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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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5 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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