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例(過失致死) - 八斗子商圈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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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例(過失致死) ... 規格介紹: 刑法第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乃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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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被害人無法撤告,但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緩刑。
)詳細介紹: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此乃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被害人無法撤告,但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緩刑。
)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原本「業務過失致死罪」加重其刑已經取消。
原刑法所定之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以及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等公共危險罪,考量行為人若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會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從事業務之人對於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將從事業務之人的刑責提高。
惟學說多認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基於刑罰平等原則,故刪除刑法第183條第3項、第184條第4項、第189條第4項、第276條第2項、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處罰規定,改提高前開條文普通過失犯罪之法定刑,交由法官依個案情形審酌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而妥適之量刑即可。
許澤天老師說:過失犯的處罰原本過輕,業務過失本就稱不上加重,修法提高過失犯刑度,廢除業務過失,不但是個正確的刑事政策,也可避免何謂業務的解釋困難。
以往大車撞小車小車錯,汽車撞行人汽車錯的觀念已經改變了,路權(道路優先權)成為判定責任的標準,奉勸大家要遵守路權,發生車禍也盡量用調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代替訴訟,才不會對於訴訟結果難以接受,本件車禍撞死騎士的汽車駕駛人刑事不起訴處分,民事判決免賠,請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31號民事判決。
如果機車是走外側車道直行,縱使汽車打方向燈,仍然會有過失責任,因為沒有禮讓直行車,本件機車是切到外側釀禍,所以汽車才會沒有肇事責任。
(針對不起訴處分可以申請再議,如果要避免檢察官不起訴,可以逕行提出自訴,有時候檢察官不想花太多時間蒐集證據,常常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所以案件不會進到法院就結束,讓當事人難以接受。
)毒駕撞青年成植物人判無罪2018-07-30(自由時報)毒蟲連闖3關公共危險及毒駕致重傷害都無罪〔記者張瑞楨、湯世名/綜合報導〕賴姓男子吸毒後開車遇到警察,為甩掉警車,一路從台中狂飆30公里到彰化,沿途還闖紅燈、逆向行駛,把機車雙載的吳姓青年撞成植物人,不過,台中高分院以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且載吳男的機車騎士闖紅燈,賴男不論超速與否,都無法避免撞車,另起訴書沒詳實記載賴男的危險駕駛行為,賴男因此連闖3關,公共危險及毒駕致重傷害罪都獲判無罪定讞。
機車騎士與乘客遭轎車猛烈撞擊後倒地。
(資料照,記者湯世名翻攝)機車騎士與乘客遭轎車猛烈撞擊後倒地,現場遺留2頂安全帽及車輛零件。
(資料照,記者湯世名翻攝)甩警車逆向闖紅燈判決書指出,賴男前年3月3日凌晨0時許,吸K他命後,開車於中市北屯區遇警察巡邏車,他猛踩油門逃離,一路狂飆,還有闖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警車緊追不捨,凌晨1時許追到彰化市,賴男撞上闖紅燈、由許男騎乘的機車,造成後載的22歲吳男重傷成植物人,彰化地檢署以吸毒致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罪及毒駕致人重傷害罪,對賴男提起公訴。
法官︰未達不能安全駕駛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警車行車記錄器顯示,賴男開車與警車追逐約25分鐘,曾多次超車試圖擺脫警車,並沒有行車不穩現象,賴男確實吸毒,但沒有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公共危險罪判無罪。
至於毒駕致重傷害罪,彰化地院指出,警方證稱,撞車前,警車已放棄追逐,原本高速疾駛的賴男,車速也降至約80公里,但警方無法確定許男確切的車速,賴男撞到機車,警車立即停車,逮捕賴男並協助處理車禍。
