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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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添加物原料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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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添加物原料之標示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
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
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二、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三、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
入。
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
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
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範對象包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原
料,爰配合修正序文。
三、為強化輸入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及有利下游業者辨識產品資訊,
斟酌輸入作業實務,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
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
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爰修正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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