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電子菸?傻傻分不清楚」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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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電子煙是指使用者以加熱器裝置加熱特定液體產生煙霧後,將煙霧經口吸入;電子煙液體可以包含尼古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大麻素(cannabinoid)、及其他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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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2019-08-01)網購枕頭廠商以個人衛生用品不退貨,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
-總會(2019-08-01)物流丟件賠償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7-15)有線電視違約金不合理,獲得共識解決。
-總會(2019-07-01)申請醫療保險理賠遭拒,經本會協調獲得理賠。
-總會(2019-07-01)鋪設木地板有瑕疵,獲得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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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2019-06-03)到民宿停車場停車發生損害,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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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2019-05-02)游泳池關閉,剩餘游泳券退費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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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消費者能夠瞭解到抽的是「煙」還是「菸」?本會從醫學及法制雙方面作探討。
醫學面: 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於2019年9月26日發佈消息,在美國46個州爆發了與使用電子煙相關的805個肺損傷案例,其中12人死亡;所有個案都曾使用電子煙,72%是男性、67%年齡介於18-34歲之間、16%年齡小於18歲,38%小於21歲。
吸食電子煙是指使用者以加熱器裝置加熱特定液體產生煙霧後,將煙霧經口吸入;電子煙液體可以包含尼古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大麻素(cannabinoid)、及其他成癮物質和添加劑,例如丙二醇、植物甘油、醋酸鹽為他命E等,成分種類眾多,可高達8000多種。
電子煙產生的煙霧並非無毒,它可能包含有害和潛在有害的物質,例如尼古丁、揮發性有機物、PM2.5微粒、致癌物質、重金屬(鎳、錫、鉛等)等傷害性物質。
一篇在2019年9月6日出版的新英格蘭醫學雜誌論文分析了53個與電子煙相關的肺損傷病人發現,98%有呼吸道症狀、81%有腸胃道症狀、100%在肺部影像呈現雙側肺浸潤、94%住院、32%插管接受呼吸器治療。
電子煙目前尚未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批准,可以用來作為戒菸輔助工具;美國的預防服務工作小組(USPSTF:USPreventiveServicesTaskForce)也表明目前證據不足以推薦電子煙用於成年人(包括孕婦)戒菸;而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最近的研究顯示許多成年人試圖使用電子煙戒菸,結果大多數成年人電子煙使用者並未停止吸菸,反而是繼續使用電子煙及傳統紙菸兩種產品,變成「雙重使用」;雙重使用並不是保護健康的有效方法,因為每天即使抽少量幾根菸都是危險的,只有完全戒菸才能真正促進健康。
總之,無論正在進行的調查如何,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建議所有人都應該避免購買或使用電子煙,也不要使用電子煙來協助戒菸,如果最近使用過電子煙並且有類似本次爆發中報告的症狀,請立即就醫諮詢。
法制面: 電子煙由於並非傳統紙菸,立法上沒有明確定義,似乎不在菸害防製法規定之範疇。
販賣或吸食電子煙變成了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
於是,衛福部在106年12月間,提出了「菸害防製法修正草案」規範電子煙。
然而,目前立法院尚未三讀通過。
衛福部表示,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福部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販賣、供應、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則違反藥事法,最重10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罰金。
若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亦違反藥事法,最重處2500萬元罰鍰;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製法第14條之規定,最重處五萬元罰鍰。
然倘若電子煙變成毒品載具時,將可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未來修法建議立法機關可參考三種不同方向做修正,分述如下:第一種方向:適度禁止(嚴格) 制訂「電子煙防製法」,可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處罰強度應較毒品輕微,以符合比例原則。
第二種方向:適度開放(寬鬆) 納入藥品管理,並由衛福部核發許可證。
第三種方向:合理管制(折衷) 沿用106年菸害防製法修正草案,但須做條文增刪調整,並與時俱進,審慎規範;亦可制訂「電子煙防製法」,獨立立法,法律條文可比照菸害防製法,但應針對電子煙本身量身訂作,例如管控電子煙的生產來源、販賣通路及對象、抽查內含成分、課予稅捐、吸食地點…等,依不同之內含物,作程度不同之管制。
消基會呼籲給政府的建議消費者有知的權利,電子煙對人體的影響主管機關應該公開讓民眾瞭解並加強宣導及執法。
本會希冀政府能正視此問題,不論政府希望電子煙未來是要禁止、開放或是合理管制,立法機關都應以國民健康為優先加快立法程序。
給消費者的建議不要購買來路不明,不合法的煙煙菸品。
如果最近使用過電子煙並且有呼吸道或相關症狀,請立即就醫諮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 更多「泰」有力 消基會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夥伴新增泰國 消基會今與泰國消費者協會FFC正式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將為往來台灣、泰國兩地的廣大消費者,提供協處跨境消費爭議的正式管道。
這是繼日本國民生活中心、澳門消委會、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Network、新加坡消費者協會之後,消基會在亞洲地區取得合作的第五個國際消保組織,為建構亞洲地區消保組織合作網絡,又一次重大成果。
