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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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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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6.01 發文字號: 府衛食管字第1060115584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   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處罰者,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   時,本府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減輕或   加重處罰。

圖表附件: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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