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監獄官犯罪學考試準備方法重點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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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學派最主要的重點是強調犯罪行為,而不是犯罪人本身。
對犯罪人而言,古典學派僅以人類抽象的「自由意志」為基礎,稱之為「自由意志論」。
由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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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監獄官犯罪學考試準備方法重點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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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監獄官犯罪學考試準備方法重點總複習
2020/04/16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監獄官犯罪學考試準備方法重點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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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108司法特考重點整理)一般而言,犯罪學之主要範疇有四大區塊,從近年來犯研所及司法特考試題觀之,命題方向仍聚焦於「犯罪原因論」,如犯罪社會學控制理論、環境犯罪學(犯罪鐵三角及新機會理論)、發展犯罪學、修復式正義(或司法)、情境犯罪預防、日常活動犯罪理論等。
尤其是環境犯罪學(犯罪鐵三角及新機會理論)、發展犯罪學、修復式正義(或司法)最受喜愛。
至於犯罪類型論則以白領犯罪較受青睞,犯罪防治則以巨觀的三層次犯罪預防模式為首選。
一、考點:犯罪觀點論 犯罪觀點:犯罪學雖重在對犯罪現象本質之探討,但學者往往就自己對犯罪界定觀點而影響其犯罪學研究的取向。
每一學派就犯罪行為的定義及犯罪原因等都有自己的觀點。
五種犯罪觀點:一致觀的犯罪論(TheConsensusViewofCrime):一致觀的犯罪論:一致觀的犯罪論,採取法律觀點的犯罪定義,一致觀的犯罪論起源於社會學「功能學派」,認為犯罪乃違反刑事法且為社會一致譴責的行為。
由於社會大眾對刑事法上的規定均採一致同意的觀點,換言之,刑事法事實上反映了社會全體的價值觀、信仰和意見等,故稱之為一致觀的犯罪論。
刑事法的角色:一致觀的犯罪論不僅反映,也法典化(codified)社會所共同承認的價值觀和規範等。
換言之,犯罪行為是違反刑事法的行為,除非為刑事法所禁止,否則不為犯罪。
而刑事法則是由官方機構所發佈有關於人類行為的一套集體規範。
它應毫無差別的被引用至社會各階層,而由國家對違反者施以懲罰。
大體說來,除了犯罪副文化理論、互動犯罪理論(即標籤理論)及衝突犯罪理論者以外,大部的犯罪學研究者(包括古典理論及上述學派以外之實證學派學者)均持一致觀的犯罪論。
衝突觀的犯罪論(theconflictviewofcrime):衝突觀點的犯罪論:衝突觀認為社會是由許多利益相衝突的團體所組成-雇主、職員、專業工作者、學生、工人等。
擁有足夠政經力量的團體將會利用刑事司法維護自己的利益。
刑事法因此被看成是有權和有錢者保障自己利益的一個工具。
犯罪也因此是有權和有錢者為維護自己利益而犯罪化低階層者某些行為之價值觀的體現,而非全民共通一致的信仰或價值觀。
刑事法的角色:根據上述的說法,犯罪可說是政治性的概念,被設計用來保障有權及上階層的利益。
甚至禁止暴力犯罪的法律,如強制性交、殺人等亦含有政治色彩:禁止暴力犯罪可以保障內部的安定,並且可以保證貧窮及低下階層之憤怒可以不針對富有的資本主義者而發。
但衝突理論是難以解釋白領犯罪的發生。
採取衝突犯罪觀而發展的犯罪學又稱批判犯罪學派。
互動觀的犯罪論(theinteractionviewofcrime):互動觀點的犯罪論:與一致觀不同,互動觀認為犯罪與法律乃獨立於絕對的道德律。
犯罪的定義所反映的乃是社會上有權者以其特有的影響力將這種定義強加於其他人之上。
犯罪者由於違反了社會規範,乃由社會揀選將之標籤為偏差行為者。
與衝突論者不同,互動觀者認為,在界定犯罪的過程當中並無政治和經濟的動機。
刑事法的角色:互動觀者認為,犯罪乃是「道德企業家」運用其影響力來影響立法程式的結果。
因此,互動觀者認為,社會對違法者愈少干預愈好,以避免他們被標籤、烙印而逐漸落入犯罪副文化之中。
「一致觀的犯罪論」、「衝突觀的犯罪論」以及「互動觀的犯罪論」是常被提及討論的三種犯罪學研究觀點,此外,尚有二種論點亦值得一提。
歷史觀:現今被視為犯罪行為在18世紀以前時是由宗教規範加以處理,亦即當時的犯罪概念並不存在。
人權觀:人權觀主張權利受到侵害即是犯罪,此觀點擴充了傳統犯罪學的侷限性。
二、考點:年齡與犯罪的關係犯罪與年齡的關係 就像性別、社經地位、族群一樣,人之年齡與犯罪率及犯罪類型應有明顯地關聯性。
因為時間會改變一切。
犯罪與偏差行為亦應會隨年齡之變化而有所變遷。
事實上,在犯罪統計被制度化與精確化後,年齡被認為是研究犯罪的一項最簡易而重要的事實。
因為,一方面官方統計均登錄記載犯罪者的年齡並說明各類型犯罪者年齡的分佈狀況,而成為犯罪學研究最容易收集到的一個重要變項;另一方面,任何一種犯罪理論也均以犯罪者的實際年齡分佈狀況為理論的前提要件。