台灣、泰國兩地人民觀光往來熱絡,去(2018)年,台灣人到泰國者,達67萬9145人次,而泰國赴台灣觀光者,亦有32萬8人次。
當消費者出境發生消費爭議時,缺少相關處理經驗外,語言文化的隔閡及法律管轄限制也常是阻礙,此外,消費爭議發生的當下或後續消費者自行試圖解決的過程中,時常缺乏了即時、有效的建議與協助,導致雖然費時費心費力的嘗試爭取,卻可能仍未得到應有的權益。
國際間消保團體互助合作搭建暢通管道,可加速處理消費爭議,為兩地民眾提供更適切的跨境申訴調處服務。
近3年,消基會努力開發亞洲地區消保組織聯盟,積極推動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搭起台灣與國際消保團體暢通、有效的合作機制,處理消費申訴,消基會積極串聯的亞洲消保網絡,已經具有一定規模。
在消基會的推動下,目前已達成合作關係的團體包含:
日本國民生活中心(2017年6月15日簽訂)、
澳門消委會(2017年8月29日續簽)、
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2018年8月22日簽訂)、
新加坡消費者協會(2018年10月19日簽訂)。
消基會表示,非常歡迎來自東南亞的泰國消費者協會FFC來台,共同舉行跨境消費合作備忘錄簽訂儀式。
泰國消費者協會FFC全稱為FoundationforConsumers,成立於1996年,與消基會同為非營利組織。
泰國消費者協會與公民團體、教育機構、政府和私人單位攜手合作,致力於促進消費者對資訊之取得、對消費權益之倡導,支持消費者群體的重要角色。
FFC相信,消費者增能是提升泰國人民生活品質的根本之道。
其位於曼谷的主要辦事處持續與網絡合作伙伴一起從事泰國境內的各種消費覺醒運動。
以消保組織之出發點,透過彼此合作備忘錄之簽訂,將可更大程度的解決消費者跨國往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消費爭議。
而從消費者角度來看,透過消保組織的從中幫助,可加速尋得窗口、開啟對話、進行與業者的溝通協調。
消基會相信,透過消保團體所提供的協助,有助消弭跨國語言、文化、法規的隔閡,更有效率地協助消費者達成合理的處理結果。
消基會持續強化跨境消保的合作網絡,與兩岸四地各大城市、亞洲鄰近國家,甚至世界各國消保團體一同發揮功能,為消費者提供關鍵的諮詢、申訴服務,一點一滴促進跨境消費品質的日益良好。
感謝消費者們對消基會的努力,有所知見、認同和肯定,且熱心給予支持贊助,讓消基會的行動和服務宗旨延續長久發揮功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安全整燙打理出眾形象小心2款蒸氣掛燙機品質不符規定 雙11購物節到了,很多價錢高一點的家用商品,都是透過這個促銷時期添購。
這幾年,蒸氣掛燙機是重視形象消費者的必備用品,無需搭配燙衣板使用,不僅便利亦節省空間,愈來愈多消費者選擇該商品來燙整衣物。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蒸氣掛燙機」主動進行查核,108年上半年於量販店、大賣場、經銷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計2件不符合規定(「構造」及「電磁干擾」項目各1件不符合),另「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60335-1「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1部:通則」、國際標準IEC60335-2-8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85部:織物蒸氣機」及CNS13783-1「電磁相容性-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及類似裝置之要求-第1部:發射」,進行「溫升」、「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及「電磁干擾」等共5項品質項目檢測。
「中文標示」則依據「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溫升」:全數符合規定。
(二)「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全數符合規定。
(三)「異常操作」:全數符合規定。
(四)「構造」:計1件(編號5號「尚朋堂 蒸汽掛燙機」)不符合規定,加熱器無接地裝置,其絕緣處理不符合標準要求。
(五)「電磁干擾」:計1件(編號1號「勳風 直立式全能瞬噴蒸氣掛燙機」)不符合規定,有可能對週邊電子設備造成干擾。
二、標示查核:計1件(編號3號「Midea 蒸氣掛燙機」)不符合規定,目前蒸氣掛燙機非屬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卻於商品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蒸氣掛燙機」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編號1號「勳風 直立式全能瞬噴蒸氣掛燙機」及編號5號「尚朋堂 蒸汽掛燙機」):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通知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製造商或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
屆期不改正者,將依據該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中文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者(編號3號「Midea 蒸氣掛燙機」):通知限期移除商品檢驗標識。
若逾期未移除,將依「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罪移送法辦。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蒸氣掛燙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及地址、電氣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等)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二、使用前先檢視產品使用說明書,並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尤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
三、蒸氣掛燙機之消耗電功率較大,應使用專用插座,避免與其他電器共用同一插座組。
四、使用前必須先注水,使用時經常留意水位,不得低於最低水位,以免乾燒,發生意外。
五、使用前,檢視蒸氣口、導管等部位有無鬆脫,因為蒸氣掛燙機溫度較高,使用前進行安檢,才能避免誤傷自己或身邊孩童。
六、蒸氣掛燙機幾乎隨開隨用,溫度不低,使用時可戴上防燙手套,與蒸氣噴頭保持距離,避免接觸蒸氣,以免燙傷。
七、使用時勿將蒸氣口朝向人體,也應避免孩童就在身邊環繞,並留意勿讓電源線接觸到高溫蒸氣。
八、請勿過度用力拉扯蒸氣噴管,避免損壞或導致蒸氣滲漏,並切勿用蒸氣噴管牽拉移動蒸氣掛燙機。
九、使用中需暫時離開時,應確實關閉電源,以免發生危險。
十、使用完畢後應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使用,以避免發生短路或觸電的危險。
十一、清潔保養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並勿將蒸氣掛燙機浸入水中,以避免再度使用時,因內部潮濕導致電擊危險。
