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20091101)-第十五講論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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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方式有兩種,一是結婚准正,二是司法准正。
非婚生子女准正,非婚生子女即獲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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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第十五講 論非婚生子女
編著譯者:
楊立新
出版日期:
2009.11.01
ISBN:
9787802179080
集叢名稱:
楊立新民法講義(參)-婚姻家庭法
頁 數:
6
點閱次數:
3403
下載點數:
24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楊立新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非婚生子女;自願認領;結婚准正;司法准正;任意認領;強制認領
中文摘要: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確認非婚生子女與母親的關係,基於“母卵與子宮一體”的原則,依生理上的出生分娩事實發生法律上的母子(女)關係。
非婚生子女與父親的關係,常用的方法是自願認領和強制認領。
非婚生子女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方式有兩種,一是結婚准正,二是司法准正。
非婚生子女准正,非婚生子女即獲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認領,是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的行為,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
非婚生子女一經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產生父親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無論任意認領或強制認領,均與婚生子女相同。
目 次: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種類(二)非婚生子女與母親的關係(二)非婚生子女與父親的關係(四)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二、非婚生子女准正(一)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概念(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形式(三)非婚生子女准正的要件(四)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效力三、非婚生子女認領(一)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概念(二)任意認領(二)強制認領(三)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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