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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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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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6.01
發文字號:
府衛食管字第1060115584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
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處罰者,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
時,本府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減輕或
加重處罰。
圖表附件: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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