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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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美容美髮業之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後應洗手。

二修面或美容時應戴口罩。

三發現消費者具有傳染性皮膚病時,應將接觸過之用具丟棄或 ... 民國110年09月17日星期五04時31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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