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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搜尋 搜尋 公共工程金質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開口契約 PCC 政府採購法 進階搜尋 分享 SharetoFacebook[另開新視窗] SharetoPlurk[另開新視窗] SharetoTw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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