年齡可說是犯罪現象中相當顯著而突出的變項。
一般犯罪統計(調查)均會顕示,犯罪(偏差)行為在少年中期達到最高峰,然後急劇下降。
無論高、低犯罪率團體均有相似的高峰年齡,但彼此之間犯罪率的差異並不因年齡而有所改變。
研究亦不斷發現,年齡亦與犯罪類型有關,青少年時期以暴力、街頭財產犯罪為主,年長以無被害者或詐欺犯罪較多。
年齡與犯罪的關係是這樣地強烈,不僅不會受到不同個人特性(如:性別、族群、婚姻、職業等)的影響,亦不會受到各人所處情境(如:監獄或軍隊等)之影響。
年齡與犯罪的學者之研究 Wolfgang等人的研究發現(1972):少年犯變成成人犯的機率比正常少年高了三倍。
據研究有6%的少年犯觸犯了52%的犯罪案件。
多數少年犯觸犯一、兩次非行後,即會中止。
少年犯的前科記錄愈多者,愈可能成為成人犯或慢性犯罪人。
英國Farrington(1977)的研究發現:英國學者DavidFarrington(1977)的研究,支持了Wolfgang等人的研究結論。
DavidFarrington(1977)在英國倫敦對411名出生於1951到1954年間之少年的追蹤調查也發現,一小部份的少年在成年會繼續其多次犯行,而且逮捕、定罪等並無法改變其犯罪的傾向。
DavidFarrington的研究亦發現,慢性犯罪者之智商較低、藥物濫用、常失業、學校附著低。
犯罪與年齡的研究小結:慢性犯罪者是一個跨越各時代與社會的現象。
許多縱貫型研究均發現慢性犯罪者之存在證據。
慢性犯罪者以男性、年輕者居多、參與犯罪活動時期相當長久、犯罪行為多樣化、開始犯罪時年齡較輕、有較多的偏差友伴。
研究也發現:早發犯之成長環境比晚發犯為惡劣。
早期的反社會行為、偏差同儕、特殊人格、學校表現不佳、家庭功能失調等容易成為慢性犯罪者。
慢性犯罪者很難以嚴厲的刑罰達到嚇阻效應。
慢性犯罪者的長期監禁或三振法案雖然無法有效的減少慢性犯罪者的犯罪行為。
但至少可以滿足社會大眾的法律情感及達成消極的眼不見為淨的隔離功能。
三、考點:犯罪的80/20法則犯罪的80/20法則 犯罪的80/20法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犯罪預防原則:犯罪是高度集中在特定的人群、地點、與事物。
這建議我們將焦點放在犯罪集中的地點可以獲得最好的預防成效。
大多數犯罪分析者都知道這些集中現象,並且有不同的名稱。
重複的犯罪者:意義:在Wolfgang的費城同生群研究中發現,在所有的犯罪者中大約有5%的犯罪者,需對超過50%的犯罪案件負責。
在犯罪預防上之應用:重刑化政策、選擇性監禁、三振出局法案。
重複的受害者:意義:根據英國犯罪調查,重複受害者(在所有受害者中只佔4%)在調查中持續承受了40%的犯罪記錄。
在犯罪預防上之應用:加強被害者處遇及被害傾向之研究以預防再次受害。
犯罪熱點:意義:在一項劃時代的報告中,LawrenceSherman與他的同事將這個概念放在地圖上,並發現在Minneapolis中有6%的地址報警次數佔所有報警次數的60%。
在犯罪預防上之應用:犯罪熱點在犯罪預防上之應用:加強巡邏、提高見警率、增加監控(如CCTV)。
熱門財物:意義:熱門財物即熱門產品,高速公路損失資料協會(HighwayLossDataInstitute)出版的年度資料顯示,某些類型的汽車,失竊率是其他車款的30倍。
在犯罪預防上之應用:熱門財物在犯罪預防上之應用:標的物的強化、隱匿標的物、財產標註。
這種集中現象並非犯罪與失序行為的特殊性,而是一個普遍性的法則。
大多數的人生活在地球表面的一小部分。
只有少數的地震卻造成大部分的地震損害。
小部分的人掌握了大多數的財富。
小部分的員警產生了大多數的逮捕。
這個現象被通稱為80-20法則,80/20法則是義大利經濟學家維弗雷多·帕雷托(VilfredoPareto),在1906年觀察義大利人的財產狀況,發現20%的人口,卻擁有80%的財產。
後來管理學思想家約瑟夫·朱蘭(JosephM.Juran)和其他人把它概括為帕雷托法則,並廣泛運用於管理學。
四、考點:古典犯罪學的思想 古典犯罪學的思想是如何產生的(古典學派的背景)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前,歐洲社會法律和懲罰一片混亂,沒有一定之標準,法官自由裁量權太大。
且盛行刑求取供、強迫自我認罪的辦案方式。
此外,刑罰太過於嚴厲、殘酷(例如:鞭刑、烙印、放逐、火刑,殺頭及肢體刑等)祕密、缺乏標準及不人道。
古典學派最主要的重點是強調犯罪行為,而不是犯罪人本身。
對犯罪人而言,古典學派僅以人類抽象的「自由意志」為基礎,稱之為「自由意志論」。
由於強調犯罪行為,而不是犯罪人本身,所以古典學派又稱刑法學派、刑罰執行學派或行政與法律犯罪學派。
古典學派的基本理念(理論基礎)古典學派的兩位創始者為義大利學者貝加利亞和英國哲學家邊沁,他們強調犯罪與懲罰之間的關係應平衡而公平。
他們亦認為國家不應以殘忍而公開的懲罰方式恐嚇人們守法,而應採取較溫和而公正的方式。
以下分述古典學派的基本理念:自由意志:犯罪是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外在因素決定。
理性主義:人具有理性思考及選擇行為之能力。
享樂主義與功利主義:人類的本能是趨吉避凶,個人會理性的選擇對自己有利之行為,即因害怕刑罰,因而選擇不犯罪。
社會契約:基於社會契約,國家有權力制訂懲罰的法律。
古典學派對犯罪原因的基本看法: 人有自由意志來選擇犯罪或守法行為,以滿足其需要或解決問題。
以犯罪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可能較守法的方式吸引人,因為可以較少功夫獲得較大的報酬。
個人選擇犯罪行為的解決方式,可以因害怕社會對該行為的反應及懲罰而受到限制。
社會的反應及懲罰愈確定愈迅速,愈可控制犯罪行為。
最有效的犯罪預防方式是足夠的懲罰,而不使犯罪成為吸引人或值回票價的選擇。
因此古典犯罪學學派最基本的假設是:假若不受懲罰之恐懼的制衡,人(無論男女)都有犯罪的可能性和潛能。
