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財產給兒子,死後女兒可以爭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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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財產給兒子,死後女兒可以爭取嗎? 民眾詢問: 爸爸現年76歲、媽媽75歲,生養2女1男, 我是長女,依序為弟弟、妹妹。

5年前爸爸把名下房子、 ... 南投律師吳常銘,車禍,土地,離婚,監護權,妨害名譽,在地服務即時諮詢 跳到主文 北大法學碩士、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法扶基金會扶助律師(中彰投)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ug20Tue201909:44 生前贈與財產給兒子,死後女兒可以爭取嗎? 生前贈與財產給兒子,死後女兒可以爭取嗎? 民眾詢問: 爸爸現年76歲、媽媽75歲,生養2女1男, 我是長女,依序為弟弟、妹妹。

5年前爸爸把名下房子、土地,用贈與方式全過戶給弟弟, 此事上個月被我和妹妹查知。

請問將來爸爸百年之後, 我和妹妹是否無法繼承房屋和土地? 現在我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嗎?我能怎麼做?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因繼承人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財產之贈與, 通常無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 不過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後終應繼承之財產預行撥給而已, 故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各對之意思表示外,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 若因其他事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 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 不能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贈與者相提並論, 民法第1173條第1項列舉贈與之事由,係限定其適用之範圍, 並非例示之規定,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自屬不能適用 (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3271號判例參照)。

  三、換言之,父母生前因為子女結婚、分居(子女離家自立)、 營業(創業)之需要而為之生前特種贈與,在法律上視為遺產的預付, 該子女在受贈的範圍內,即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分配遺產, 此為民法中的「歸扣」,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各個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且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歸扣數額超過應繼分數額, 只是不再分配遺產而已,並不需要把超額數額拿出來返還。

是以,本件中讀者爸爸若非基於弟弟結婚、分居或營業 這三個原因而分配予其財產,讀者即應尊重爸爸的意思,使爸爸自由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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