十二、隨時注意蒸氣掛燙機狀況,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8年「蒸氣掛燙機」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舌尖消費要正義 拒絕美食外送標價不實中午囉!快揪人點餐外送吧!現下超夯的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標榜免出門、花少許的運費或服務費,即可輕鬆享用快速、便捷的美食外送到府、到點,成為上班族、外食族、以及職業婦女高度青睞的貼心服務。
但你知道嗎?透過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指定地點送餐服務,除應給外送平台一筆運費或服務費,消費者支付平台的外送商品(餐食)費用,可能高於你在店內消費的價格(本次調查排除店內消費需支付一成服務費的餐廳)。
本會實測國內5家知名網路美食外送平台(foodpanda、UberEats、有無外送、foodomo、Deliveroo戶戶送),結果顯示,5家平台的網站以及APP系統所登載的外送商品(餐食)費用,有部分出現高於在店內消費金額的情形。
令人意外地是,唯一標榜有「店內價」、「非店內價」標示的foodpanda,經過實測,標示「店內價」的部份餐廳,竟有出現標價高於店內消費價格的情況。
經濟部統計處公佈,2018年全台餐飲業營業額達4,745億元,其中,外送佔比約5%,相當於237億元商機;與此同時,引用台灣媒體報導,國內兩大網路美食外送平台foodpanda、Ubereats紛紛在今年年中受訪時宣稱,今年訂單成長率呈現倍數成長。
外送美食商機如此火紅且持續看漲,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4月雖曾就6家網路訂餐外送平台及29家餐飲合作供應廠商進行餐飲衛生安全品質稽查。
但龐大的外送訂單契約是否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事,更是本會高度關切議題,現就網路美食外送平台契約約定公平性與遵法進行調查,以維護外食族舌尖消費的正義。
本次調查對象包含:foodpanda、UberEats、有無外送、foodomo、Deliveroo戶戶送共5家外送平台業者。
調查項目包含:外送商品(餐食)售價標示真實性、可歸責消費者之受領延遲約定、平台任意解約約定等三大項目。
調查方法:實測網路及App系統點餐領取外送、檢視平台業者服務契約及官網公告常見問題之回覆、詢問線上客服人員。
調查時間:2019年10月21日~31日
法規適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7款規定,從事食品運送的業者屬於食品業者,應受《食安法》的規範,依同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2018年7月18日衛福部修正發佈《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將食品物流業納入需進行食品業者登錄的第五大產業類別,所以美食外送平台即有其適用。
美食外送平台業者透過通訊交易方式提供食品或餐飲服務,與消費者訂定之契約內容應符合《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另,依據衛福部2019年9月19日公佈的「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網路美食外送平台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等行為,除應符合《食安法》以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且應依循《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業者資訊及商品資訊,並於網頁或應用軟體,主動揭露該資訊,使食品或餐飲服務通訊交易買賣市場之資訊透明化,以確保其提供的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以及資訊揭露責任。
調查結果一 5家外送平台外送商品(餐食)價款標示不實
依《應記載事項》第3點第1項第9款商品資訊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交易總價款,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等資訊,並應約定是否包含運費,以及運費計價金額。
(如有運費約定,其計價及負擔方式應於交易前詳細記載,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次實查5家網路美食外送平台的訂單,其交易總價款雖然都載明商品(餐食)單價、商品(餐食)總價、運費或服務費,以及折扣方式,但商品(餐食)價格資訊卻有部分標示不實、廣告不實的問題。
經檢視,foodpanda的網路與APP訂餐平台,對於每一餐廳的商品(餐食)定價,皆標示「店內價」、「非店內價」的宣傳資訊,此舉等同告知消費者每一餐廳的外送商品(餐食)的價格與店內實際價格存有不同差異的資訊,藉以讓消費者做出合理與正確的交易判斷。
然而,本會針對該平台標示「店內價」的餐廳,進行外送商品(餐食)費用比對,發現仍有部份餐廳所謂的「店內價」其標價竟然高於消費者實際上在該店內消費的金額,其顯有價格標示不實的情況,詳情見附表一。
舉例而言,小明想吃A餐廳的B餐,他請foodpanda平台外送A餐廳的B餐,在不計入運費的狀況下,費用竟高於自己到A餐廳食用(排除收取一成服務費之狀況)或外帶B餐的價格。
本會認為,foodpanda標示餐食「店內價」,應符合該餐食在店內食用或者自行外帶的價格,不可有與實際售價標示不符之事,如要收取高於店內消費或自行外帶的金額,應連同運費或服務費,分別標示清楚,以供消費者進行合理的交易判斷。
另外,UberEats、有無外送、foodomo、Deliveroo戶戶送等4家網路與APP訂餐平台,皆未針對每一餐廳的商品(餐食)定價,揭露「店內價」、「非店內價」的商品資訊,且經過比對,各平台的部份餐廳其外送商品(餐食)的標價,確有出現高於店內消費價格的情形,詳情請見附表一、二、三。
本會認為,上述4家業者應比照foodpanda的做法,除了揭露店內價與非店內價的收費差異之外,更應落實誠實標價的原則,善意告知消費者,透過網路美食外送平台訂餐,除須支付一定額度的運費或服務費,相同餐食的收費並非相同,甚至可能更貴,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以決定是否購買。
依上述情節,5家外送平台業者恐違反《應記載事項》第3點第1項第9款規定,應記載卻未記載正確商品資訊之規定,亦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
針對商品訂價的契約約定,本會進一步檢視業者的服務契約,發現foodpanda約定「所有由第三方所提供的價錢都是餐廳店內販售時的價格,但是我們仍然有在未來改變這些價格的權利。
」而Deliveroo戶戶送則約定「Deliveroo在某些時間可能採用動態定價,亦即餐點及遞送費用可能在您瀏覽時調整。
由餐廳夥伴亦可能隨時決定調整價格。
我們保留對我們提供的服務收取服務費用之權利,且可隨時調整之。
」上述兩家業者契約皆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的規定。
本會認為,上述條文約定恐令商品售價及服務費具不確定性,是否對消費者有顯失公平之處,主管機關應當立即調查。
調查二 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受領遲延
4家業者約定可銷毀、報廢或取消配送外送餐食
本會接到消費者來電投訴,訂購美食外送服務,因個人因素錯過外送員送達時間,未能及時取餐,事後電詢外送平台客服人員,客服表示,無法進行退費,餐食亦由外送員自行處置。
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再依《民法》第237、240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因此,按上述情節可歸責於消費者因素的受領延遲,外送平台僅需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如有提供外送餐食的保管,可向消費者請求賠償提出保管外送餐食的必要費用。