車禍主因機車闖紅燈彰化地院認為,車禍鑑定結果顯示,車禍主因是機車闖紅燈,該路段限速70公里,如賴男沒超速,須在57公尺前發現闖紅燈的機車,才有足夠煞車距離,賴男見到機車時,只剩45公尺反應距離,縱使賴男依限速70公里行駛,也會造成撞車結果,賴男沒有肇事責任而判決無罪。
危險駕駛檢未詳實記載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並指賴男與警車追逐時,有違規左轉、行駛路肩、違規變換車道、紅燈右轉、行駛分向限制線、逆向行駛、闖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同一審,認為賴男車禍前,雖有上述危險駕駛行為,但檢方起訴沒有詳實記載,也沒有引用這些危險行為佐證賴男犯罪,許男撞車前也已減速,法院沒有義務調查此部分不利賴男的證據,維持無罪確定。
闖紅燈騎士判10月彰化檢方昨表示,尊重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而騎機車闖紅燈的許男,則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10個月。
☆少一份毒品就多一份健康,自由時報提醒您遠離毒品☆ 綠燈直行被闖紅燈機車撞上無肇責卻判賠169萬台中一名駕駛開車被闖紅燈騎士撞上,沒有肇事責任卻得賠償169萬元。
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資料照,記者蔡淑媛翻攝)2017-05-0210:04〔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中一名駕駛開車被闖紅燈騎士撞上,沒有肇事責任卻得賠償169萬元。
有媒體報導指出,台中游小姐2年前在綠燈直行狀況下開車,卻被一位騎機車闖紅燈的阿伯撞上,阿伯送醫後7個月身亡,無肇事責任的游小姐卻被對方提告,近來法院一審判決,游小姐因過失傷害得拘役50天,還得賠償家屬要求的169萬。
據《TVBS》報導,這起車禍的鑑定結果顯示,游小姐並沒有肇事責任,車禍原因是機車騎士違反號誌規定,但騎士車禍後7個月死亡,騎士家屬當時也領走強制險210萬元,又要求游小姐民事賠償,近來她被台中地院判過失傷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連帶家屬提的損害賠償,總共要賠169萬元。
游小姐表示,自己沒有肇事責任,對方闖紅燈為何可以這樣提告,難不成全台灣的人都不用遵守交通規則,那要交通號誌作什麼?自己在車禍後也有探望對方,怎會被對方緊咬不放?報導也提到,闖紅燈的騎士家屬張小姐表示,轎車駕駛一直強調自己沒肇事責任,也沒道歉,才會循求法律途徑求公道。
她還說,只是要對方一個道歉,一毛錢都沒拿也無所謂。
綠燈直行撞死人被判刑2006-09-05 過失致死判4個月(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綠燈直行也有事?苗栗縣苑裡鎮照相館老闆娘李秋節開車與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的退休校長黃金柱碰撞,黃傷重死亡,家屬控告李女過失致人於死,原先檢方不起訴處分,黃家不服,聲請再議,認定李女未注意車前狀況,將她起訴,苗栗地院判刑4月,心情如洗三溫暖的李女不服,決定上訴,全案繼續纏訟。
93年6月2日,39歲的李秋節駕駛廂型車,行經苑裡鎮世界路與信義路交岔路口時,車頭與闖紅燈的黃金柱機車右側車身擦撞,當時黃準備到退休前擔任校長的苑裡國小接孫子放學,車禍發生後他跌倒在地,未戴安全帽的頭部受創,送醫急救後死亡。
苗栗檢方勘驗現場,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認定肇事原因是黃金柱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未注意右側來車,檢方並送請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都認定李秋節是因突遇黃的機車闖紅燈,措手不及,因此不起訴處分。
黃金柱的家屬質疑李秋節未專心駕車,聲請再議,台中高分檢發回,苗檢另名檢察官續行偵查,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認為李車肇事前是繼續行駛狀態且直接進入路口,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顯示雙方車速都很緩慢,李女可能發現黃金柱闖紅燈橫越馬路竟疏未注意,釀成車禍,與黃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將她起訴。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該案時,推翻先前兩單位的事故鑑定意見,改採中央警察大學的現場重建報告並引用「週邊視界」學理,認為李女當時並無任何視覺障礙,應可發覺黃闖紅燈,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
法官認為違反路權者的生命法益仍應受到保障,不能因享有路權,駕駛人就可免除或減少注意的義務,而由違反路權者負起完全的肇事責任,黃金柱闖紅燈雖是肇事主因,但李秋節未注意車前狀況是次要肇事因素,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
被告說法:以後誰還要守法死者家屬:至少應賠喪葬費記者傅潮標/專訪「闖紅燈的勝訴,遵守交通規則卻被判刑,公理何在?以後誰要守法?路口又何必設紅綠燈?」收到苗栗地院判決書,李秋節發出一連串不平的質疑。
李秋節說,2年多來為了這樁官司身心俱疲,她也是被害人,難道大車與小車碰撞,大車就要吃虧?李秋節說,她既未超速、闖紅燈,也沒酒駕,也注意前方路況,對方要闖紅燈,如何預防、閃避?卻遭判刑,根本不符一般社會認知,她已自行設計1份問卷,要請所有開車族評評理。
李秋節說,死者為大,她不願批評往生者,但黃金柱生前當過小學校長,本應做為學生表率卻闖紅燈、未戴安全帽,家屬未捫心省思,反把責任推給她,剛開始時索賠1400多萬元,後來自行降到55萬元,但她沒錯,不能硬叫她賠錢,所以拒絕和解。
