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勞動教室—勞動法「雇主」及「承攬」概念 - 台糖公司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就該報導爭議案,於此暫不探討雇主規避應付之加班費問題,倒反期望藉此案扼述勞動法「雇主」、「承攬」概念及作簡析,如次。

二、雇主概念 按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Toggle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回台糖官網 │   意見信箱 │   訂閱電子報 │ 字級: 小 中 大 Search 全站搜尋 進階 熱門關鍵字: 循環經濟 drawdown 易購網 :::     Togglemainmenuvisibility 網站導覽 回台糖官網 意見信箱 當期總覽 認識台糖通訊 發行資訊 歷史刊物 網站服務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隱私權保護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訂閱電子報     手機置頂選單 網站導覽      回台糖官網     意見信箱      :::   首頁>歷史刊物 專欄-勞動教室—勞動法「雇主」及「承攬」概念 4月號 2017Apr 專欄-勞動教室—勞動法「雇主」及「承攬」概念  文/蕭俊傑 一、前言 邇新聞報導知名飲料店COMEBUY(長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員工指控公司強迫他們簽署合約,將超過8小時加班工時及假日加班工時,轉移到「威顧集團」第三方公司,以此方式規避一例一休應付之加班費;並披露每日正常8小時工資,由COMEBUY支付,正常工時外(晚間6點後、例假及休假等時段)必要時採承攬或委任制度,由威顧集團發放承攬報酬。

就該報導爭議案,於此暫不探討雇主規避應付之加班費問題,倒反期望藉此案扼述勞動法「雇主」、「承攬」概念及作簡析,如次。

二、雇主概念 按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易言之,僱用人與受僱人彼此間為屬僱傭關係,僱用人即一般泛稱之「雇主」。

然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2款規定,「雇主」係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次按同條第6款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為勞動契約,即雇主為勞動契約之當事人,亦契約上勞工之相對人。

準此,勞基法之雇主,包括勞動契約之雇主、負責人及受託負責人。

此雇主概念主要基於勞工行政監督目的,例如勞基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

是以,法制已將行為人概念擴及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同時採處二罰主義。

再者,勞動法規亦有基於立法目的而將雇主作不同之定義,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3款規定「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該法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36條規定之雇主。

」。

職是,勞動法制更甚將雇主概念擴及至勞動派遣關係之要派單位。

三、承攬概念 按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易言之,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為屬承攬(包工)關係。

又坊間常見「承攬轉包」之再承攬關係,例如事業單位(定作人)將勞務部分工作交予承攬人,而由承攬人再轉包予第三人承攬(次承攬人)之情形,亦不失為承攬關係。

然按勞基法第62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及第63條規定「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按:現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相較映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及第26、27、28條等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皆連帶負雇主之責任。

職是,彰顯勞動法制將承攬之責任概念擴至雇主之責任概念。

四、簡析 本於勞動契約亦屬債權債務契約,且債之關係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判斷債權債務主體時,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並綜合契約履行過程中,給付報酬義務人、受領勞務對象、對勞工實施指揮命令之人等相關情狀加以認斷勞動契約當事人。

按勞基法規範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從屬於他方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勞動契約上之雇主概念,應指負有支付工資或支配勞工提供勞務內容等契約權利義務之人。

次按民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之反面解釋觀之,僱用人經受僱人同意時,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而受僱人經僱用人同意,亦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換言之,民法第484條勞務專屬性之規定並非強制規定,僱傭契約之他方當事人同意下,勞務請求權或服勞務並非絕對限制於原當事人間,乃相對專屬性。

惟當事人之一方違反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從該報導轉移員工工時之作法言,該原公司係適用勞基法之行業,適用勞基法,其對員工勞務及平常業務經營為指揮管理監督,於相對勞務專屬性及續付薪資下,員工並未脫離原公司之勞動契約,雙方仍具勞動關係。

縱使原公司擬將平常加班工時及假日加班工時轉化為承攬方式,於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下,仍然拘束雇主之責任。

是以,其轉移延長工時作法擬化為承攬關係,並不能排除「同一雇主」之勞動關係及責任,員工得主張法定之權利,請求雇主履行義務。

五、結語 從勞動觀點言,勞動契約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承攬契約係以勞動結果為目的;勞動契約於一定期間內受僱人應依雇主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活動,而承攬契約承攬人只負完成一定工作之責任。

若原雇主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屬承攬關係,而當屬勞動關係;此為勞動關係之從屬性特點,亦雇主之擴張概念,鵠的於強化勞工之保障。

  編輯室報告 編輯室報告—地球發燒,我們能做什麼? 封面故事—GreenForever@TSC 減碳篇(1)台糖造林減碳愛台灣 減碳篇(2)蔗香飄飄善化糖廠防治空污有一套 減碳篇(3)愛地球避暖化台糖兩焚化廠排氣有控管 減碳篇(4)台糖養豬2.0友善環境再升級 綠能篇(1)台糖40座加油站架太陽能板 綠能篇(2)雲林日照時間全國第一虎糖發展太陽能有實績 綠能篇(3)台糖養豬2.0沼氣發電有循環 節淨篇(1)省水節能一級棒的台糖量販店 節淨篇(2)廢水零排放岡山、崁頂2焚化廠很讚 節淨篇(3)善化糖廠廢水處理系統成本低廉效率高 綠產品篇(1)台糖量販店綠色行銷力創造消費奇蹟 綠產品篇(2)台糖有機蔬果買的安心、吃的放心 綠產品篇(3)台糖的綠色產品與服務 業務特寫 13週年慶暨5星3蟬聯台糖長榮酒店分享榮耀 春花正開假期正放江南渡假村歡迎攜子同遊 加1行程賞蘭展烏樹林五分車套票加購 愛老人春遊趣台糖加油站招待弱勢長輩賞花踏青 糖聯會召開代表大會新任理事長、勞工董事上任 塑願景求發展台糖舉辦公司會議 專題報導 台糖產糖量減極端氣侯是主因 鮮點子HOT!台糖新鮮人網 專欄 公共論糖—量販事業的策略思考(下) 公共論糖—淺談連鎖通路經營之困境與因應作法 勞動教室—勞動法「雇主」及「承攬」概念 國際糖情分析—國際糖價首季震盪達10%歐盟和中國卻量產 資訊補給站 輕鬆上手優化推動台糖公文線上簽核 繽紛生活 錢途在現—一例一休有彈性!給假不低於勞基法、經勞工同意,可採曆年制並遞延 SugarWalker—消失中的古道—阿朗壹古道 食在美味—台糖長榮推櫻花祭日式套餐讓您享有日式櫻花浪漫 食在美味—西式手法融合在地新鮮春夏江南風味餐 買東西 找據點 會員區 住台糖 fb分享 友善列印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無障礙說明 | 本月刊文圖未經同意不得轉載/本月刊保留所有權利欲利用本月刊全部或部分內容者,需徵求台糖公司同意或書面授權本公司地址:701036臺南市東區生產路68號(交通位置圖)電話:06-337-8888消費者服務專線:0800-026-168若您對本月刊有任何建議事項及客戶服務,請e-mail:[email protected]台灣糖業公司版權所有TaiwanSugarCorporationAllRightsReserved 您是第 12,204,292 位瀏覽者      更新日期 2022-01-05 為供更為穩定的瀏覽品質與使用體驗,建議更新瀏覽器至以下版本:IE11(含)以上、最新版本Edge、最新版本Chrome、最新版本Firefox、最新版本Safari 回到最上方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