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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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位於山地鄉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二、學校所在村(里)之高等教育肄(畢)業人口比率。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之公私立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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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
,各分為下列三級:
一、極度偏遠。
二、特殊偏遠。
三、偏遠。
第三條前條離島地區如下:
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第四條離島地區學校之分級,依行政區域,規定如下:
一、極度偏遠:
(一)連江縣:東引鄉、莒光鄉。
(二)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
二、特殊偏遠:
(一)金門縣:烈嶼鄉。
(二)連江縣:北竿鄉。
(三)澎湖縣: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及
望安鄉花嶼村以外之各村。
(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五)屏東縣:琉球鄉。
三、偏遠:
(一)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寧鄉、金沙鎮。
(二)連江縣:南竿鄉。
(三)澎湖縣:馬公市虎井里以外之各里。
離島地區縣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擬具所轄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
關審查核定;前項所定學校之級別有調整必要時,縣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
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逕予核定為偏遠地
區學校。
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
及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各款評估指標,按附表計量模型(probitmodel)
計算臺灣本島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及偏遠之各
級別學校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各級別學校數範圍內,依第六條至第
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並擬具偏遠地區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核定;因情況特殊,於前項所定各級別學校總數外,偏遠級別校數有增加
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
央主關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
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附表
第六條第六條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
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統站之最短行
車距離。
三、學校距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行車距離。
四、學校距鄉(鎮、市、區)公所之最短行車距離。
〔立法理由〕一、考量各學校所在位置所倚賴之公共運輸方式不同,復考量可取得之公
開資料完整性,爰修正第二款所定指標,加入學校距高速鐵路站、大
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統站之最短行車距離。
二、於指標評估實務上,為呈現學校周遭各類交通工具對於學校之便捷性
,第二款指標係將學校距各類交通工具之原始距離,分別乘以各類交
通工具之級別後,取數字最小者,作為學校距該項交通工具之最短行
車距離。
各類交通工具之級別分類如下:
(一)火車站及高速鐵路站之車站級別,以每週三之停靠班次加總後
,分列三種等級(停靠班次一百次以上者列第一級,五十至九
十九次者列第二級,四十九次以下者列第三級)。
(二)大眾捷運系統站及輕軌系統站,皆視為第一級。
(三)各類交通工具之車站級別為第一級者即乘以一;第二級者即乘
以二;第三級者即乘以三。
(四)每所學校分別取以上三種等級之最近火車站距離、三種等級之
最近高速鐵路站距離、最近大眾捷運系統站距離及最近輕軌系
統站距離,共計八個距離數字分別加權後,取數字最小者,作
為第二款指標之最短行車距離,並刪除原條文「最近」二字。
三、其餘未修正。
第七條文化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位於山地鄉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二、學校所在村(里)之高等教育肄(畢)業人口比率。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之公私立幼兒園核定之招收人數。
四、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圖書館、博物館及運動場館之總數。
〔立法理由〕一、考量現行條文文化因素之評估指標僅列一項,恐有代表性不足之疑慮
,爰增訂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評估指標。
二、審酌教育與文化具高度關聯性,爰增訂學校所在村里之高等教育肄畢
業人口比率為文化因素之評估指標,其中高等教育係以內政資料開放
平臺公告「一百零八各村里教育程度資料」中村里十五歲以上研究所
、大學、專科二(三)年制、專科五年制後二年肄畢業人數占十五歲
以上總人口數比率。
三、考量文教機構可反映當地文化活動發展熱絡程度,爰增訂學校所在鄉
(鎮、市、區)之公私立幼兒園核定之招收人數為文化因素之評估指
標,並以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幼兒園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庫公告之核
定招收人數為評估資料。
四、考量文教機構設置總數可反映當地文化活動發展熱絡程度,爰增訂學
校所在鄉(鎮、市、區)圖書館、博物館與運動場館之總數為文化因
素之評估指標,並以政府資料開放平台公告「公共圖書館基本資料」
(不含各級學校所屬之圖書館數量)、文化部博物之島網站公告「二
0二0博物館名單」及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公告「全國運動場館資訊
」(含各級學校所屬之運動場館數量)之三者相加之總數為評估資料
。
第八條生活機能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村(里)之人口密度。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郵政、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之總數。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醫療院所數目。
〔立法理由〕一、考量部分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幅員遼闊,為更能真
實反映學校所在地之人口密度,爰將第一款指標中學校所在鄉(鎮、
市、區)修正為村(里),並以內政部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公告「
一百零九年九月行政區人口指標村里」資料庫中之人口密度為評估資
料。
二、考量金融機構對於現代生活機能影響重大,爰於第二款指標中增訂金
融機構數量為評估因素,並以內政部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公告「一
百零九年六月行政區工商家數鄉鎮市區」資料庫中之金融及保險業家
數為評估資料;另將「資源」二字修正為「總數」,以明確呈現本款
指標計算單位。
三、考量現代人日趨重視身體保健,醫療需求與日俱增,且醫療院所為維
持基本生活機能之重要資源,爰增訂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醫療
院所數目為生活機能因素之評估指標,並以內政部社會經濟資料服務
平台公告「一百零九年六月行政區醫療院所統計鄉鎮市區」資料庫中
之醫療院所家數為評估資料。
第九條數位環境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鄉(鎮、市、區)行動通信基地臺數目。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中央行政機關室內公共區域免費無線上網
熱點數目。
〔立法理由〕考量身處於資訊快速傳遞之網路時代,極度仰賴無遠弗屆之數位環境建置
,爰增訂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中央行政機關室內公共區域免費無線
上網(又稱iTaiwan)之熱點數目為數位環境因素之評估指標。
第十條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村(里)年平均家戶所得。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工商家數。
三、學校所在村(里)老化指數。
〔立法理由〕一、考量現行條文所稱學生數,所根據之每年入學及畢業人數有所增減,
且學校本身之規模、學生人數多寡亦影響其比率產生大幅度之增減,
爰刪除「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為社會經濟條件之
評估指標。
二、考量家戶所得為影響經濟條件與消費意願之重要因素,爰增訂學校所
在村(里)年平均家戶所得為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評估指標,評估資
料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頁公告「所得總額各縣市鄉鎮村里統計分
析表」資料庫中之綜合所得總額除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戶數
。
三、考量工商業發展繁榮與各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活絡與否息息相關,爰增
訂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工商家數為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評估指
標,評估資料為內政部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公告「一百零九年六月
行政區工商家數鄉鎮市區」資料庫中之工商業總家數。
四、考量青壯年人口應為社會經濟活動發展之主力,爰增訂學校所在村(
里)老化指數為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評估指標,評估資料為內政部社
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公告「一百零九年九月行政區人口指標村里」資
料庫中之老化指數。
第十一條偏遠地區學校之分校或分班,應與本校分別認定、分級,並適用本標準之
規定。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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