黃金柱的兒子黃英哲坦言其父有過失,並付出寶貴的生命做為代價,但李秋節也有過失,雖非故意卻不能完全撇清責任,至少應拿出誠意,賠償喪葬費55萬元。
黃英哲說,原本對地院判決沒意見,也不希望她坐牢,但李女不認錯,還要上訴,讓他想法改變,未來開庭時將請法官重判。
單車闖紅燈在先貨車撞死人不起訴2011-06-25 認定司機有遵守路權(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羅正明、姚岳宏/綜合報導〕以往發生車禍撞死人,不論死者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檢方通常大多會祭出「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帝王條款,認定另一方肇事者有過失;但台北地檢署偵辦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致被貨車撞死案,卻認定司機遵守路權規定,且有緊急煞車,已盡「注意義務」,昨處分不起訴;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謝奇孟指出,若將貨車司機起訴,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形同具文,也違背立法者欲建立國人正確路權觀念的本意。
撞死人沒事家屬:離譜 但死者的丈夫王進國聽說不起訴,直呼「實在太離譜了!」又說「我呷到60歲,頭一拜聽到撞死人的沒代誌!」家屬說,肇事者趁家屬不在,偷偷來上過一次香後,從此不聞不問,連句道歉也沒有,直說那名駕駛「沒有良心」,死者弟弟也說「檢察官要將心比心!」他說,就算姊姊誤闖紅燈有錯在先,但肇事者看到她,也不應該就這樣撞過去,肇事者至少要負過失責任。
呂姓司機一家人昨天不在家,鄰居說,呂姓司機工作賣力,有責任感,待人也很和氣,這個不起訴是還他一個公道。
檢方不起訴書指出,今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擔任藥品業務代表的呂正道駕駛貨車,沿北市信義區福德街由西往東行駛,經221巷口時,騎單車的陳婦突然由巷口衝出,呂雖然緊急煞車,但右前車頭仍撞到單車,陳婦人車倒地,頭部受創嚴重,緊急送醫仍在3天後不治。
案發後,陳婦的王姓丈夫認為司機有錯,告呂某業務過失致死罪,呂應訊說,當時他是綠燈直行,婦人卻騎單車從巷內衝出,因太突然,反應不及才會撞上,目擊的陳姓路人也指證,是單車騎士闖紅燈。
檢方得知肇事路段限速是40公里,因無證據顯示呂超速,於是依「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換算貨車煞車至車停止所需距離。
踩煞車反應時間是4分之3秒,若以時速40公里為基準,換算成煞車反應距離是8.32公尺;同一時速基準下,在乾瀝青路面的煞車距離是7.9至9公尺。
兩者合計就是緊急煞車至車停的估算距離「16.22到17.32公尺」。
另依事故鑑定報告,貨車撞人後的停止點,距肇事路口的中央點「7公尺」,再從路口停等區起算至撞人後的停止點是「14公尺」,兩種算法都未超過「16.22到17.32公尺」,顯見貨車司機看到單車騎士時,確已盡全力煞車。
此外,依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也認為呂無肇事因素,故全案處分不起訴。
其它資訊車禍案例(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此乃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撤告,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書上可以要求被害人放棄民事請求權、刑事責任不予追究。
)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原本「業務過失傷害罪」加重其刑已經取消。
原刑法所定之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以及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等公共危險罪,考量行為人若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會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從事業務之人對於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將從事業務之人的刑責提高。
惟學說多認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基於刑罰平等原則,故刪除刑法第183條第3項、第184條第4項、第189條第4項、第276條第2項、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處罰規定,改提高前開條文普通過失犯罪之法定刑,交由法官依個案情形審酌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而妥適之量刑即可。
許澤天老師說:過失犯的處罰原本過輕,業務過失本就稱不上加重,修法提高過失犯刑度,廢除業務過失,不但是個正確的刑事政策,也可避免何謂業務的解釋困難。
車禍案例(肇事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於108年5月2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108年5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即日失效;102年修正之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有違比例原則,於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本次修正,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打官司要花多少錢?