古典犯罪學理論提出的犯罪預防模式犯罪學經過約200年的發展,古典學派逐漸發展成為理性選擇理論和威嚇理論。
前者認為,犯罪者是理性的,同時會運用所擁有的資訊來決定是否要犯罪。
後者則認為,行為者是否會犯罪是受到懲罰之恐懼的影響。
假使犯罪是一種理性的結果,而人們也會「選擇」去犯罪,則我們可藉著說服潛在犯罪者,告訴他們犯罪是一種不好的選擇,而使他們不去犯罪,並進而排除犯罪。
根據這種原理就有許多犯罪預防策略:情境犯罪預防策略一般嚇阻策略特殊嚇阻策略長期監禁策略(隔離策略)五、考點:「情境犯罪預防」 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CrimePrevention)情境犯罪預防由紐曼於1970年代提出「防衛空間」的概念,認為可以藉著特殊的建築設計降低犯罪的機會。
在1971年,傑佛利又撰寫了「透過環境設計以預防犯罪」一書,擴充了紐曼防衛空間之概念。
到了1997年,克拉克出版「情境犯罪預防」一書,統整了情境犯罪預防的策略及理論(許春金.2007),統整情境犯罪預防16種的策略及理論。
到了2003年,克拉克重新出版「情境犯罪預防」一書,統整情境犯罪預防25種的策略及理論。
情境犯罪預防策略:整體策略費爾遜(MarcusFelson)提出「整體社區」的犯罪預防策略:統一上下學時間,使人們知道學生何時應在校,而何時是逃學。
學校要有控制逃學之機制。
放學後將學生留置一段時間,接受成年人之監督。
學童在校吃午餐,避免離校或至商家遊玩。
校區與購物區應分隔。
房子之建造應有足夠的防衛力,使外人不易進入。
鼓勵居民不要常搬家,以便彼此認識,建立非正式社會控制。
情境犯罪預防策略:特殊類型犯罪定義:係指對某些獨特的犯罪類型,以一種較有系統且常設的方法,對促成犯罪環境加以設計、管理、俾以增加犯罪者的風險,減少報酬及降低犯罪機會的預防措施。
主要策略:針對特殊或個別犯罪形態。
設計、操縱管理立即的環境。
降低犯罪機會增加犯罪風險。
克拉克的情境預防策略2003年克拉克出版統整了情境犯罪預防的五大策略:增加犯罪阻力:強化標的物、管制通道口、過濾入出口、轉移嫌疑犯、管制槍械。
增加犯罪風險:擴充監控、增加自然監控、強化正式監控、減少匿名、職員互助。
減少犯罪誘因:藏匿標的物、移除標的物、財物識別、搗亂市場、否定利益。
減少犯罪刺激:減緩挫折與壓力、避免爭吵、減少情緒挑逗、減少同儕壓力、避免模仿。
移除犯罪藉口:訂定規範、敬告守則、激發良心、協助遵守規則、管制藥酒。
六、考點:理性選擇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對犯罪行為產生的基本論述:當代的「理性選擇理論」是建構在古典學派「人是理性」的基本假設上,考生試論「理性選擇理論」對犯罪行為產生的基本論述如下:犯罪學上的「「理性選擇」是受1968年美國經濟學者貝克(Becker)以經濟學的觀點探討犯罪決定機制,認為人之犯罪與其購物一樣,都是儘量選擇對自己有利、最能滿足自己期望的商品,此模式稱為「主觀期望利益模式(SEU)」。
主觀期望利益模式認為人類並不是像電腦般的完全理性,而是「有限度的理性」。
人類的行為的傾向似乎是要去「滿足當下」的需求,而非最長遠最大的可能利益。
康尼絲(Cornish)與克拉克(Clarke)於1980年代,開始以「SEU」來研究犯罪問題,他們認為大部分的犯罪都有或多或少的計畫與預見,可說是有限度理性。
若研究人員能獲得犯罪者的充分合作,重建其決定過程,則可以設計良好的犯罪對抗政策以減少犯罪,康尼絲與克拉克稱之為「理性選擇理論」。
「犯罪理性」的主要影響因素(理論結構):犯罪性的結構因素(內在個人因素;約制個人從事犯罪)經驗與學習:艾克斯認為學習與經驗是犯罪結構因素最重要的核心觀念;職業犯罪人較能把握機會,有經驗的犯罪人發現風險高時可能會選擇放棄。
經濟的認知:對於一件事物的經濟認知程度,當他們知道從事某一行為會得到利益時,就算是犯罪行為也會去實行。
犯罪技巧的知識:一個懂得精進自己犯罪技巧的人,其犯罪生涯是長遠的。
犯罪的結構因素(外在的情境因素;理性的選擇何罪、何時、何地、何物為標的)犯罪型態選擇:有些犯罪是專精的,選擇什麼犯罪型態往往與市場機制有關。
犯罪時間與地點選擇:這也是一種理性選擇的結果(例如住宅竊盜往往在沒人在或是晚間較容易被光顧)犯罪標的物的選擇:一般的犯罪都會選擇適當的標的物進行犯罪,費爾遜(Felson)提合適標的物有VIVA特徵。
依理性選擇理論之觀點發展出來的犯罪預防策略假使犯罪是一種理性的結果,而人們也會「選擇」去犯罪,則我們可藉著說服潛在犯罪者,告訴他們犯罪是一種不好的選擇,而使他們不去犯罪,並進而排除犯罪。
根據這種原理就有四大犯罪預防策略:情境犯罪預防策略、一般嚇阻策略、特殊嚇阻策略、長期監禁策略(隔離策略)。
七、考點:控制理論的假設、類型、共同特徵 控制理論的假設控制理論是探討人為何會守法的理論。
對控制理論而言,犯罪的動機並不是研究的主要問題。
根據控制理論的說法,犯罪或守法行為顯然是因為個人所受到對犯罪衝動之不同「控制」或「約束」而產生。
換句話說,當對犯罪之自然衝動的「控制」或「約束」沒有形成,破碎或弱化時,犯罪即有可能發生。
控制理論的類型:我國學者許春金指出,截至目前為止,控制理論基本上可以區分成以下四大類型:強調「刑罰控制」的古典犯罪理論。
強調「社會控制」的社會控制理論。
強調「自我控制」的自我控制理論。
強調「情境控制」或「機會控制」的日常活動理論。
控制理論均具有以下的特徵:認為人是理性和慾望的動物,人類的慾望可以在任何犯罪行為中得到表達,因此,建立控制機制,避免社會陷入紛亂自所難免。
由於人類的行為傾向基本上是趨樂避苦,而犯罪行為可滿足這種自然傾向,因此,控制理論為犯罪共通性的理論(或綜合犯罪理論),主張犯罪行為彼此間可互換,也就無所謂犯罪學習或專精化的問題。
均是說明守法行為產生的理論,認為犯罪是人類行為的自然傾向,無需解釋,而守法行為產生的原因才是控制理論的解釋標的。
既使控制機制良好,人仍有犯罪的可能。
因為犯罪的本質是簡單、易行剎那可完成,而人類日常生活中是充滿了剎那和機會。
