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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搜尋 搜尋 公共工程金質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開口契約 PCC 政府採購法 進階搜尋 分享 SharetoFacebook[另開新視窗] SharetoPlurk[另開新視窗] SharetoTw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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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 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 生之損失:. (1)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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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之區辨與法律效果。 民法第254條:「契約 ... (六)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八)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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