很多人動不動就想提告,認為可以透過打官司(訴訟)得到自己的損失補償,殊不知有時候反而付出更大的代價,除了耗費大量時間,還有無形的精神損失,最重要的就是因為訴訟所需花費的金錢,往往打贏官司也無法得到補償,甚至因為對方脫產而拿不到半毛錢,只能徒呼負負,莫可奈何。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很多人看到這裡,擴大解讀,以為告贏就可以把打官司的錢拿回來,結果造成勝訴卻要倒賠的情形,甚至打贏的錢還不夠支付律師費用。
有些國家,律師的費用是由敗訴人負擔,在台灣,除了以下2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77-25條: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第466-3條: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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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之當事人可能會負擔勝訴當事人的律師酬金,除此之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律師酬金非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訴訟當事人不論勝敗,均各自負擔,無法向對方求償。
962萬婚姻契約妻勝訴卻倒賠
2018-06-02(自由時報)
夫違反三不保證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李姓女子新婚後,要求呂姓丈夫簽立「三不婚姻保證書」,約定「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賠付違約金962萬元,未料簽了約的丈夫不守承諾,多次罵妻三字經,還嗆「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李女氣得拿出婚姻保證書提告全額求償;士林地院法官認定呂男違約,但認為雙方約定金額過高,最後僅判賠12萬元,李女自己還要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雖贏官司卻得倒賠。
示意圖
法官僅判賠12萬
李女提告指出,她2007年與呂男結婚,婚後不久就在某天半夜被呂男趕出門,後來因呂苦苦挽回,她才沒提離婚,但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發生,要丈夫簽下保證書,約定呂男須履行配偶忠誠義務,以及不得對她言語污辱或有身體暴力,如果違反規定,應賠償962萬1400元。
李女主張,呂男雖簽下保證書,後來仍經常惡言相向,不但罵她「矯揉造作」、「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妳這個人好可怕」,還多次罵她三字經,甚至曾跟朋友相約外出找女人,違反配偶忠誠義務,應依保證書內容賠償。
裁判費+律師費虧大
開庭時,呂男否認有言語污辱、援交等行為,但李女提出4份呂男所寫的悔過書,證明呂曾寫下:「我不該罵老婆矯揉造作」、「我罵三字經,故要罰寫淨口業真言1000遍」、「不該說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該罰寫1000遍」、「我不該罵髒話」等字句,法官據此認定呂男違約4次。
但法官認為,保證書約定的違約金實在太高,因此改為以每次違規須賠3萬元計算,最終依4次言語污辱判賠12萬元,但李女應負擔本案98%裁判費,依原請求金額962萬元計算,須繳納9萬4410元裁判費給法院;可上訴。
夫違反962萬婚姻契約人妻告贏卻倒賠
人妻告夫違約求償,雖打贏官司卻倒賠。
(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2018年06月02日10:04 中時電子報
張達智
北市一對夫妻簽立保證書,約定丈夫「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要賠違約金962萬元。
之後丈夫多次用三字經辱妻,還說她「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妻子氣炸提告違約求償。
士林地院審理認定丈夫違約,但僅判賠12萬元,且由女方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人妻打贏官司卻反而要倒賠。
據自由時報報導,北市李女與呂男2007年結婚,婚後不久,某日半夜呂男竟將李女趕出門,後來呂又苦苦挽回,李女才沒提離婚,但要求丈夫簽下保證書,約定呂男須履行配偶忠誠義務,以及不得對她言語污辱或有身體暴力,如果違反規定,應賠償962萬1400元。
李女主張,呂男雖簽下保證書,之後卻惡性不改,不但罵她「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還多次罵她三字經,甚至外出找女人,應依約賠償。
