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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毒工作。

第二章之一 防毒. 第九條之一 查獲毒品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法   務  部 內  政   部令 行政院衛生署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補登) 法令字第10204523790號 台內警字第1020890276號 署授食字第1021800369號 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部  長 曾勇夫 部  長 李鴻源 署  長 邱文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毒工作。

  第二章之一         防毒 第九條之一         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第九條之二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第九條之三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行政院衛生署。

                                第一項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

第 十 條         教育部應統合下列機關,並協調社會團體,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宣導: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文化部。

十、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三、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十四、其他相關機關。

第 十一 條         勒戒處所需用之戒毒藥品,其屬成癮性麻醉藥品者,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核配。

                                勒戒處所應將前項成癮性麻醉藥品實際使用情形,填具報告表陳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前項報告表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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