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9、2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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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省(市)為建設廳(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 條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平交易法 ( 民國80年02月0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省(市)為建設廳(局);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 者得拒絕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以委員會名義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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