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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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5 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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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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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契約經依第一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 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 損失,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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