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拋棄繼承需不需要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 智端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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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需不需要付「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按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 ... 跳至主要內容 辦理拋棄繼承需不需要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有民眾詢問,拋棄繼承是不是要先通知其他繼承人才能向法院辦理?事務所曾在「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一文說明過要件,剛好借此機會做觀念澄清。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需準備的文件有: 拋棄繼承聲請書。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繼承系統表。

至於需不需要付「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按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首先,需通知的人應為「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次,若不能通知者,則不需要通知。

又本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後順位繼承人得以早日知悉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事,以決定是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使繼承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而已,非謂拋棄繼承權之人未以書面通知順序在後之應為繼承人,即不生拋棄繼承權之效力。

此規定修正理由亦明確指出書面通知應為繼承之人並非聲明拋棄繼承的生效要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所以不能以拋棄繼承人「未書面通知應為繼承之人」,主張拋棄繼承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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