律,張理文雖持英國護照,但仍有中華民國國籍,依法可排除適用英國法律;其次,收養文件齊全,程序合法,收養人張理文、出養人洪勤誠等當事人先後於民國九十年、九十一年死亡,無法得知收養的真偽內情;而收養時間長達卅年,若真無收養之意,為何都沒有辦理終止收養的想法或動作,該項收養應屬有效,養子對生父依法沒有繼承權。
法界人士:有血緣未必可繼承
20050803 中國時報張孝義、劉鳳琴/台北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身後爆發「私生女」疑案風波,經由DNA鑑定,科學證據將可釐清張怡華的血緣。
不過,法界人士指出,即使鑑定結果證實張女與辜有血緣關係,張女也很難取得辜振甫「法律上」的子女地位,「有血緣也不一定可以繼承」,重點在主張撫育的人能提出多少證據,證明生父有撫育的事實。
法界人士解釋,依我國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共分成三項,「任意認領」、「強制認領」及「視為認領」。
其中強制認領是在非婚生子女未滿七歲時由生母或法定代理人,向生父行使請求權,或非婚生子女成年後二年間行使,否則就自動消滅。
所以,辜案的情況,只能適用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得「視為認領」。
法界人士指出,由於民法中對成年的定義是年滿廿歲,張怡華如果是辜振甫的非婚生子女,必須在她未滿七歲時,由生母或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或在張怡華年滿廿歲以後的兩年內,由她自行提出請求,就目前來說,張女及生母均未提出,請求權已經消滅。
法界人士表示,視為認領必須是由生父自非婚生子女出生後,就供給撫養費及生活費,才能視為撫育,符合視為認領的條件。
張怡華到了廿八歲才受到辜振甫金錢上的照顧,顯然不符法律規定,除非張女的生母能提出更多證據,證明張女自幼即受到辜振甫的撫育,否則,即使DNA的鑑定結果,證實了張女與辜家的血緣關係,沒有經過認領的程序,仍不具有辜振甫法律上子女的地位,行使繼承等子女的權利。
法界人士強調,張怡華即使勉強進行遺產繼承之訴,辜振甫的配偶,還可以行使保障元配的最大利器「剩餘財產分配權」,先繼承辜老遺產的二分之一,其餘的二分之一再與有權繼承的子女平均繼承,張怡華就算能進行繼承遺產之訴,想要分得的遺產也相當有限。
至於辜老生前以妻舅名義簽發的兩張各兩千萬元的本票,鄧香妹雖委請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要求強制執行,但發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辜振甫婚外情疑雲辜家反擊:鄧母女恐嚇取財近十年
20050803中國時報王銘義/台北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今年初以近九旬高齡辭世,昨天驚傳辜振甫曾於四十年前發生婚外情疑雲,辜家十一年來並曾給付鄧香妹、張怡華母女高達近億元金錢,不過,辜振甫次子辜成允率領辜家子女舉行記者會,發表聲明強調:一、堅信張怡華絕非辜老親生;二、辜振甫向來沒有撫育過張怡華;三、辜家曾正式以書面要求進行DNA鑑定,但都被鄧香妹拒絕;四、已委請採取法律訴訟,阻止鄧母女「恐嚇取財」行為。
辜振甫這段四十年前的婚外情疑雲經媒體披露之後,辜家子女決定公開面對媒體詢問,由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長文陪同舉行記者會,發表嚴正聲明,並指控鄧香妹、張怡華母女近十年來的要求是「恐嚇取財」的行為。
母債子要還?親情先刷爆
20060307聯合報記者張祐齊/新店報導
服替代役的陳恩齊昨天因為母親要求他代為償還60萬元卡債,兩人發生肢體碰觸,母子都堅持要告對方傷害,警員勸阻無效,將兩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傷害罪嫌移送偵辦。
陳妻向警方表示,養這個兒子真是白養了,要求兒子償還卡債,並沒有任何不對,兒子不還也就算了,還無視老父的阻擋,將她抓傷推倒,她要去驗傷控告兒子傷害。
陳恩齊表示,並沒有對母親暴力相向,反而是母親不但借用自己名字欠下卡債,還要對他暴力相向,自己的手部也扭傷,也要控告母親傷害。
警員一再勸阻母子莫意氣用事,但兩人堅持要提傷害告訴,警方只好依家暴法與傷害罪嫌將兩人移送偵辦。
醬菜伯的處境
20040511聯合報賴芳玉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醬菜伯近年來和太太靠著撿紙為生,每天凌晨兩點出門,多年辛苦攢下的錢,買了一間小房子,供唯一的兒子及媳婦、孫子生活。
但是兒子一天到晚不務正業,向錢莊借錢,所有積蓄已讓兒子花盡,只剩下一間房子。
日前兒子又向他要房子,他怒而拒絕,兒子竟拿刀相向,他不感嘆自己辛苦養大的兒子如此不肖,倒擔心財產散盡後,尚在念小學的孫子將流落街頭。
沒想到再度與醬菜伯重逢,是這般不堪,而我竟必須用六法全書編織的簍子重拾兒時記憶,真是感嘆!為了解決醬菜伯的焦慮,我建議他把房子信託給別人,並把信託利益作為孫子的扶養費;但擔心醬菜伯百年後遭兒子以繼承人身分終止信託,故建議生前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聲明兒子對自己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形,因而喪失繼承權,當然,醬菜伯也可以立遺囑方式作同樣的處理。
朋友告訴我,給活人送一朵玫瑰,強過給死人送貴重的花圈,別徒留為時已晚的悔恨,這話我深記在心,不知醬菜伯的兒子是否有明白這句話的智慧?小寶/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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