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276、277、286 條(108.05.29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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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108年05月2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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