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提行政訴訟先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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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5日起,提起行政訴訟,將必須先繳1,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裁判費。

修正後條文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者,原則上須先支付4,000元的裁判費,訴訟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 ... 回首頁 網站地圖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日本語 English 한국어 歷史沿革 組織.業務 成員介紹 TIPLONews 法規情報 智財情報 智財統計 研討會 相關連結 影像 詞庫查詢 聯絡TIPLO HOME>TIPLONews 8月15日起提行政訴訟先繳裁判費 C070718Y9|2007年8月號 回上一頁      自8月15日起,提起行政訴訟,將必須先繳1,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裁判費。

修正後條文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者,原則上須先支付4,000元的裁判費,訴訟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裁判費為2,000元。

提起上訴者,則須再加收二分之一的費用。

有關的裁判費用及訴訟進行之必要費用將由敗訴者負擔。

 此外,行政法院將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抗告,以及聲請回復原狀、假扣押、假處分等,也都將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

 無足夠資力支付裁判費的民眾,可向法院請求訴訟救助。

 另外,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與稅務有關之案件得經審判長許可委任會計師為代理人,而專利相關之案件亦得以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為之。

摘自 經濟日報2007.07.18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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