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12-4、12-5、96、98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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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

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行政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行政訴訟法 ( 民國103年06月1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4條 行政法院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定其訴 訟費用之徵收。

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行政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受移送 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退還溢收部分。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5條 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者,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

移送前 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行政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行政法 院應補行徵收或退還溢收部分。

檢視現行法條 第96條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 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 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1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 費。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2條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 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3條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 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4條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5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

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重新審理。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6條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 徵收。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7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費,第二編第三章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0條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 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 其他聲請。

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

逾期未納者,由國庫 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5條 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證人亦得於訊問完畢後請求之。

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關於日費及旅費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0條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關於前二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0條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9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

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7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一條及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 本章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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