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三讀偏遠學校增設專聘教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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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二十一日三讀通過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為降低偏遠地區 ... 由於過去對偏遠地區學校定義不明確,影響偏鄉教育資源的有效分配與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教育》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三讀偏遠學校增設專聘教師制度 法源編輯室/ 2017-11-23 [評論數0篇] 立法院二十一日三讀通過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為降低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流動率,未來偏遠地區學校可甄選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為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兩年,鼓勵教師久留偏鄉地區學校。

由於過去對偏遠地區學校定義不明確,影響偏鄉教育資源的有效分配與應用,因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4條明定偏遠地區學校為,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及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導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

針對偏鄉學校時常留不住師資人才,對於接受公費生分發到偏遠地區學校,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的教室甄選,所聘任的專任教師,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應實際服務滿六年以上,始能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此外,為賦予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與人事經費運用的彈性,甄選合格專任教師有困難的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得控留校內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的人事經費,公開甄選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的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且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的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徵選,予以加分優待。

同時為了鼓勵有教學熱忱卻沒有教師證的現職代理教師,在偏鄉三年實際服務滿四學期,表現優良者,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可受全額補助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免教育實習,以改善偏鄉教育環境。

相關資料 教育基本法第5,8,9條師資培育法第14,22,23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14號最高行政法院80年度判字第252號法律字第0910034944號(87)台師(二)字第87130339號偏遠國民中學校長學校經營困境之因應策略從教育市場化探討偏遠地區學校因應之道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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