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Q&A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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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及婦女福利] 請問特殊境遇家庭的認定及補助項目? 回覆內容,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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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主旨/回覆內容:
問題主旨
[單親及婦女福利]請問特殊境遇家庭的認定及補助項目?
回覆內容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全家存款(含投資)一口未超過120萬元,每增加1口人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未超過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家防中心受理及審核5355920)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父母無力扶養係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申請人為主要家計負擔者,且最近三個月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2.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二、補助項目:
(一)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一至三個月。
(二)子女生活津貼: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十分之一。
(三)傷病醫療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四)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之子女就讀本市立案之私立托教機構者,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
(五)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由社會局或區公所開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再由申請人持證明洽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三、受理審核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四、審核或撥款單位:
1.緊急生活補助: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複審撥款
(07-3303353、3368333#3862~3867)
2.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子女傷病醫療補助(受理未滿18歲以下之子女):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撥款(07-3368333#2451~2454)
問題主旨
[兒少保護及福利]請問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及轉介中心提供那些服務?
回覆內容
一、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係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之情形,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者。
二、服務對象為設籍或居住本市O~六歲發展遲緩兒童。
三、服務內容: (一)提供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及諮詢服務。
(二)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個案管理服務。
(三)辦理專業教育訓練。
(四)辦理家長及親子成長活動。
(五)辦理早期療育宣導活動。
四、辦理單位:高雄市三民兒童早期療育發展中心(博正兒童發展中心承辦)。
五、聯絡電話:3985011。
問題主旨
[兒少保護及福利]對於未滿十八歲逃學、逃家在外流浪、遊蕩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失依、受虐之兒童少年,有否緊急安置等協助措施?
回覆內容
一、針對有上述情事之兒童少年,本市兒童少年少女關懷中心提供有住宿、生活照顧、危機調適、就學、法律、醫療等服務,庇護時間,以一個月為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情況特殊需繼續留住者得申請核准。
二、如需服務時可洽:113或5355920
問題主旨
[兒少保護及福利]未成年少女(年)若至酒店、茶坊等場所工作遭到檢警單位查獲,會受到何種處置?
回覆內容
一、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所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包括兒童及少年有從事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被拍攝、製造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等物品;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16條規定,檢警單位查獲及救援兒童或少年時有上述行為後,即通知社工人員到場陪同少女(年)製作筆錄完成後,社工人員應即評估兒童或少年之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進行下列處遇:(一)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三、若兒少經評估須進行緊急安置保護,社工人員應於個案安置起72小時內,評估其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有持續安置必要者,應向法院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問題主旨
[兒少保護及福利]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兒童或少年,是否得由家長、或相關他人逕向查獲警察單位要求交保?
回覆內容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查獲或救援被害人,應於24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查獲單位不得逕將兒童或少年交由家長交保領回。
問題主旨
[兒少保護及福利]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服務項目為何?
回覆內容
一、父母或任何有照顧責任的人對未滿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少年持續施予身體、精神、性方面之虐待或疏忽遺棄,造成兒童少年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時,藉由政府及兒童少年保護網絡的相關工作人員,提供支持性服務(諮商服務、親職教育)、補充性服務(兒童生活補助、單親家庭服務、托育服務)、替代性服務(寄養安置服務、收養服務)及保護性服務(加強兒童少年保護體系),使兒童獲得妥適之照顧。
二、相關之福利措施如下:(一)提供緊急安置。
(二)提供個案寄養服務。
(三)提供兒童少年諮詢輔導服務。
(四)提供兒童少年司法保護訴訟。
(五)提供社會資源結合與轉介服務。
(六)提供處遇計劃及評估。
三、服務方式:凡以電話、親自通報或經由機關單位及學校轉介受虐兒童少年,本局即於二十四小時內予以處遇。
四、承辦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電話:5355920或113
問題主旨
[兒少保護及福利]如果發現鄰居小孩經常被打得遍體鱗傷,請問該如何提供協助?
回覆內容
「兒童虐待」是社會問題非家務事,身為社會一份子的您,「兒童保護」人人有責,希望藉由您的熱心,勇敢的協助需要您幫助的兒童,如有遇到上述情形,請撥110或113,我們將儘速處理。
問題主旨
[兒少保護及福利]如果發現棄嬰(童),該如何處理?
回覆內容
市民如發現棄嬰(童),請儘速報警,警方將通報協尋其親生父母(期間六個月),同時將該童交本局暫時安置或寄養,若該棄嬰童無戶籍則由本局申辦戶籍聲請指定監護人,並選擇適當收養人,安排試養,再經由聲請法院裁定正式收養,以使該棄嬰童能於正常家庭中成長。
問題主旨
[兒少保護及福利]請問兒童青少年與家庭諮商中心提供那些服務?
回覆內容
一、服務對象凡本市兒童在家庭或學校生活有適應困難,或是父母在管教子女上遇到困難,都歡迎與本中心聯絡。
二、服務內容
(一)電話諮詢服務。
(二)面談諮商服務。
(三)家庭協談。
(四)兒童遊戲治療。
(五)在有必要收集更多個案資料時,實施心理測驗。
(六)對需進一步醫學鑑定、評估之個案提供轉介服務。
(七)辦理親職團體、兒童青少年成長團體。
三、服務方式:
(一)諮詢服務:以專線電話3878970或親自到中心由實習諮商師提供諮詢服務。
(二)諮商服務:以面談方式進行,先預約接受諮商時間,每次諮商時間約45~50分鐘,諮商次數、進行方式由來談者與諮商師共同決定。
兒童欲接受服務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
問題主旨
[兒少保護及福利]何謂強制性親職教育?
回覆內容
一、強制性親職教育顧名思義是「強制性的」而非「自願性的」,若不參加將會被處以連續罰款,直至參加為止;依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2項、第48條第1項、第49條各款規定、第51條及第5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
二、詳情可洽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電:53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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