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覺得自己只是「轉交」,但法院會用「販毒」判你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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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的刑責都不同。

其中販賣最重,例如一級毒品最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轉讓,則是1年至7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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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許多人誤觸毒品,幫忙朋友合購、代購或轉交,警察認為你有收錢,就用「販賣」的重罪起訴。

你可能覺得自己只是「轉讓」,但律師告訴你,我國法院可能真的用「販賣」判你重罪。

毒品轉讓與販賣的罪刑、刑度與刑責差很多!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的刑責都不同。

其中販賣最重,例如一級毒品最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轉讓,則是1年至7年不等。

兩個刑度相差非常大,簡直是天堂與地獄,但在判決中,其實「販賣」與「轉讓」並不是那麼好分,即便你只有轉讓,也很有可能被用販賣來起訴,甚至定罪。

轉讓與販賣毒品的區分方式:有營利意圖就是販賣轉讓與販賣聽起來很好分,不就是有沒有收錢的差異嗎?來,那我舉個例子:某天A想買毒品,碰到也想買毒品的B。

B說自己去上個廁所,把錢交給A,讓A幫忙把錢交給藥頭,等等出來再把毒品給他。

當A拿到毒品以後,埋伏的警察出現,以現行犯逮捕了A。

A有收錢,但他也只是幫忙轉交,能算販賣嗎?你說A只是轉讓,可是A收了錢又要怎麼解釋?這就是判斷的難處了。

很多販毒或轉讓的人都說「我…我收低於原價的錢,只是轉讓」、「我…我賣這麼多都沒賺到,根本不算販賣」。

但我國法院大多認為,販賣毒品只要有「營利」的意圖,實際上有沒有獲利法院並不在乎。

[1]也就是說,只要你想靠著轉讓毒品賺點錢,那你就構成販賣毒品的行為,至於你到底是用多少錢賣出去的、有沒有賺到價差,都不影響法院的判斷。

從檢警的角度來看,你收了錢就是有營利的意圖,即便你只是代購、合資分攤或轉讓,因此許多用這種理由辯解的人,最後都還是被起訴甚至判了販賣毒品的重罪。

少數判決網開一面,認為代購、合資分攤不算販賣我國只有少數判決願意網開一面去處理上面提到代購、合資或轉交的毒品案例。

這一些判決認為,如果不具有營利意圖,收原價或低價以後轉交,是「有償轉讓」(有收錢再轉交毒品)不算販賣;如果不具有營利意圖,而代購、合資再轉交毒品,那也不算販賣。

[2]因此,只要沒有營利的意圖,你還是有可能擺脫販賣的污名,只判你比較輕的「轉讓」。

但你可不要想說這樣就可以脫罪了:「沒有營利的意圖」這種主觀上的事情,很難證明! 我國法院時常認為認為,毒品稀少、價格又昂貴,假如無利可圖,被告怎麼會愚蠢到冒險去取得毒品?因此通常會推定被告往往具有營利的意圖,除非被告能拿出明顯的證據來說自己沒有營利。

例如,被告轉讓是基於男女朋友的感情關係,這種情、錢難以區分的狀況,才有可能說是轉讓;又例如被告平時都有無償轉交毒品的習慣等等。

[3]更難的一點是:是否有營利意圖,不少法院認為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在我國頂多就是上訴到第二審,上訴到最高法院是不會理你的,翻轉判決的可能性更低。

Photocredit:stevepb@pixabayCC0Publicdomian訴訟上的策略:主張自白與微罪減輕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毒品犯罪者只要願意自白,法律強制減輕一部分的刑責,鼓勵毒品犯罪者回頭是岸。

此外,刑法第59條規定法官可以視案件輕重、被告態度去減輕被告的刑責,讓初犯或是情形輕微的販賣案件的犯錯者有重生的機會。

[4] 依照個案情形,如果在「販賣與轉讓」的區分上難以說服檢察官、法官,那麼律師可能會建議你轉向承認犯了比較重的「販賣」,但幫你主張「自白」與「微罪」來減輕刑責。

如果法官願意法外開恩,在自白與微罪的雙重減輕之下,你就有機會獲得與「轉讓」一樣輕的刑責。

以為毒品跟你沒關係,小心惹上「大麻」煩這個在某些國外合法、吸起來好像很潮的東西,在我國仍然是毒品。

我看過好多年輕人看了國外的案例和醫學研究,以為大麻跟一般毒品不一樣就覺得沒關係而施用或販賣,結果被抓到才知道事情嚴重性。

這種小毒與一般人的世界沒有你想像中的遠,說不定你周遭就有朋友在施用。

毒品在我國採取零容忍的態度,除了法官跟律師,沒多少人注意毒品案件到底判多重。

不要自行判斷毒品的成癮性或危險性,至少我能告訴你,跟毒沾上邊大概離牢房也不遠了。

註解 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668號刑事判決。

參考註2以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168號刑事判決。

參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78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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