本會調查5家外送平台服務條款,如發生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受領遲延情況,各家平台業者約定,外送員將於指定地點進行8或10分鐘的等待,期間將電話聯繫消費者,超過等待期,外送員將會離開,消費者應給付訂單全額(含運費)或不得申請退費。
至於無法遞交的外送餐食如何處置,各家平台服務條款約定不同,除了「Deliveroo戶戶送」約定外送員會找安全地方放置外送餐點、「foodpanda」則約定視同消費者放棄餐點、「UberEats」約定可能會取消配送、「有無外送」則約定餐點將進行報廢、「foodomo」約定由配送員自行銷毀。
針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受領延遲責任,以及餐食處置方法,屬於重要的交易資訊,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若業者未將該資訊以特別顯著的方式引起消費者之注意與辨識,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本會主張,外送平台應儘速改善資訊揭露不足缺失,於消費者送出訂單前,主動充分揭露受領延遲責任於訂單明顯處,並取得消費者同意,避免消費者因故錯失取餐時間而影響權益。
針對契約的公平性,5家外送平台契約多課以消費者受領延遲之責,但相對於外送餐食遲延送達之責任,有兩家外送平台業者分別約定,「用戶不得以遲延送達而要求取消、解除或終止訂單,以及請求退還一部或全部訂單金額」、「在晚交貨的情況下,將不會退還或取消運費」,上述約定是否對消費者有顯失公平之處,呼籲主管機關應當關注。
調查三
5家業者約定得片面解約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
近期本會亦從消費者申訴案件掌握到,外送平台會因合作餐廳或外送交通條件或沒有合作的外送員等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因素,將餐廳訂單爆滿及延遲送餐的訂單,在未經消費者同意下,逕自取消訂單。
為瞭解外送平台服務契約是否涉及不經消費者同意而片面解除契約之損及消費者權益等情事,本次檢視5家外送平台業者契約,結果顯示,有5家業者涉及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契約。
foodpanda契約約定:「各種因素產品不再供應時,可取消合約,通知全額退還費用。
」、UberEats在官網常見問題載明:「較少情況下,餐廳已接受的訂單,可能會因沒有合作外送員取餐配送而遭到取消。
」、Deliveroo戶戶送契約約定:「Deliveroo及餐廳夥伴可隨時通知您取消訂單,您不會因此而被收取任何費用,且我們會以您選擇支付訂單的付款方式將支付款項退還給您。
我們可能會提供您帳戶折價代金以表示我們所造成的不便。
」上述3家業者約定,如發生產品不再提供或沒有合作外送員等因素,平台或餐廳可取消訂單,通知全額退費。
而針對片面解約的違約金賠償,僅Deliveroo戶戶送有約定,如有上述情況發生時,可能會提供帳戶折價代金,以表示業者對消費者所造成不便。
另外,有無外送約定:「本公司得因應業務或系統調整隨時變更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對用戶因此所致之損害免負任何賠償責任。
」、foodomo則約定:「本平台得依業務推展及評估消費者需求,視情形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
」
上述約定,5家業者皆涉及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契約。
按各家外送平台的訂單作業流程,消費者於網路或app平台下單後,經由合作餐廳方同意接受並確認訂單後,契約即已成立。
如消費者欲取消訂單,需在契約成立前取消,不需負擔交易總價款。
如訂單一經餐廳接受並確認後,消費者應給付總價款,外送平台與合作餐廳負有商品交付或服務提供之責。
如可歸責於外送平台與合作餐廳,且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片面解約,恐損及消費者的權益。
本會主張,外送平台與合作餐廳應就既有的接單能力,確認訂單,訂單一旦成立,應儘速完成餐點交付及服務之提供,不得片面約定可逕自取消訂單。
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結果,倘經主管機關調查違反情節屬實,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會並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1.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請主管機關立即針對網路美食外送平台的商品售價標示不實、廣告不實以及片面解約,進行調查,監督違規業者儘速改善。
2.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應儘速修訂《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外送平台業者於契約清楚標示外送商品店內價或非店內價、以及可歸責消費者的受領延遲之商品處置資訊,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1.美食外送產業高度競爭,企業經營應建立在誠信原則之上,除了產品與服務品質持續提升,應對合作餐廳的售價真實性、食品安全性、商品運送衛生管理負起監督與把關的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
2.囿於與美食外送平台合作的抽成制度,合作餐廳必須讓利以爭取更多訂單,但把合作讓利的經營成本拉高在外送平台的商品訂價上,且資訊揭露不實,恐怕反而懲罰愛戴合作餐廳的忠誠外食族。
呼籲與美食平台合作的餐廳,應採取對店內、外送消費者一致的態度,才是企業的經營之道。
3.由於網路美食外送服務高度仰賴時效性,部分業者APP平台未設計一找即到的線上客服功能,呼籲業者應當加以改善,並提供電話客服功能,協助消費者快速解決訂單等各項消費爭議問題。
透過實測,本會調查外送平台線上客服回應的等待時間,除了「有無外送」高於5家業者的平均值,其於4家業者皆能快速回應,呼籲業者針對此況加以改善,提高服務品質。
對消費者
1.如消費過程發生外送餐食與訂單不符、餐食品質瑕疵或翻倒等問題,應先將問題商品、遞送過程拍照存證、截取訂單明細等交易資料,做為向網路美食外送平台、合作餐廳主張權益的佐證。
2.網路美食外送服務固然便利,對於外送商品標價不實的狀況,消費者有權利拒絕接受、解除契約,建議消費者應適時向平台業者申訴,反映自身權利。
3.慎選美食平台業者,並於訂購服務前,應仔細審閱網頁相關約定,避免因業者片面不合理規範,影響消費權益,遇有消費糾紛,請向本會提出申請,以保障合法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網路美食外送平台實測調查結果
網路美食
外送平台業者
支付方式/服務費或運費約定
外送商品售價標示項目
消費者延遲受領約定
外送商品運送延遲
相關約定
平台任意解約相關約定
付款方式
服務費
運費
是否標示
非/店內價
商品(外送餐食)售價是否與店內消費相符
可歸責消費者
未準時取餐之約定及處置
餐食送達遲延約定與處置
企業經營者是否得任意解約及處置
foodpanda
貨到付款
信用卡
20元、30元、50元
(依送餐地址與餐廳距離計算)
無
有
標示「店內價」部分餐廳,售價高於店內消費金額
(見附表一)
外送員於指定送餐地點等待10分鐘並致電,如未獲回應,視同消費者放棄餐點,無法退費。
餐點將視為已交貨,消費者負所有責任。
在訂貨時所提供的交貨時間僅為大約時間,視情形而有不同。
如果貨品不在我們估計的時間內到達,請先聯繫foodpanda客服專線,我們將盡力確保你能儘快收到貨品。
在晚交貨的情況下,foodpanda將不會退還或取消運費。
各種因素產品不再供應時,可取消合約,通知全額退還費用。
根據相關條款和條件,我們將保留於任何時間點可隨時指定或更換任何我們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的權利。
我們所做的任何異動不須經過您的同意或另行通知您。
我們有權在任何時間更改服務條款內容,恕不另行通知您.
