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自來水水質標準」第5-1 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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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自來水水質標準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1 日公告文號:經水字第11004606460 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8 卷8 期預告終止日:中華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水利》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經濟部公告「自來水水質標準」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2-01-12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自來水水質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公告文號:經水字第11004606460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8卷8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自來水水質標準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自來水水質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係依自來水法第十條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日發布施行迄今均未修正。

因穩定且安全之自來水為民生及企業營運之基本需 求,惟在旱災、暴雨、地震等天然災害期間,容易造成水源缺乏、水源水質不穩定或 臨時淨水設備不足等情形而影響供水水質。

為使自來水在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應無虞 ,爰擬具本標準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在天然災害應變期間,得放寬水質標準中 僅涉及適飲性及感觀性之化學性物質容許量。

第5-1條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位於停止及限制供水區域之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 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得適用下列標準: 一、鐵(Fe):○.五毫克/公升。

二、錳(Mn):○.一毫克/公升。

三、自由有效餘氯:○.二至三.○毫克/公升。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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