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 - 衛生福利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111年7月1日實施後,將配合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二氧化碳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10-02-22 更新時間:110-02-22 衛生福利部於本(22)日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以與國際管理趨勢一致,將二氧化碳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於111年7月1日實施。

本次修正主要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訂標準,訂定二氧化碳使用之食品範圍、限量、限制及規格標準之規定,與國際規範調和。

111年7月1日實施後,將配合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9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附件下載 修正規定.pdf 修正對照表.pdf 修正總說明.pdf 發布令.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消費者保護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社政相關業務移撥對照表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