UberEats
優食
信用卡
(每筆帳單加收
13元國外交易
服務費)
無
25元、40元、60元
(依送餐地址與餐廳距離計算)
無
部分餐廳的售價標示高於店內消費金額
(見附表一、二)
外送員抵達指定送餐地點,會嘗試電話聯繫且原地等候10分鐘,如無法聯繫,可能會取消配送,且無法調整費用。
訂餐後,App所顯示為預估餐點抵達時間,其中包含準備餐點、外送員取餐及配送餐點的時間。
餐廳和外送員會盡其所能在預估時間內將餐點配送到您所在位置。
請注意,由於餐廳的忙碌程度、訂購數目的多寡(大型訂單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交通路況及其他外在因素,實際送達時間可能會有所異動。
較少情況下,餐廳已接受的訂單,可能會因沒有合作外送員取餐配送而遭到取消。
如您的訂單被餐廳取消,請放心,您並不會被收取費用且收據將會顯示NT$0。
有無外送
Pi拍錢包
貨到付款
信用卡
0元
39元
無
部分餐廳的售價標示高於店內消費金額
(見附表一、三)
客服回覆:外務人員等待10分鐘,貨到付款沒收到客人現金,則公司會吸收給店家餐點的費用。
若已付款10分鐘未聯繫到客人也會離開。
餐點報廢。
服務條款:用戶未依訂單于之送達日期、時間及地點接受送達,而致商品腐敗、損壞、無法交付或服務無法交付時,用戶不得取消、解除或終止訂單或請求退還一部或全款款項,並應給付訂單全額。
訂單成立後,非經商品提供者、服務提供者以及本公司同意,用戶不得變更訂單內容。
前項之送達時間為約略時間,容有誤差,並應視當日商品提供者製作或包裝商品之情形或商品庫存、交通狀況、天候、訂購人數、物流負載能力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變動,用戶不得以遲延送達而要求取消、解除或終止訂單或請求退還一部或全部訂單金額。
本公司得因應業務或系統調整隨時變更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對用戶因此所致之損害免負任何賠償責任。
foodomo
現金、
信用卡、
Linepay、
Applepay
無
滿100元可外送、免運費
無
部分餐廳的售價標示高於店內消費金額(見附表一、三)
配送員於抵達收件地址8分鐘以上,平台將推播訊息給用戶,收到推播訊息後務必儘速與我們聯繫,為免食安問題,餐點會於訊息發出後5分鐘,由配送員自行銷毀,將不進行退款
您好,預估時間包括店家從接受訂單到準備完成平均所需的時間,與外送人員配送至您的地址的大約時間,實際送達時間會因店家忙碌程度與您的餐點多寡、交通因素等,而有所異動。
本平台得依業務推展及評估消費者需求,視情形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
Deliveroo
戶戶送
信用卡
免費
免費
無
部分餐廳的售價標示高於店內消費金額(見附表一、三)
若外送員抵達送餐地址時發現問題,他會嘗試致電。
若其未能取得聯繫,我們的客服團隊將嘗試透過電話和電子郵件與您聯繫。
請在送餐時間前後檢查電子郵件獲得最新消息。
若我們無法與您聯繫而未能將訂單送達,外送員會最多等候10分鐘才離開。
在此情況下,您仍需為訂單付款。
客服回覆:如超過10分鐘您未能取餐,外送員會找安全地方放置您的餐點。
儘管我們及我們的餐廳夥伴已盡最大努力,事情常有無法按照計畫的時候,如交通、天氣狀況等因素會影響我們將餐點準時送達。
如您的餐點遲到了十五分鐘以上,且我們沒有通知您選擇是否欲取消訂單,除非遲到狀況係由您造成(例如您提供了錯誤的地址或沒有出來領取餐點),我們將與您共同努力解決此問題。
Deliveroo及餐廳夥伴可隨時通知您取消訂單,您不會因此而被收取任何費用,且我們會以您選擇支付訂單的付款方式將支付款項退還給您。
我們可能會提供您帳戶折價代金以表示我們所造成的不便。
附表一
同一餐廳店內消費價與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標價比較
業者
A家烤肉飯
店內消費價
Foodpanda
外送A家烤肉飯
餐食標價
UberEats優食
外送A家烤肉飯
餐食標價
有無外送
外送A家烤肉飯
餐食標價
Foodomo
外送A家烤肉飯
餐食標價
Deliveroo
戶戶送
外送A家烤肉飯
餐食標價
有無標示
非/店內價
有
標示店內價
無標示
無標示
無標示
無標示
商品(餐食)
單價與數量
直火烤肉飯
99元*2=198元
蒲燒鯛魚飯
80元*1=80元
直火烤肉飯
135元*2=270元
蒲燒鯛魚飯
110元*1=110元
直火烤肉飯
135元*2=270元
蒲燒鯛魚飯
99元*1=99元
直火烤肉飯
120元*2=240元
蒲燒鯛魚飯
100元*1=100元
直火烤肉飯
135元*2=270元
炭烤蒲燒鯛魚飯
110元*1=110元
直火烤肉飯
135元*2=270元
碳烤鯛魚飯
110元*1=110元
不定期行銷活動
折扣
無
消費滿200元折扣20元
輸入優惠碼,滿80元折扣30元
無
無
無
折扣10%(-38元)
餐食費小計
278元
330元
369元
340元
380元
342元
運費或服務費
-
30元
25元
39元
0元
0元
輸優惠折扣碼
折抵運費
-
無
無
折抵39元
無
無
總價金
278元
360元
394元
(信用卡交易另收國外交易服務費13元)
340元
380元
342元
附表二某知名牛肉麵店內消費與Ubereats平台標價比較
台北米其林指南必比登推介牛肉麵餐廳
店內消費金額
UberEats優食
台北米其林指南必比登推介牛肉麵餐廳
餐食標價
半筋半肉麵(小)
220元/份
250元/份
半筋半肉麵(大)
270元/份
300元/份
牛筋麵(小)
250元/份
280元/份
牛筋麵(大)
280元/份
310元/份
牛肉麵(小)
170元/份
200元/份
牛肉麵(大)
200元/份
230元/份
餐費小計
1390元
1570元
免收10%服務費
外送運費25元
總價金
1390元
1595元
附表三 同一餐廳之店內消費價與4家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標價比較
某家好食餐廳
店內消費金額
foodpanda
有無外送
Foodomo
Deliveroo
戶戶送
莎莎雞腿排早午餐拼盤
270元/份
285元/份
285元/份
285元/份
285元/份
清炒寶島鮮蔬麵
160元/份
175元/份
175元/份
175元/份
175元/份
青醬海鮮總匯飯
250/份
260元/份
260元/份
250元/份
不提供
檸檬藜麥鮮蝦燉飯
235元
230元/份
240元
240元/份
235元
服務費/運費
不收取10%服務費
服務費30元
運費39元
免運費
免運費
運費折扣
略
無
滿100元可折抵運費39元
無
無
總價金
915元
980元
720元
950元
695元
飛機罷工「補償」是棄守消費者權益之舉消基會認為罷工非全然是「不可抗力事件」 交通部日(11/05)昨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要求民航運輸業者應該在勞方舉行罷工投票、投票完取得罷工權,以及開始罷工的三個階段都要充分揭露資訊給消費者知悉,例如罷工日期、協助管道、航班異動狀況、旅客補償方式等,違者最高罰300萬元。
消基會表示,交通部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立意良好,但在保護消費者立場上卻是全面棄守,因為罷工三階段的前兩階段(罷工投票及取得罷工權)尚未對消費者產生影響,須到第三階段「開始罷工」才會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事先揭露罷工資訊對消費者並無「實質」幫助。
而「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5條之5附件10修正草案第3點之6寫道「受影響旅客權益『補償』措施」,消基會無法接受「補償」二字,應用「賠償」。
因為罷工是航空公司的勞資糾紛,航空公司有很多時間能夠解決,因此絕非航空公司自行認定的「罷工是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須對消費者付「賠償」責任,而非僅是「補償」。