八、考點:Sampson及Laub的「逐級年齡理論」 逐級年齡理論之重要內涵桑普森和勞伯於1993年對格魯克夫婦於1939年起所進行的少年非行縱貫性研究的個案資料,重新加以整理分析,而發表了「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其理論觀點主要有三:結構變項(性別、年齡、種族等)透過家庭與學校的中介作用,可以解釋少年時期的偏差行為;結構變項對犯罪及偏差行為有「調和性(間接作用)」。
少年(兒童)時期的反社會行為可以不同的型態(犯罪、吸煙、酗酒等)延續至成年時期;因此,兒童時期至成年時期之犯罪行為有其「延續性」。
但無論早期的犯罪傾向如何,成年時期的「家庭(婚姻)與就業」狀況,可以解釋成年犯罪狀況之改變。
即成年時期的社會鍵強,則犯罪率低;反之,則犯罪率高,且不論其早年犯罪情況如何;因此,行為有其「改變性」。
逐級年齡理論新近之發展(2003年持續/中止犯罪的生命史理論)桑普森和勞伯擴充修正了1993年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而於2003年提出「持續犯罪與中止犯罪的生命史理論」,以便解釋一個人在不同生命階段持續犯罪或中止犯罪的原因。
增加transitions個人生命史中的短期事件(社會投資):婚姻(配偶)、軍隊服役、矯正學校及鄰裡的改變。
(途徑或轉折點)增加3個生命史中的影響要素:個人意志力、情境脈絡及歷史脈絡。
認為中止犯罪的四個機制:桑普森和勞伯(Sampson&Laub)認為,犯罪中止的理論也應該是犯罪持續的理論。
某些元素使某些人中止了犯罪,缺乏這些元素者將持續犯罪。
強調無論早期犯罪傾向如何,中止犯罪乃在於上述四個轉折點均會創造新的情境而產生以下的機制:切斷過去不良影響。
提供監督或監控,以及社會支援和成長的機會。
改變日常活動的結構或型態。
提供自我認同的改變。
桑普森和勞伯(Sampson&Laub)也發現中止犯罪基本上是上述四個機制的產物,而非有意識地「改過遷善」,而是有了上述的四個機制後,中止犯罪會自然發生。
但是桑普森和勞伯也發現,持續犯罪者除了缺乏以上機制外,其最大的特徵個人缺乏意志力以抗拒犯罪的誘惑,及酒精或毒品的長期濫用。
九、考點: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 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各如何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潛伏特質觀點(latenttraitsview)潛伏特質觀點認為犯罪少年在出生時及以後具有一犯罪之特質徵候(潛伏特質),此項特質在早期即已建立,並且隨著時間而穩定不變。
學者Aichorn在稍早提及之潛伏性偏差行為概念,指出部分小孩成長期間為其非社會行為與追求逸樂之傾向所迷失,駕抑了正常行為,指出此項未經證實潛伏特質之影響力。
而其他之研究則另顯示此項特質以低智商、衝動性之人格、心理神經問題等較具關鍵。
倡議者中以Gottfredson與Hirschi之主張犯罪者具我行我素特質與低度控制力較具代表性。
此類特質傾向具持續性,與生活週期觀點之強調少年成長階段不同犯罪之原因(含參與時間、頻率、持續性)顯著不同。
生活週期觀點(lifecourseview)少年犯罪如何肇始與持續?此派認為影響少年犯罪之發生包括多重之社會、個人、經濟因素等,而這些因素隨著少年之成長而發生變化,少年之偏差與犯行亦跟著改變。
例如研究發現在家庭暴力頻傳環境中成長之少年,其最有可能於未來成為成年犯。
而學業適應不良、常與非行同儕接觸、常至聲色場所消費、高頻率接觸暴力媒體內容等亦為促使少年走向偏差行為型態之重要因素。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Thornberry教授在對Rochester青少年之追蹤研究中指出,在少年初(早)期,健全的家庭是促始少年與傳統社會連結之最重要因素,並為減少少年犯罪最重要之關鍵。
當少年隨著歲月之成長而趨於成熟走向少年中期時,友伴、學校及次文化團體成為影響少年行為之重要參考變項。
而當少年進入成年其時,嶄新之變項,尤其是傳統活動以及家庭之奉獻等,對於個人與社會繫帶之影響則產生實質之影響。
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相同及不同之處兩種觀點有何相同之處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相同之處,兩者均屬發展性犯罪學之研究,且均認為犯罪生涯發展與形成與早期之社會連結有關,即犯罪人之犯罪生涯有跡可循。
兩種觀點有何不同之處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不同之處,在於生命歷程理論認為影響少年犯罪之發生包括多重之社會、個人、經濟因素等,而這些因素隨著少年之成長而發生變化,少年之偏差與犯行亦跟著改變。
相反的,潛在特質理論認為自我控制會隨年齡增長而增強,於少年中期(14-17歲)以後趨於穩定一致,即使有變化亦不大,日後的生命事件對自我控制之影響是有限的,即一個人在一生當中其「犯罪性」並不易改變。
十、考點:芝加哥學派與集體效能理論 ShawandMcKay研究發現以下因素與高犯罪率有高關聯性蕭與馬凱根據派克與柏格斯的同心圓理論,分析芝加哥區域的犯罪問題,結果發現,青少年犯罪問題有集中在市中心的趨勢。
蕭與馬凱分析之後得到了下列三個與犯罪區域相關因素,即為經濟因素、物理因素及人口組成因素; 物理因素:不使用的土地多,犯罪率高。
經濟因素:低社會經濟地區,犯罪率高。
人口組成因素:人口密度高、移動率高、少數族群、移民人口比例高的地區,犯罪率高。
具有以上特性的地區,因為社區解組,缺乏控制少年的力量,所以犯罪率較高。
