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生前贈與子女的財產,死後會被追回來? - 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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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 ... 法律知識庫 法律知識庫 遺囑及繼承 分類名稱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生前贈與子女的財產,死後會被追回來? 遺產糾紛吵不完 只要有「錢」,往往就伴隨著爭執,遺產分配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家事、民事糾紛之一,對內有子女間爭產的問題,對外呢,也有死者債權人向子女討債的困擾。

例如,父母多少一定會有偏愛的子女,在生前贈與了很多財產給老大,其他子女必定不滿,在父母過世後,可能不願意跟老大平均繼承;又例如,老大投資生意跟父親借了不少錢,但一直都沒還,父親死後留下遺產,老大對父親的債務就一筆勾消了嗎?其他兄弟姐妹一定會不滿吧;再例如,父母欠債不想還,在生前把財產都贈與給小孩了,父母過世後,債主只能找上小孩,小孩能主張不還嗎?讓我們來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歸扣」及「扣還」 什麼是歸扣?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白話來說,最常見的狀況,就是父母生前因為小孩結婚、分居(子女離家自立)、營業(創業),之需要(這三個我們稱之為生前特種贈與),而贈與財產給小孩,因為這些原因贈與的財產,會被視為遺產的預付,在受贈的範圍內,就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分配遺產,而且沒有時效的限制。

歸扣目的是為了保障各個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為什麼限定這個種事由才要歸扣? 民國27年的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財產之贈與,通常無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過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後終應繼承之財產預行撥給而已,所以除非被繼承人生前明示這筆錢不用還了,就是要送你的,否則都應視為先受領之遺產,於繼承人需歸扣回去;若因其他事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則無歸扣問題。

(想必看到這種解釋,一定會覺得很奇怪?的確是很奇怪,但似乎沒有立委或官員認為這要修法) 如果歸扣數額超過應繼份數額,要返還其他繼承人嗎? 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歸扣數額超過應繼份數額,只是不再分配遺產而已,不需要把超額數額拿出來返還。

什麼是扣還? 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 白話來說,就是如果你欠爸爸錢,爸爸過世後,你雖然不用還爸爸了,但實際上你是獲得了一個免除對爸爸債務的利益(有財產上價值),所以這個免除債務的利益,也算是你繼承到的遺產,同樣是體現繼承公平的原則,跟歸扣很像。

常見誤解 我們民法還有一條1148條之1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從字義來看,似乎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所受贈之財產,會加計為遺產,回到我們前面講過的案例分析,那A如果是在二年內受贈房地,民法第1173條歸扣不可行之後,能否改用本條來主張呢? 答案是否定的,要從立法理由來觀察,民法第1148條之1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而設計的,民法修法後全面改定為限定繼承後,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對債權人衝擊過大,爰增訂本條,使用於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須就二年內受贈之財產價值負清償責任,用意在保護「債權人」,而非保障「其他繼承人」,所以不是歸扣適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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