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條 - 公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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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預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條、第1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參與審計 縣市專區 ::: 首頁 法令草案預告 法務部公告:預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條、第14條修正草案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外交國防法務 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條、第1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OFJUSTICE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nArticle2and14of"RegulationsofExecutingNarcoticsPreventionMeasuresforSpecificPlacesofBusiness" 發布於2021-08-24 截止於2021-09-23 討論(尚餘0天) 6留言 1 已關注 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法檢字第11004527240號 主  旨:預告修正「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

三、「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考量資訊休閒業(網咖)及電子遊戲場業消費者年齡層分布甚廣,為避免營業場所內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直接或間接使消費者遭受毒品危害,爰課與業者相關毒品防制措施義務,以維護消費者消費權益並兼顧國家幼苗身心健康發展,有儘速完成修法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2329。

(四)傳真:(02)2381152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1-10-12 綜整回應: 一、依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特定營業場係所指實際從事列舉之業別,且於三年內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場所,與一般民眾所稱之特種場所或特殊行業有所不同。

若列舉之業別未發生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遭查獲,無本辦法之適用。

二、本次修正草案新增電子休閒業(網咖)及電子遊藝場之業別,係依內政部警政署提供108年及109年警察機關於影響社會治安場所查獲毒品人數之數據資料顯示,此二業別之營業場所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之數量超過已納管業別,爰納入特定營業場所規範業別。

三、又依本辦法列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因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已屬毒品案件發生之高風險場所,藉由張貼反毒標示、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備置從業人員名冊及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等毒品防制措施之執行,除可保障業者正常營運外,亦使民眾於該等場所能安心消費,創造業者及消費者雙贏的局面。

/法務部 敬啟 查看更多   討論區(6則) 這個主題暫停討論 人氣留言 留言時間:新到舊 留言時間:舊到新 訂閱 轉寄 下載 列印 查看更多留言 訂閱討論區 × 送出 法務部公告:預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條、第14條修正草案 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法檢字第11004527240號主  旨:預告修正「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

三、「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考量資訊休閒業(網咖)及電子遊戲場業消費者年齡層分布甚廣,為避免營業場所內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直接或間接使消費者遭受毒品危害,爰課與業者相關毒品防制措施義務,以維護消費者消費權益並兼顧國家幼苗身心健康發展,有儘速完成修法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2329。

(四)傳真:(02)2381152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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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註冊會員? 什麼是「一次性驗證」? 沒收到簡訊驗證碼。

沒有手機號碼可以完成驗證流程。

如何修改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 想刪除會員帳號。

可以取消附議嗎? 如何找到自己曾經附議過的提案? 為什麼沒有反附議按鈕? 能不能降低附議門檻? 可以匿名留言嗎? 什麼是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 前往「常見問題」看更多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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