ShawandMcKay如何解釋這些地區高犯罪率產生的主要原因蕭與馬凱認為都市發展的結果,導致中心商業區物理環境與人口結構改變,形成所謂的轉型區域,亦即人口組成的不斷變化、文化解體、不同的文化標準以及該區的逐漸工業化等,促使區域文化及組織解體。
區域傳統的連續性斷了,鄰里的社會控制和道德標準傳遞之媒介的功效大為降低,此種轉型區域的社會解組,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Sampson又如何以集體效能理論來解釋芝加哥地區的犯罪現象 Sampson於2006年提出了,「集體效能」的解釋。
Sampson指出,芝加哥生態學所描述的犯罪集中社區事實上是一個「喪失的社區」,個人之初級人際關係(如家庭、友伴、親族等)脆弱,未能建構良好社會化過程,以致難以維繫當地的社會秩序和滿足居民的共通願望和價值觀念。
這是一般所指的「社會解組理論」:社區內個人的「社會連結」是脆弱或斷裂的,難以抑制或預防個之偏差或犯罪行為。
相反地,一個有組織化的社區,能有效抑制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就發揮了『集體效能』。
集體效能表現在兩項指標上:結構性的凝聚、信仰和互助;對社會控制的一種共同期待,並化為行動,例如:社區內居民對「安全」有共同期待,並起身維護之,即會見義勇為,糾正失序。
因此,「集體效能」是指:對於社區之社會控制問題(如犯罪、偏差行為等)居民能起身共同干預,且社區團結、互助與互信等特徵,而能有效抑制偏差與犯罪問題等。
Sampson針對芝加哥市的343個鄰里社區8,782名居民進行測試。
結果發現,當排除許多其他影響變項(如:居住穩定性、移民比例等)及個人特徵(如:性別、年齡、社經地位、族群及房屋擁有率等)後,集體效能與低暴力犯罪有關;無論是以官方的殺人犯罪統計或居民自陳暴力犯罪被害,高集體效能的社區,其暴力犯罪均較低。
Sampson(2012)最後指出,「鄰里」仍是影響許多社會現象的重要因子,包括:犯罪、健康,利他性及移民等。
既使全國性的危機或趨向(如:失業)亦不能減低社區的影響力。
(許春金,2013,381-382)十一、考點:被害者司法體系與修復式正義「被害者司法體系」(VictimJusticeSystem)之意義 在早期人類社會並無警察、法官或矯治機構之設置,被害者或其親族(kins)自行處理所謂的「犯罪問題」,這是以「被害者」為主的社會,稱之為「被害者正義體系」。
而處理「犯罪問題」的方式最常採用的是「報應」或「補償」,直至公元2000年前之漢摩拉比法典及羅馬法都具有相同的精神:以補償被害者而達到報應的目的。
當代學者稱之為修復式正義並且認為這是人類最古老的衝突解決方式之一。
何謂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Justice):Braithwaite對修復式正義之定義:「只要受到不公義事件影響之利害關係人,能有機會說明自己所受到的傷害,以及應如何在一種具治療創傷的修復式價值架構內糾正這種傷害,我們就可認為這是一種修復式正義程序」。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Justice)之主要內涵 Braithwaite對修復式正義之定義:「只要受到不公義事件影響之利害關係人,能有機會說明自己所受到的傷害,以及應如何在一種具治療創傷的修復式價值架構內糾正這種傷害,我們就可認為這是一種修復式正義程序」。
修復式正義的理論內涵(主張有以下五點):以「社會」、「衝突」的觀點,而非「法律」的觀點來看待犯罪事件修復式正義是一種回復損害的「關係式正義」修復式正義主張,藉著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而能進行廣泛有意義的社會革新,從而為社會創建更多更好的「和平及福祉」修復式正義尋求加害者、被害者及社區的共同參與修復及治療犯罪處理的場域在社區修復式司法之目標 修復式正義的六大目標依次為:程序正義、圓滿結果、賦權授能、再整合(reintegration)、修復、情感與社會復原。
警察在修復式正義程序所擔任的角色 轉介者。
向加/被害者及其他參予者解釋何謂修復式正義程序。
促成或參予修復式正義的實施。
採用修復式正義程序解決街頭紛爭。
監督修復式正義的執行並告知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的情況。
當然,最理想的情況,是透過立法方式,讓警察能實施「修復式警政(RestorativePolicing)。
例如,加拿大的「青年刑事司法法案」特別增加警察可以從頭到尾參與轉介的修復式正義計畫,或警察本身也主持修復式正義程序,這代表了警察回復到最原始的地方和平維護者的角色。
十二、考點:犯罪鐵三角(CrimeTriangle) 犯罪鐵三角乃環境犯罪學之核心概念:學者Clarke&Eck於2003年提出環境犯罪學理論時即指出,環境犯罪學之核心概念即為「犯罪鐵三角」,此概念包含「三角內環」與「三角外環」兩個層次。
犯罪鐵三角的內環內涵:此鐵三角之內環部分,包括P-O-V三要素:P(place)是指場所;O(offender),指犯罪人;V(victim)指被害人或犯罪標的,例如財物、汽機車、建物等。
鐵三角內環引發犯罪之過程:這三項因素聚合之後,犯罪(或被害)事件隨即發生。
也就是犯罪並非隨機發生,而是僅發生在特定情況下:犯罪人和被害人在特定處所下相遇,犯罪事件即會發生。
鐵三角之外環內涵:鐵三角之外環部分代表足以對內環三要素提供控制能力的特定型態,據此理論,對此三要素不足以提供有效之控制時,犯罪機會從而發生。
其三要素如下:「防衛者」(guardians):指足以保護被害人(或標的)之人而言,諸如:被害人本身、財物所有人、鄰居、保全警衛等均屬之。
「管理者」(managers):指則為對該場所應負管理責任之人,例如:旅館或商家從業人員、大廈建物管理人員等。
「監督者」(handlers):指那些有權對犯罪人行為控制或提供行為表率之人,例如:犯罪人之父母、假釋官員、觀護人等。
