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勞保及勞退請領退休金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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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

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 ... 勞基、勞保及勞退請領退休金之比較分析 類別 勞基法 勞工保險 勞退新制 個人帳戶制 年金保險制 請 領 條 件 自請退休:A.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B.二十五年以上 強制退休A.年滿六十歲B.薪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之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月退休金: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

一次退休金: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依年金保險契約內容核定 年 資 計 算 自受僱日起算 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改組轉讓時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依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金為準。

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給付標準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依法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以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

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時個月為限。

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保單契約內容核定。

請 求 權 時 效 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請 領 對 象 雇主 勞保局 勞保局 保險公司 -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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