消基會重申,司法實務見解,罷工為一通常事變,而非屬不可抗力情事(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判決),消基會認為如因罷工而無法載運消費者應屬航空公司之過失。
又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關「可歸責於旅行社致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
因此,回到現實狀況,消基會強烈呼籲:罷工時航空公司應就消費者具體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如消費者被迫購買其他航空公司機票,或因罷工而停留在他國延伸出多餘的住宿等,對於這些額外的機票及住宿費用,航空公司應「賠償」消費者,絕非「補償」而已!
由於航空公司常因各種因素臨時宣布停飛,旅客權益屢屢遭受犧牲,消基會認為罷工、停飛事件,既然不可能全部避免,但大眾運輸的驟然停駛,影響及損害民眾權益深鉅,故消基會再一次申明,政府機關應儘速修法明定,涉及大眾運輸及其他公用事業的勞工罷工,應有合理的預告期,俾讓民眾得有合理期間應變,避免損失的發生及擴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雄獅旅行社外洩36萬筆消費者資料免賠?消基會遺憾國內個資法保護成空! 2017年5月23日,雄獅旅行社驚傳遭不明人士入侵,竊取旅客購買機票、訂房或自由行訂單資料,共約36萬筆銷售資料外洩。
因協調未果,消基會為受害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
消基會指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84年8月11日公布施行已24年(後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企業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觀念,仍停留在「個資外洩是他人不法犯行,企業本身對於消費者受到的損害不需負擔法律責任」的程度。
因此,雄獅旅行社對於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之保管,應依個資法第27條規定,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並應依主管機關所訂之處理辦法,於內部管理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並進行資料加密。
消基會表示,本案雄獅旅行社未依個資法以及處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導致高達36萬筆消費者個人資訊遭洩漏;且由於消費者幾乎係因詐騙集團掌握消費者行程資訊等雄獅旅行社所掌握之資訊,導致多數消費者不疑有他而受騙,是以雄獅旅行社違反個資法之行為與消費者被詐騙匯款間應具有因果關係,雄獅旅行社公司自應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對於所列消費者因此遭受詐騙電話而匯款之金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消基會指出,受騙民眾受詐騙單筆最高金額為84萬9983元,士林地院雖認為,雄獅作業系統遭駭後已透過重大訊息公告,認為雄獅已盡告知義務,但並非所有消費者都能透過此方式得知個資遭外洩,消費者受詐騙與雄獅個資外洩有直接的關係。
消基會對於士林地院的一審判決至為失望與遺憾,實施了24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未能落實於業界積極作為和法院審判觀念,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威脅,因此,消基會一定會上訴,為權益受損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亦為國內「個人資料保護法」創建實質施行的空間。
後續說明:
本案雄獅旅行社未依個資法以及處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導致高達36萬筆消費者個人資訊遭洩漏;且由於消費者幾乎係因詐騙集團掌握消費者行程資訊等雄獅旅行社所掌握之資訊,導致多數消費者不疑有他而受騙,是以雄獅旅行社違反個資法之行為與消費者被詐騙匯款間應具有因果關係,雄獅旅行社公司自應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對於所列消費者因此遭受詐騙電話而匯款之金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消基會指出,受騙民眾受詐騙單筆最高金額為84萬9983元,士林地院雖認為,雄獅作業系統遭駭後已透過重大訊息公告,認為雄獅已盡告知義務,但並非所有消費者都能透過此方式得知個資遭外洩,消費者受詐騙與雄獅個資外洩有直接的關係。
消基會對於士林地院的一審判決至為失望與遺憾,實施了24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未能落實於業界積極作為和法院審判觀念,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威脅,因此,消基會繼續上訴,為權益受損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亦為國內「個人資料保護法」創建實質施行的空間。
上訴之雄獅旅行社個資外洩一案,經本會據理力爭,並佐以更多法律見解,終以和解結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指出,依據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9條第1項前段即已明文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在2015年5月5日就制定「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依照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旅行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處理辦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旅行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依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
」;處理辦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旅行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
嬰幼兒學步車品質過關 使用仍應審慎許多家長會購買學步車(babywalker,又稱「螃蟹車)讓嬰幼兒練習走路,然而使用品質不佳的學步車,或使用不當,都可能引發意外造成傷害。
歐盟、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日本等國家,因為嬰幼兒學步車使用不當,造成嬰幼兒跌落樓梯間,甚至游泳池裡等之意外事故頻傳,除要求廠商應加強「警語標示」和「使用注意事項」,該等國家消費者或醫療院所亦會透過「事故通報」,讓主管機關掌握該類商品發生事故之情形。
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市售「嬰幼兒學步車」的品質安全,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8年上半年在國內各大賣場、經銷商及線上購物網站,隨機購樣共10件「嬰幼兒學步車」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有1件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