鐵三角理論啟發:從犯罪鐵三角觀點以論,犯罪並非無緣無故而發生,其來有自;亦即必須具有:犯罪動機之人、易於被害之人,以及缺乏足以監控、操控之場所等三個條件下,犯罪才會發生,故犯罪預防之策略,即可根據上述內環與外環之元素,來加以設計規劃。
十三、考點:新機會理論 新機會犯罪理論之主要構成理論Felson和Clarke所謂的新機會理論是由三個理論構成: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及理性選理論。
因為三個理論均隱含有「機會」的概念,或以機會的變化來解釋犯罪型態及數量的變化,故稱新機會理論。
新機會犯罪理論之理論內涵:犯罪與機會的10項(次)原則:機會在犯罪的發生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如家庭內的暴力事件。
犯罪機會會因犯罪型態而異,例如熱鬧街頭容易發生扒竊而不易發生殺人事件。
犯罪機會集中在特殊的時間和空間,即犯罪熱點。
犯罪機會和日常生活型態有關,例如扒竊的活動與人潮擁擠的火車站有關。
一個犯罪會衍生另一個犯罪機會,例如住宅竊盜恐會結合性侵害。
某些物品會提供更多犯罪的機會,例如熱門車種是贓物市場熱門物品。
社會和科技的改變會產生新的犯罪機會,例如網路犯罪。
可以減少犯罪機會而預防犯罪,例如房屋上鎖。
減少機會通常並不會造成犯罪轉移。
根據許多實務研究發現,減少犯罪機會導致犯罪移轉的現象是十分有限的。
致力於機會的降低會收到更廣泛的犯罪降低的效果,例如目前十分流行街道裝設監視器,實務上發現除預防竊盜外,也可協助傷害犯罪型態的破案。
(利益擴散)十四、考點:白領犯罪白領犯罪的定義蘇哲蘭(EdwinH.Sutherland)對白領犯罪的定義 白領犯罪至今仍無一個明確嚴謹之定義。
蘇哲蘭在1939年之定義為:「具有崇高社會地位的人,在其職業活動過程中的不法行為。
」白領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往往比所謂的「街頭犯罪」來得嚴重。
蘇哲蘭堅持白領犯罪不僅違反刑法,還包含民法與行政法所禁止的行為。
此一定義提出後,雖然內涵迭有更易,所重者仍不脫三個要素:行為人的崇高社會地位、職業活動與信任的違背。
換言之,白領犯罪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一般而言,這些人具有較高的社經地位,且普遍受人尊敬,然而卻利用其合法的職業活動來進行犯罪活動。
一般而言,白領犯罪是理性犯罪,目的在追求利益。
與組織犯罪最大區別在於合法與非法之分。
美國白領犯罪中心在1996年對經濟犯罪定義之定義 美國白領犯罪中心在1996年的定義如下:社會上高的地位或受人尊敬的人,在合法的職業活動中,違反了信託責任或公眾的信託,從事的有計畫詐騙或非倫理性的行為,這些行為通常是為了個人或機構的利益的。
美國白領犯罪中心的定義顯然比Sutherland清晰多了,它破除只有高階級者才是經濟犯罪的迷思,也用更具彈性的角度來瞭解經濟犯罪,包括了個人的犯罪行為,也包括了機構的犯罪行為。
此外,這定義也強調經濟犯罪違反信託責任或公眾信託的犯罪本質。
白領犯罪的類型: 公司犯罪(一群人):涉及公司為追求最大利益所為的非法行為,如公司暴力、公司財務操縱等。
職務犯罪(個人):利用合法且受人尊重的職業、地位掩護下,所為的非法行為,如專業人員的犯罪。
政府與政治性犯罪。
政府-企業之犯罪:金融犯罪、內線交易與科技犯罪。
此外、股市犯罪、造假帳、掏空公司、炒作股價、黑心食品、炒房炒樓等都是典型的白領犯罪。
學者普遍認為,法令規範的不明確及執法的鬆散,是白領犯罪真正的原因。
白領犯罪之特性複雜性:犯罪構成要件複雜。
抽象性:常超物質法益,例如「信用違反」。
隱密性:蒐證不易。
專業性:如電腦犯罪。
被害人眾多:如內線交易。
智慧性:與傳統犯罪多無須智能不同。
犯罪者低罪惡感:傳統犯罪(如殺人者)常自覺歉疚,白領犯罪則低罪惡感。
被害人缺乏被害意識:甚至以佩服代替責難。
犯罪黑數甚高:具隱密性,蒐證困難。
與政治風氣關係密切:官商勾結。
常以組織型態從事犯罪:如成立企業或公司。
跨國界之犯罪:如關稅犯罪。
白領犯罪是否為犯罪猶有爭論。
刑事立法對白領犯罪罰責不高,無威嚇作用。
司法對白領犯罪之無力,白領犯罪常具有刑事判決之免疫性。
白領犯罪之防治對策修改欠缺完備且不合時宜之法令。
嚴格執法並鼓勵遵守規定。
對於嚴重違反刑法相關法規者加重刑罰。
加強政府與民間監督。
運用大眾傳媒的輿論力制裁不法行為。
強化專業的偵查辦案能力。
十五、考點:藥物濫用與犯罪之關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可分四級第一級包括: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包括: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包括: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包括: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藥物濫用與犯罪之關係學者楊士隆(1997)提出藥物濫用與犯罪之關係:藥物濫用導致犯罪行為:許多藥物本身易刺激中樞神經,導致幻想,而引發攻擊性之犯罪行為。
為支應龐大購藥費用,而以非法手段獲取金錢。
犯罪行為導致藥物濫用:發現有三分之二個案於使用藥物之前曾犯過罪。
藥物濫用與犯罪行為交互影響:此觀點認為,藥物濫用與犯罪乃互為因果,濫用雖不必然犯罪,但卻是促發更多犯罪的主因,兩者相互循環與作用。
關連性不存在:最後一種觀點認為,藥物濫用犯罪沒有因果關係,而是由第三因素造成藥物濫用或犯罪,即兩者皆為結果,而非原因。
藥物濫用可能引發的犯罪行為:藥物濫用與犯罪之關連,應視個別情況而定,無法以單一觀點來做統一解釋,故上述觀點仍需視具體狀況而為解釋與運用,只能說,藥物濫用與犯罪有高度相關,但未必有因果關係。
