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85年07月17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五、核設施及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周圍環境之監測事項。
六、放射性產品與廢料處理、貯存、運輸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事項。
七、核設施意外事故之環境輻射偵測及放射性分析事項。
八、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九、環境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事項,並應定期公布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事項。
第3條
本中心設輻射偵測技術組及放射化學分析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5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第6條
本中心置組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由技正兼任;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六人或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四人至十七人,科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9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作站,置站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1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各種專案小組,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12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延伸文章資訊
- 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 ...
- 2原能會改制為獨立機關續推除役與核廢處理工作| 政治 - 中央社
行政院今天通過組織改造方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原能會表示,業務均無變動,配合非核家園政策,後續重點工作是核電廠 ...
- 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维基百科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為原能會),為中華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於1955年,設有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目前主要負責核能發電廠、核子 ...
- 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原子能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除嚴格執行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及環境偵測,妥善規劃放射性廢棄物 ...
- 5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依原子能法第三條規定制定之。 ... 本會對於公私立原子能教學、研究及應用機構,有監督之責。 ...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畫處。 二、核能管制處。 三、輻射防護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