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20091101)-第十五講論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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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方式有兩種,一是結婚准正,二是司法准正。

非婚生子女准正,非婚生子女即獲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法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論著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第十五講 論非婚生子女 編著譯者: 楊立新 出版日期: 2009.11.01 ISBN: 9787802179080 集叢名稱: 楊立新民法講義(參)-婚姻家庭法 頁  數: 6 點閱次數: 3403 下載點數: 24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楊立新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非婚生子女;自願認領;結婚准正;司法准正;任意認領;強制認領 中文摘要: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確認非婚生子女與母親的關係,基於“母卵與子宮一體”的原則,依生理上的出生分娩事實發生法律上的母子(女)關係。

非婚生子女與父親的關係,常用的方法是自願認領和強制認領。

非婚生子女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方式有兩種,一是結婚准正,二是司法准正。

非婚生子女准正,非婚生子女即獲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認領,是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的行為,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

非婚生子女一經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產生父親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無論任意認領或強制認領,均與婚生子女相同。

目  次: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種類(二)非婚生子女與母親的關係(二)非婚生子女與父親的關係(四)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二、非婚生子女准正(一)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概念(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形式(三)非婚生子女准正的要件(四)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效力三、非婚生子女認領(一)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概念(二)任意認領(二)強制認領(三)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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