藥物濫用與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學者間之研究雖無定論,但研究指出,藥物濫用者常引發以下之犯罪:財產犯罪(男竊盜、女賣淫)、洗錢犯罪、暴力犯罪、賄賂、性病(愛滋病)、偽造文書、、、犯罪。
十六、考點:三層次犯罪預防模式 Brantingham&Faust的三層次公共衛生疾病預防之犯罪預防模式,是巨觀的預防模式,三層預防模式並非犯罪預防領域原創概念,其乃援引公共衛生預防疾病模式的概念發展而成。
Brantingham&Faust之模式即是藉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模式,說明犯罪預防活動之分類。
即把犯罪預防分成:第一層次犯罪預防;第二層次犯罪預防;第三層次犯罪預防。
第一層次犯罪預防: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模式轉化為犯罪預防模式時,由警察與社區共同鑑定出易生犯罪或治安問題之社會環境,然後共同研擬並採取改善環境措施,避免犯罪或治安問題之發生,例如裝設錄影監視器材、預防犯罪宣導等。
第一級預防乃著重在「鑑別提供有利於犯罪的機會或加速犯罪行為發生的物理與社會環境」,並依犯罪預防的需要進行改善或增強的措施,諸如環境設計(建築設計、照明設備、通道控制等等)、鄰里守望監控、一般威嚇、公共教育、社會犯罪預防等等。
第一級預防的類型非常多元,涉及廣泛的社會組織。
刑事司法體系的活動也落於初級犯罪預防的範圍。
如警察的出現、法院、監所等讓犯罪者感受犯罪風險上升,而產生犯罪預防的效果。
此外,仍應包括其他社會議題,如降低失業率、改善教育品質、消弭貧窮及其他社會病態問題。
第一級犯罪預防的主要目的,乃是在最上游的階段紓解犯罪,不讓未發生的犯罪發生,或讓已發生的犯罪未來不再發生。
第二層次犯罪預防:乃對轄區內有潛在性之虞犯、偏差少年、前科犯,透過警察與社區網絡掌握瞭解其行蹤、交友狀況,施以輔導就業或社區處輔導計劃與研究,以避免再犯。
第二級預防則強調「致力於早期辨識潛在的犯罪者,並尋求有效的干預」,其做法包括預測鑑別(虞犯識別、犯罪區域分析)、情境犯罪預防、社區警政、物質濫用的預防與處遇、學校與犯罪預防等,冀望從這些作為當中早期發現犯罪高風險群,並加以干預矯正。
第三層次犯罪預防:第三層次預防,則是透過警察與社區網絡對於虞犯、偏差少年或前科犯未能改過遷善,持續從事犯罪行為者,則蒐集相關犯罪事證,採取刑事偵查手段逮捕移送法院。
第三級預防則針對「真正的犯罪者進行司法或相關的干預處遇,以預防再進一步的實施犯罪」,其做法包括特別威嚇、剝奪公民權、復歸與處遇等,其目的除在於隔離犯罪人以保護社會安全外,更期待透過司法威嚇或矯正處遇的結果,使犯罪人能重回社會當中不再犯。
上述三層次之預防對於犯罪防治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首先透過環境設計,減少犯罪之聚合;其次,對可能產生偏差與犯罪之虞犯予以早日預測、鑑定與干預,預防進一步行為惡化。
最後,則對已發生犯罪行為之犯罪人加強輔導、矯治,避免其再犯。
十七、考點:刑事司法運作模式 為達成刑事司法之目標,刑事司法過程中存在兩個互相競爭與對立之模式,即犯罪控制模式與適法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裝配線模式)著重於社會秩序之維護,較不注重犯罪嫌疑人之人權。
蓋社會集體之安全利益大於個人之利益。
為確保社會秩序之維護,刑事司法行政必須強調「效能」,亦即增加逮捕、起訴、審判之速度以將犯罪人定罪之能力,進而達成嚇阻犯罪之目的。
在此體系中,案件多被類似「裝配線」之處理。
適法程序模式(障礙賽模式)對於適法程序之倡議者而言,個人權益之保障與社會治安之維護同等重要。
否則終將淪為濫權之國度,無法提供民眾自由與安全之保障。
在犯罪控制模式中,個案被機械式之裝配線處理,毫無保障,相對的,在適法程序模式中則特別強調在逮捕、起訴、審判過程中應給予被告充分之程序上保護,避免受到濫權與不當之處理。
換句話說,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追訴,其設下許多障礙(限制),以確保訴訟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權。
十八、考點:我國現行社區處遇之型態我國現有社區處遇制度簡表十九、考點:傑佛利的生物社會學習理論 傑佛利的生犯罪論點(學說)傑佛利在其「經由環境設計促進犯罪預防」一書中提出生物社會學習理論,認為犯罪行為主要是生物因素(遺傳)與社會環境因素交互作用之結果。
傑佛利認為建立一套行為理論之前,必先探討行為之模式,而行為模式有三種:內省模式:心智方面的內省模式,以古典理論、蘇哲蘭的理論為代表。
行為主義模式:史基納學習理論。
生物社會的學習理論模式:傑佛利。
內省模式:心智方面的內省、認知與內省之心理學。
人是理性的、自由意志、獨立思考的動物。
人類行為是理性思考(認知)的,並經內省的過程作修正,所以行為是內省的、主觀的。
主張身心二元論,行為是有機體(人)對環境的單向反應(非交互作用),而行為的形成受社會規範影響。
行為主義模式以史基納的學習理論為代表,認為反應制約於刺激(又稱制約反應)。
史基納認為刺激與反應間沒有腦及中樞神經等有機體之參與。
生物社會學習理論模式傑佛利認為,一般社會學家認為犯罪行為主要來自環境的影響,所以把生物遺傳因素看成固定不變的常數是不對的。
傑佛利(Jeffery)認為,行為是遺傳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而提出公式:犯罪行為=環境X遺傳。
生物社會學習理論主要論點傑佛利生物社會學習理論主要論述,有以下8要點:傑佛利認為要研究犯罪行為,必須兼顧遺傳(生物)及環境兩方面之相關因素。
犯罪之研究,必需從科際整合的觀點,運用與犯罪問題相關之學科予以整合研究。
可運用環境因素影響或控制遺傳方面之基因,並進一步控制犯罪行為,因此環境方面之設計甚為重要。
