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生前贈與、死後遺贈哪個好? 文范晉魁律師/陳沛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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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產,在生前處分財產的情形愈來愈常見,但許多人對生前贈與死後遺贈課 ... 此外,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尚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左列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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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生前贈與、死後遺贈哪個好?文范晉魁律師/陳沛臻
2019-01-1601:46:54UTC
一、現今愈來愈多人不避諱提早規劃身後事,尤其為了節稅、避免爭產,在生前處分財產的情形愈來愈常見,但許多人對生前贈與死後遺贈課稅方式並不瞭解,導致無法完整規劃,本文將介紹我國目前可供規劃之方式,但因個案均有不同背景、不同需求,開始前仍建議由專業律師針對個案給予客製化規劃較妥。
二、免稅額與特留分(一)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每人每年有220萬的贈與免稅額,若是搭配同法第20條第6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夫妻間贈與免稅的規定,夫妻兩人加起來每年會有440萬元的免稅額,年底加上年初,一次就可以有88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若能妥善規劃,分次、逐年移轉財產,將可以大幅減少租稅負擔。
此外,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尚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子女婚嫁時的100萬元贈與免稅額。
(二)生前贈與需注意的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在死亡前2年內,對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或其配偶所為的贈與,仍有可能被計入遺產,於原本繳納的贈與稅外,尚須補繳遺產稅差額,因此及早規劃方能達到節稅目的。
(三)此外,為保障繼承人的生活,並維持繼承人間之公平,民法上設有「特留分」制度,規定繼承時必須保留遺產之一定部分給各繼承人。
被繼承人雖得依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但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時,該繼承人即得依法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
舉例而言,若甲有二子女乙、丙,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00萬,以遺囑將200萬全數贈與乙,丙依民法相關規定,在特留分4分之1(即50萬元)範圍內,得向乙行使扣減權,則最終遺產分配應為乙150萬元、丙50萬元。
按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判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
」違反特留分的遺贈並不會無效,但一旦繼承人主張扣減權時,就可能會訴訟。
相較之下,生前贈與在財產分配上更具彈性及自由。
(四)法律層面以外,生前贈與可能會有子女不孝的問題發生。
雖然民法第416條設有撤銷贈與的規定,但僅限於受贈人對贈與人有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等較為嚴重的情形,且若受贈人已將財產處分,恐怕更是難以追回。
三、不動產規劃(一)不動產之生前贈與及死後遺贈,二者的租稅負擔、免稅額、扣除額、稅率均不相同,孰優孰劣難以一概而論。
(二)以贈與不動產為例,生前贈與土地或房屋,除贈與稅外,尚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遺贈土地或房屋,若受遺贈人為繼承人,則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因此若總財產不多,財產價值減去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及各項扣除額後為0或負值,可以選擇遺贈方式。
(三)但若財產龐大,遺產稅額極高,則可以提前規劃,透過生前贈與,分次、分批移轉財產來節省稅負。
尤其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生前贈與或遺贈不動產皆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稅,但分別以「贈與時」及「贈與人死亡」時為計算基準點,提早移轉財產可以節省更多。
四、保險規劃(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受益人領取人壽保險金亦免繳納遺產稅,被繼承人或可利用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的方式以達現金增與之目的,同時避免前述生前贈與可能發生的問題。
(二)但需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仍有可能被歸入遺產的一部分而課稅:一、躉繳投保:刻意降低遺產總額以逃避遺產稅。
二、舉債投保:提高負債可以降低遺產總額,連帶降低遺產稅,而藉保險給付,又可將資產移轉給繼承人。
三、高齡投保:老年人或高齡七十餘歲者,保費特別貴,自會增加稅務機關懷疑。
四、重病投保:雖被保險公司加費承保,動機還是啟人疑竇。
五、鉅額投保:數百萬至上億保險費,都可能被認定為鉅額,這還要搭配被繼承人其他資產而定。
六、短期投保:投保後不久被繼承人即發生保險事故身故,這個期間仍視個案而定,兩年是一個普遍使用的參考值,但可能更長。
七、保險給付低於所繳保費:保障成分低,可能被認定為非屬保險。
八、所繳保險費相當於被繼承人
生前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及受益人領取身故保險金總額。
九、密集投保。
十、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五、信託規劃(一)另外,亦得以契約或遺囑方式成立信託提早進行財產規劃,由銀行、律師、會計師等擔任受託人,依照委託人意願將財產分配給指定受益人,除可避免繼承人間因遺產分配發生糾紛、對簿公堂外,並能彈性規劃每年給付各繼承人多少金額,或要求繼承人必須履行一定義務才能受領財產。
(二)以契約成立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與生前贈與相同,除信託受益人為配偶等情形外,仍須繳納贈與稅,且免稅額的計算,是以信託「總額」為準,換言之,即使依照信託契約每年給付受益人的金額不超過免稅額200萬元,只要信託財產總額超過200萬元,就必須在信託成立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以遺囑成立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第1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若信託財產總額超過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及扣除額,也必須繳納遺產稅。
(三)綜上所述,信託雖可確保財產依照委託人意願管理運用,但不如生前贈與能達成節稅目的。
六、無論生前贈與或遺贈,財產規劃或分配都是最私人、需要客製化的,尤其我國民法對於遺囑的形式設有一定要求,不符合法定方式的遺囑無效,所為遺贈亦會因此無效,除此之外,公司股份的轉讓可能影響經營權,為避免將來子孫爭產或遺贈稅過多,故建議找專業律師協助,避免後續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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