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偉白的公開講義: ADA、504條款與IDEA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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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ADA、504條款與IDEA比一比,作者:呂偉白,分類:特教法規相關,關鍵字: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學習障礙,特教法,504條款,ID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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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504條款與IDEA比一比
byweipailu,2016-06-0520:36:04,人氣(1931)
詳細
美國與身心障礙相關之法律:ADA、504與IDEA比一比
呂偉白
美國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權,並不僅只是規範於IDEA法案之中,最相關的三個法案為IDEA、504條款以及ADA三個法案之中。
這樣的立法和我國相當不同,因此在國內僅有的幾篇文獻中,李慶良(2002)主要是介紹1997年修訂的IDEA法案,秦夢群(2004)的文獻中雖然有介紹504條款以及IDEA法案,文中並舉了幾個根據504條款的規定而打的官司,但是沒有討論到這兩者之間的異同,而郭美滿(民104)的文獻以介紹IDEA、資賦優異法、NCLB等法案為主,並於文末呼籲要對美國以身心障礙為主體的其他法案如復健法從事探討。
此外,我國特殊教育導論之教科書中,雖然對於IDEA法案多有詳細的介紹,但多略去504條款於特殊教育中所扮演重要角色的介紹(如李姿瑩等譯,2016),或是雖有簡單的介紹,但是沒有說明這幾個法案之間的關係(如黃麗鳳,2011)。
國人因此對於504條款與IDEA的異同瞭解甚少。
下面對於504條款再做補充說明,並比較其與IDEA之間的異同。
504條款是正式的法規,由學校提供給身心障礙的學生支持與需求。
包括任何影響日常生活的情況。
法規中避免身心障礙者遭上歧視,而且保障學校中身心障礙兒童的權益。
這是屬於公民法中復健法(RehabilitationAct)中的504條款。
504條款並不是特殊教育的一部分,因此和IEP不同,504條款是和IEP在不同的法規之中。
雖然如此,但是目標是一樣的:幫助學生在學校中成功。
例如改變環境、改變評量方式、改變教學方式、改變課程。
504方案是由學校所撰寫,但是並沒有特定的格式。
以下為兩者對於身心障礙的定義、保障對象、服務內容、教室安置之比較。
一、定義:IDEA:法規中規定13種特定的障礙。
包括那些有教育障礙的學生需要特殊訓練的教師提供特殊服務。
並不是所有身心障礙的學生都符合資格。
504條款:以下有障礙的個人:有生理或心理障礙嚴重的限制個人一種或一種以上主要活動。
有障礙的紀錄。
被認為有某種障礙。
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 (1) 有身體及心理的障礙嚴重的限制一種或是多種日常活動 (2) 有障礙的紀錄 (3)被認為有該種障礙。
這些日常活動包括:走路、看、聽、說、呼吸、學習、工作、自我照顧以及表現操作性工作。
二、對象:IDEA:3-21歲有教育障礙需要特殊教育的學生。
(雖然原文為3-21歲,但IDEA服務對象實際上已經向前延伸到0-21歲);504條款:保障所有有障礙的個人於教育場所避免因為障礙而受到歧視。
三、服務:IDEA:除了提供所有主流學生都可接受的服務(例如體育課、美術以及戶外教學)外,還提供補救的教育服務。
504條款:移除屏障以保障學生可以完全參與全校學生都可參與的課程與活動。
四、教室安置:IDEA:一定要安置到最小限制環境,可以是特殊班或是普通班(小學、國高中或是大學學生)。
504條款:可能在特教班級或是普通班級。
(適用於小學、國高中及大學)。
綜而論之,與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最相關的法條為IDEA法案以及復健法中的504條款。
然而IDEA法案所照顧的學生為中小學階段的身心障礙兒童。