我們如能控制或影響遺傳基因,則對有XYY性染色體異常或邊緣系統(LimbicSystem)中長有腦瘤者,可研究運用移植手術來改變其遺傳結構,使成為正常之性染色體或去除腦瘤,而能用正常的行為來適應社會生活,以期預防犯罪減少再犯。
某些人因分泌過多之男性荷爾蒙而導致侵略攻擊性的行為者,可研究予以注射反男性荷爾蒙而減少侵略攻擊性之暴力犯罪。
可運用行為治療法,使有犯罪之虞的人,用合法的方法達到其渴望之目標,並可設計健全的社會環境結構促其體認不犯罪比犯罪有利。
妥善的都市設計、規劃,可減少都市之疏離感、隔閡及隱匿性。
因為上述人口都市化之特徵極易導致人類之偏差行為發生,故將來之犯罪預防亦應注意都市設計及規劃,儘量增加人際及社會關係之互動。
由於酒精、麻醉藥品之濫用有增加犯罪之趨勢,因此我們亦應朝此方向去控制酗酒及麻醉藥之濫用。
因此,我們研究犯罪行為,務必對犯罪學及與犯罪問題相關之學科加以研究,了解犯罪各種相關之因素,對一切反社會行為之個人生物因素、心理因素以及周遭之社會環境作一科際整合性之研究,以能了解犯罪之異質性,進而才能預防犯罪、控制犯罪。
二十、考點:科恩(Cohen)的次文化理論 科恩Cohen次文化理論之內容科恩Cohen的次文化理論又稱身份挫折與反應形成理論,Cohen雖然批評Merton的理論,但其理論乃綜合蘇哲蘭之不同接觸理論及Merton的理論。
Merton的文化目標對Cohen來說,他稱之為「中產階級測量標竿」。
Cohen認為,雖然每個小孩都社會化這些價值觀,但由於結構性的因素,在學成績普遍不好,容易遭受挫折,變得不願意追求中產階級的標竿,進而和一些與他們有相同經歷的人在一起,而形成了偏差的副文化。
次文化理論乃指青少年對於在學習上的挫折做出反應,他們除了否定原來的價值觀外,他們更與一些與他們有相同經歷的人在聚在一起,學習偏差價值觀。
低階層少年犯罪是對中產階級文化與價值觀的一種反應或對抗,換句話說,犯罪本身是一種目的,不是手段,也就是青少年幫派(團體)行為是下層階級少年無法趕上中產階級準繩產生的身份地位受挫折與反應形成。
解決挫折的方法:街角小孩:最普遍的反應方式,雖偶有偏差行為發生,但終會體認到現實而退回到低階層,成為社會上穩定的一份子。
進取小孩(大學小孩):不責備、不放棄中產階級的價值觀念,卻努力奮發,終至成功。
偏差小孩:對中產階級的價值觀採取對立的態度,因此未達到文化目標的成功以及安撫內心的緊張,通常採取非法的管道,進而偏差副文化的價值觀念形成。
Cohen認為偏差的副文化包括了下列幾項:非功利性:犯罪本身並非是一種手段,而是一種目的。
例如竊盜只是為了享受這種行為帶來的榮耀、勇敢和滿足而已。
邪惡性:例如恐嚇「乖小孩」,將他們自操場或體育館趕走具有高度的興趣,雖然他們自己可能並不使用。
他們也常常嘲弄校規。
負面性:青少年犯罪副文化的非功利性和邪惡性說明了其負面性,生活在犯罪副文化下的青少年並不知犯罪為何物。
多樣性:青少年犯罪行為並不具有專業性。
即時享樂主義:青少年犯罪者對於長遠的目標並無多大興趣,雖然享樂主義存在各個階層,但卻以青少年幫派最為顕著。
團體自主性:青少年犯罪副文化不能忍受外來的壓力和限制。
幫派份子間的關係異常團結和緊密,但幫派間卻彼此漠視、敵視或反抗。
對學校、家庭和其他團體的規範相當具有抗拒感。
二一、考點:克勞渥與奧林的差別機會理論 差別機會理論要義:(緊張理論加上機會要素的理論)克勞渥和奧林(ClowardandOhlin)於1960年在「偏差行為與機會」(DelinquencyandOpportunity)一書,提出「差別機會理論」(TheoryofDifferentialOpportunity)。
「差別機會理論」是將墨爾頓的緊張理論和蘇哲蘭的差別接觸理論結合得最為成功的。
克勞渥和奧林理論的重心在於「差別機會」的概念,兩人都同意墨爾頓的說法,每個社會都會有共同的目標,手段則是為了達成目標。
低層文化的少年生活條件差,無法達到他們認可的社會目標,則會採取非法途徑。
但克勞渥和奧林認為「機會」此時扮演重要的角色。
一個人雖然有不同的機會可獲取成功,但亦有不同的機會參與犯罪副文化,故稱「差別機會」。
換言之,是否形成犯罪副文化,關鍵就在於機會的介入。
美國在1960年代,即以機會理論為基礎,發起對抗貧窮的戰爭,目的在解決貧民窟的結構,減低青少年犯罪。
差別機會理論內容:低階層少年因社會地位而無法以合法手段達成目標,身份因而受挫,只好尋求新的途徑以消除內心挫折感。
社會上有三種不同的犯罪副文化型態(或參與犯罪的機會),他們各有不同的犯罪副文化。
受挫少年將以何種犯罪類型反應,則端賴受挫之後,與那種類型的副文化有「機會」接觸學習而定。
少年犯罪的三種次文化類型(三類幫派集團(蔡德輝、楊士隆,1997:103-105)):犯罪次文化(犯罪集團、犯罪型幫派):以非法手段獲取金錢為主要目的。
通常依賴成年犯罪技術老練者的教導。
衝突次文化(衝突集團、衝突型幫派): 喜歡械鬥滋事的暴力幫派。
強硬為其價值,使用暴力及破壞性的侵略攻擊行為。
退縮次文化(逃避集團、逃避型幫派):無法以合法及非法方式來獲得滿足,故尋求藥品(如強力膠、速賜康)來逃避現實的競爭以及憂慮。
Merton認為合法機會消失,但以不合法方法達到成功卻是有機會的。
然而Cloward卻認為以不合法方法達到成功並不是人人都有,或者人人都相等,這與用合法方法達到成功的機會也非人人都相等,或是人人都有是一樣的道理。
他認為社會上有不同的機會結構,不管是合法或是非法的。
因此,Cloward與Ohlin認為,不合法機會成功的人有的人會創新,這些人從事犯罪行為,他們發展出犯罪次文化;有的人沒有不合法成功的機會,他們變得退卻,這些人發展成為吸毒的人,他們屬於退卻的次文化;再者,有的人同樣也沒有不合法成功的機會,但是這些人變得很暴力,這些人發展出暴力的次文化,暴力次文化者用暴力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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