但消基會積極提醒「嬰幼兒學步車意外事故多 家長應審慎使用嬰幼兒學步車」。
檢測標準
本次依據檢測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嬰幼兒學步車本體部分:依國家標準CNS13035「嬰幼兒學步車」檢測「折合鎖定裝置」、「座椅設計」、「彈簧間隙」、「孔洞」、「突出物」、「構造完整性」、「穩定性」、「耐燃性」、「表面塗裝材料」、「可觸及性」、「小物件」、「撞擊性」、「剛性」及「車輪」等品質項目。
二、所附玩具部分:依國家標準CNS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CNS4797-1「玩具安全-第1部:可燃性」、CNS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CNS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及CNS14276「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檢測「物理性」、「電驅動性」、「重金屬含量」及「塑化劑含量」等品質項目。
三、標示部分:依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依國家標準CNS13035、「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及「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包含嬰幼兒學步車本體及所附之玩具,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計有1件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編號2號「BABYACE 嬰兒學步車」),不符合情形為無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之型號與驗證登錄證書型號不符。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標示查核計有1件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經查證該商品為漏貼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型號與驗證登錄證書型號不符,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嬰幼兒學步車」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嬰幼兒學步車意外事故多 家長應審慎使用嬰幼兒學步車
根據已發表在「小兒科期刊(Padiatrics)」之研究指出,幫助寶寶學走路的「學步車」,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
研究發現,1990年至2014年間,美國共有23萬676名15個月以下嬰孩,因為「學步車」有關的傷害接受治療。
其中,逾90%的事故導致寶寶頭頸受傷,最常見的傷害原因是摔下樓,佔74.1%的比例;其他受傷原因還包括掉出「學步車」外等。
尤其「學步車」能快速移動,最快一秒可移動4英呎,可能造成危險,美國兒科學會(AmericanAcademyofPediatrics)已呼籲家長應該丟棄或禁止「學步車」,因為這種裝置對嬰兒發展沒有助益。
加拿大則已全面禁止「學步車」的販賣與製造,也不准父母轉售二手貨。
違者最高可處10萬美元罰款或半年徒刑。
事實上,在華人育兒百科(104年版)/林奏延醫師等人合著的文章也建議讓寶寶自行學習走路,以利學習正確的走路方法,保護身體正常的發育。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18-09-18綜合外電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554185)
由於學步車可能造成事故,消基會特別提供有關國內事故通報機制如下說明。
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有:(一)有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者,報驗義務人應辦理通報。
報驗義務人未能依規定進行通報,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雖然標準檢驗局未接獲國內嬰幼兒學步車之事故通報,仍要提醒家長審慎使用,並依照業者提供「警語標示」和「使用注意事項」,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嬰幼兒學步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建議嬰幼兒以自然學步為優先考量,促進孩子的身體正常發育;亦可避免使用學步車過久,造成O形腿或意外摔傷,發生不可預料的危險。
二、倘若要買,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並檢查是否有完整之中文標示及附有使用說明書。
(商品檢驗標識圖例: 或 或或 )
(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三、使用前應熟讀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有關各部分之操作應確實依使用說明書及警告事項執行。
四、使用學步車前,家長應先以雙手試壓學步車,確認車台之鎖(固)定機構都確實定位,並調整適宜高度,使嬰幼兒雙腳可著地,避免嬰幼兒懸空,並正確扣合及使用學步車。
五、勿讓嬰幼兒將學步車所搭配之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免發生危險。
六、搬動、調整或收合嬰幼兒學步車前,務必先將嬰幼兒抱出學步車,否則可能造成嬰幼兒受傷或摔落。
七、使用嬰幼兒學步車時,家長應清空家中障礙物,以防跌傷;同時應將樓梯等位置架上安穩的護欄,以防孩子快衝,跌落樓梯。
八、「商品事故通報」可以累計意外事故的件數,讓政府及早訂定出適當的施政措施,因此,消基會呼籲業者除應標示消費者服務專線,讓消費者知悉,如有事故發生,並應依規定進行商品事故通報;建議經濟部標準局應廣為宣傳商品事故通報機制(商品安全資訊網,網址:http://safety.bsmi.gov.tw),如有事故發生可洽該局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7-123)。
。
108年「嬰幼兒學步車」商品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南山人壽「境界」之亂 消基會呼籲不能影響任一保戶權益南山人壽耗資116億元的新IT整合保戶資料「境界成就」系統,上線以來系統一直不穩,造成15萬保單停效,後又接獲爆料指出,還有6萬張保單因信用卡扣款繳保費錯誤問題,造成可能有21萬名消費者投保南山人壽保險,權益可能嚴重受損事件。
「境界成就」系統上線以來頻頻出包,造成保費扣款、保單貸款、理賠全部大亂,甚至出現對客戶重複扣款及保單貸款延遲等等。
事實上,南山人壽今(108)年4月份才因為未以契約約明的業務員收費方式,主動更換繳費方式,造成多張保戶保單停效,遭保險局重罰600萬,總經理被停職半年。
5月8日又傳出南山為瞭解決保單停效的狀況,擅自要業務員幫保戶簽名填寫復效申請書。
之後又爆出斥資116億的新系統,不斷發生保戶解約金算錯、投資型保單下錯單等狀況。
9月17日再遭金管會重罰3000萬元,並下令南山人壽董事長停職2年,同時暫停投資型保單業務,創下國內壽險業重罰紀錄。
消基會指出,南山人壽系統頻頻出包,已嚴重影響廣大保戶權益,不料業者為便宜行事,竟縱容業務員擅自為保戶填寫任何文件,消費者權益根本蕩然無存!!
