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七章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6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66-1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
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第67條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第68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69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70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延伸文章資訊
- 1廣告詞句有療效小心觸犯藥事法! - 宜蘭縣政府
廣告詞句有療效小心觸犯藥事法! 日期:101-03-16 聯絡人: 聯絡資訊:. 你相信嗎?水晶手鍊、礦石枕頭及 ...
- 2電商廣告大哉問-以藥品、美妝、保健食品為例
在事前管制方式,目前僅有藥物廣告在刊播前,須依《藥事法》第66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TFDA」)或直轄市 ...
- 3藥事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 ...
- 4藥事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25 條. 本法所稱標籤,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之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 ...
- 5藥品暨醫療器材廣告審查原則201604(1).pdf - 新北市衛生局
藥事法第66 條第1. 項). (二) 藥品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為1 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 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展延,每次核准延長之期. 間,不得超過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