至於504法案所照顧的對象則包括所有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
至於ADA則將對身心障礙學生的保護延伸於就業、公、私立教育機構、交通提供以及電訊等服務。
下表為愛荷華(IOWA)州政府所發佈的比較表:
Comparisonofthe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Act(IDEA),
Section504oftheRehabilitationAct(Section504),and
TheAmericanswithDisabilitiesAct(ADA)
資料來源:https://www.educateiowa.gov/sites/files/ed/documents/IDEA_504_ADA%20ComparisonChart%202015.pdf
IDEA
SECTION504
ADA
規定
在最少限制環境提供免費合適的公立教育
需要地方政府、學校或組織收到聯邦財政支持來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最大的機會融入主流中。
無論有沒有聯邦金費的支持,都需將Section504的保護延伸於就業、公、私立教育機構、交通提供以及電訊等。
法規中的定義
•法規中規定13種特定的障礙。
•包括那些有教育障礙的學生需要特殊訓練的教師提供特殊服務。
•並不是所有身心障礙的學生都符合資格。
以下有障礙的個人:
•有生理或心理障礙嚴重的限制個人一種或一種以上主要活動。
•有障礙的紀錄
•被認為有某種障礙
•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1)有身體及心理的障礙嚴重的限制一種或是多種日常活動(2)有障礙的紀錄(3)被認為有該種障礙。
這些日常活動包括:走路、看、聽、說、呼吸、學習、工作、自我照顧以及表現操作性工作。
障礙的定義基本上與Section504相同,也延伸到沒有身心障礙的個人但是和某種障礙相關,包括HIV的個人、染傳染性或非傳染性疾病的個人。
對象
3-21歲有教育障礙需要特殊教育的學生。
(雖然原文為3-21歲,但IDEA服務對象實際上已經向前延伸到0-21歲)
保障所有有障礙的個人於教育場所避免因為障礙而受到歧視。
保障所有有障礙的個人於教育場所避免因為障礙而受到歧視。
服務
除了提供所有主流學生都可接受的服務(例如體育課、美術以及戶外教學)外,還提供補救的教育服務。
移除屏障以保障學生可以完全參與全校學生都可參與的課程與活動。
移除屏障以保障學生可以完全參與全校學生都可參與的課程與活動。
經費
學校接受聯邦經費以提供補救教學
學校不得歧視學生的障礙而且一定要提供合適的調整措施,但是學校無法得到額外的經費以提供服務以及輔助性設備。
學校不得歧視學生的障礙而且一定要提供合適的調整措施,但是學校無法得到額外的經費以提供服務以及輔助性設備。
評估/書面文件
地方教育單位負責鑑定以及評估。
小學及國高中都相同
大學生:學生一定要自行鑑定有身心障礙,而且要提供適切的障礙文件。
大學生:學生一定要自行鑑定有身心障礙,而且要提供適切的障礙文件。
評估由學校負責,學生與家長無須負擔費用。
小學及國高中:學校負責評估,家長及學生無須負擔費用。
身心障礙的評估及書面文件的費用需由學生自行負擔
大學生:身心障礙的評估及書面文件的費用需由學生自行負擔。
家長或是監護人必須同意評估以及安置的決定。
小學及國高中:家長或是監護人必須同意評估以及安置的決定。
學生必須自我倡權,與學校協商調整計畫。
大學生:學生必須自我倡權,與學校協商調整計畫。
IEP/調整
IEP由家長、教師以及其他的專業人員共同擬定,學生可參與,IEP提供針對學生設計的教學與調整。
在小學以及國高中階段,504計畫是由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與學生共同擬定。
調整計畫由學生、學校中的身心障礙服務單位共同擬定。
高中以後階段之教育:調整計畫由學生、學校中的身心障礙服務單位共同擬定。
教室安置
一定要安置到最小限制環境,可以是特殊班或是普通班(小學、國高中或是大學學生)可能在特教班級或是普通班級。
(適用於小學、國高中及大學)
安置於普通班時要提供支持服務以消除教育上的障礙。
(適用於小學、國高中、大學生)
所有的科目都在主流中,但是需提供調整方案給符合ADA資格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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