綜合這一連串事件,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前段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另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亦明定:「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更明定:「業務員有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南山人壽因「境界成就」新系統上線,亂象不斷,明顯出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失序狀況,堪認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對受影響之保戶負損害賠償責任,南山人壽為求亡羊補牢,解決保單停效情況,竟傳出業務員擅自幫保戶簽名填寫復效申請書情事,更是離譜至極。
消基會對此表達強烈不滿。
甚且,南山人壽公司於去(107)年9月上線的保戶資料「境界成就」系統,在4月傳出系統不穩、保戶權益受損事件,不見南山人壽公司主動向保戶公開事件的發生原因和補救措施,甚至沒有向保戶提出任何可以自我檢查的措施,一意隱藏問題,直到被金管會連續處罰,整個事件才一點一點像擠牙膏般揭露出來,6個月的遲延處理,是國內保險消費環境的最重大過失,金管會難辭怠忽監督之責,南山人壽公司更嚴重忽視消費者權益到不可饒恕的程度。
本案雖然已經金管會裁罰且於網站上公佈說明[1],但對廣大消費者保護仍有不足之處。
消基會嚴正呼籲如下:
金管會以主管機關立場,應正式對外說明南山人壽一案的整個案情,影響消費者權益的程度,以及如何善後。
金管會亦應同時說明在保險業務的管理,還有哪些公司,發生哪些重大疏失,並儘速研議修訂相關規範,明定一旦保險公司發生重大影響保戶權益情事,應比照食安管理,立即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及時通知個別保戶,主管機關亦應立即向社會發佈,以求止血、降低損失。
南山人壽公司應立即函文保戶和對社會大眾說明,無論是15萬或21萬保戶在本事件受到的損害,訂定相關賠償措施,負起法律責任,以求公道。
南山人壽雖一再聲稱「營運一切正常,保戶權益不受影響」,而金管會要求「一張都不能受影響」,所以,消基會要求本事件應一切透明、清楚,成立具公信力的第三方監督工作小組,定期開會、定期公佈追查成果,以昭社會公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高價吸塵器違法不退款,受害者眾」記者會後續聲明「高價吸塵器違法不退款,受害者眾」
記者會後續聲明
就本會台中分會於108年9月10日召開記者會,對消費者申訴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誘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實際上則是在家中被推銷高價位的吸塵器(德國海豚室內空氣及居家清潔系統),並為簽約付款,認為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7日內行使解除買賣契約權,卻為業者以非為訪問買賣為由,或向消費者收取高額解約款:或拒絕消費者的解約退費請求,罔顧消費者權益乙事。
昨日因該公司台灣投資者暨知名藝人吳宗憲先生,召開記者會表示其投資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銷售的德國海豚吸塵器,產品絕對沒問題,且認為係同業的惡意攻擊行為,並質疑被害消費者的存在,本會謹發表聲明如下:
一、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德國海豚吸塵器,銷售金額高低,如係買賣雙方出於自由意願的交易行為,非消基會所能置喙。
但消基會關注的是,該公司的推銷手法,係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為誘因,再於消費者家中推銷該項產品,此乃消保法典型的訪問性質,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自得於收受商品後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對於消費者依法行使解約權返還價金的請求,卻要向消費者收取高額解約金,或根本拒絕退還款項,明顯與法有違,更模糊問題的焦點。
二、對於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銷售手法,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已發表說明稿表示,其確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規定訪問交易性質無疑,實不容業者諉詞卸責。
三、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對於下列各項疑點,有必要提出合理解釋説明,否則該公司或藝人吳宗憲的説法,只是模糊問題焦點推卸責任的作為:
1.為何要用免費到府除塵瞞,而不直接向消費者表示到府推銷介紹產品?
2.訂購單有(不接受7日後退貨)明文,也就是可以接受7日內退貨,與訪問交易7日內無條件規定一樣?為何還推稱不是訪問買賣?
3.本件商品,不是影音或個人衛生用品,為何拆封後就不能退貨?
4.消費者要求退貨,業者標準不一,有無條件全額退款者,有收高額整新費者,也有全然拒絕退款者,為何如此毫無標準?
四、消基會於受理消費者對該公司的申訴案件後,曾依本會申訴處理程序發函予該公司,請其提出解釋說明,甚至安排協調會邀請消費者與廠商一起協商解決,但該公司卻一方面持非為訪問交易為由,拒絕消費者的解約退款請求,一方面又拒絕出席本會安排的協調會議,嗣再指責本會為惡意競爭的同業所利用,消基會絕對不能接受該公司意圖卸免責任,而為汚蔑和詆損本會名譽的作法,並對此表示最嚴重的抗議。
事實上,正式以書面方式向本會對該公司提出申訴的消費者,超過20個人以上,並非僅僅出席記者會的3位消費者,故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或藝人吳宗憲泛言係同業間的惡意競爭行為,而轉移問題焦點,實非負責之舉。
五、本會係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公益團體,記者會上公布該業者不當行銷手法,及督促業者應遵行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以捍衛消費者的權益,相信社會自有公斷,社會自有公評。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活動訊息新聞發佈諮詢申訴檢驗專區公開資訊頁面《消費者報導》雜誌捐款支持&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 消基會主事務所 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6-0247 中區分事務所 403612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8樓之5電話:(04)2375-7234 傳真:(04)2375-9717 南區分事務所 800304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電話:(07)225-1234 傳真:(07)227-1903 雲嘉南分事務所 700012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電話:(06)241-1234 傳真:(06)241-1259聯絡資訊電話:(02) 2700-1234傳真:(02) 2706-0247地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信箱: [email protected]追蹤分享累積人氣:Serviceby中華黃頁SuperhiPage選單回首頁×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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