法官審理認定呂男違約4次,但雙方約定違約金過高,改以每次違規須賠3萬元計算,總計判賠12萬元;但李女應負擔本案98%裁判費,依原請求金額962萬元計算,須繳納9萬4410元裁判費給法院;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打官司要花多少時間?騎士遭撞陪就醫反挨告纏訟還清白
2019-06-2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41歲藍姓男子騎機車在台南停等紅燈,遭李姓婦女的機車從後追撞,未料他反遭撞人的李婦求償,否則提告過失傷害,藍男直喊衰,從到警所做筆錄、開庭、申請車禍鑑定、再議,司法程序拖了1年半,這個月才做出不起訴處分,讓他脫離「車關」。
2016年某日,藍男騎機車,腳踏板上擺著黑色塑膠袋裝的垃圾,當時他在台南市府前路等紅燈,號誌剛轉到綠燈約3秒,機車左後方就受到另一輛機車撞擊,他重心不穩差點跌倒,撞上他的李婦卻整個人飛撲在地,身上有多處擦傷,藍男上前扶起李婦,並陪她就醫,留下聯絡方式才離開。
沒想到李婦這一摔,造成腎臟內膜出血,反責怪藍男機車踏板上放了包垃圾,害她出車禍,要求賠償,否則提告過失傷害。
李婦向警方供稱,超車時突然覺得機車右方被拉住,失去動力才會車禍,藍男則喊冤,認為他紅燈停好好的,李婦就撞上來,還陪她就醫,沒想到還被告。
雖然車鑑會的報告認定,李婦從左側超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導致自己車禍受傷,藍男沒有肇事責任,但李婦仍反咬藍男超速、沒有注意安全距離讓她摔車。
警員調出監視器也證實李婦車速相當快,因此才會發生車禍。
李婦提告後,藍男近1年來警所、地檢署兩地奔波,檢方認為藍男沒有肇責做出不起訴處分,李婦不滿提再議,只因為一個小車禍,司法程序拖了超過1年半,再議部份才又不起訴處分。
一審有罪,二審無罪廁所觸診貪方便1審判猥褻2審無罪
2018-05-26(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市成美醫院副院長謝俊雄,被控未依規定在診間觸診病患,而是私下把將女患者阿香(化名)帶到廁所、未戴手套直接摸下體與捏乳房,謝辯稱他忙得身心疲憊,為了趕下班才圖方便蹲在廁所內檢查,不可能猥褻產後身材臃腫的阿香;彰化地院不採信,依利用機會猥褻罪判刑6月,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地點與流程雖都不對,但被告只是急著下班而便宜行事,改判無罪確定。
廁所觸診一、二審見解對照
婦科醫廁所看診示意圖
判決指出,謝俊雄是知名婦產科醫師,案發時兼任彰化市成美醫院副院長,前年8月22日深夜,阿香(34歲)陰道出血,塞紗布止血後,在2樓候診區休息,見謝招手要她到3樓廁所檢查出血是否停止,她只好撩起裙子,脫掉內褲站著,謝蹲著扭頭往上仰,沒戴手套就碰觸檢查阿香下體,又要求阿香掀開衣服,沒洗手就揉捏阿香雙乳,還摸到左乳有硬塊,阿香數天後提告。
彰化地院審理時,謝解釋說,碰觸女人身體,是他執業近30年的例行工作,當天忙得身心俱疲,已接生2名產婦,深夜門診結束後,還有2名產婦待產,他急著下班休息,才能應付夜間召喚接生,當時女護理師準備下班,如果到診間產房檢查,要先換手術衣,產檯還要消毒,他承認自己貪圖方便,沒有護理師陪診,也沒戴手套,就在廁所檢查阿香。
一審彰化地院認為他沒有悔意,判刑6月,且將易科罰金的標準從一般刑案每天1千元,提高到每天2千元,總計得易科罰金36萬元。
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謝必須確認阿香出血是否停止,才能下班並讓阿香返家,當時已近深夜11時,護理師已下班,進入廁所檢查是最直接快速方法,謝無騷擾調戲之詞,雖貪圖方便,未遵守正規程序,但無猥褻犯意,縱使地點與流程都不對,卻不能認定是猥褻,據此改判無罪。
罕見判決/法官救假釋犯酒駕免刑引議論
2018-10-02
合議庭︰林男有心向善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林姓男子假釋期間酒駕被逮,一審簡易判決處刑2個月,依法需撤銷假釋,回籠服完3年半殘刑,林男上訴後,二審新竹地院合議庭認為林男積極重建家庭生活,獨力承擔全家經濟,有心向善,法內施仁,依刑法61條撤銷原判決,諭知免刑,也連帶不用回牢服殘刑;判決一出引發激烈論戰,支持者認為當事人應重拾機會好好做人,反對者卻以沒前科的老百姓酒駕都不可能免刑,如此判決會引發負面觀感,不僅不公平也助長酒駕歪風。
情境照
支持者︰重拾機會好好做人
37歲林男因強盜、竊盜等案被判刑10年9月,2015年4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假釋至本月23日期滿。
去年1月27日上午9點多,林男在國道3號因行車歪歪斜斜被攔查,酒測值0.2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反對者︰不公平助長酒駕歪風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假釋期間酒駕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林男提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他自假釋出監後,除本案未有其他犯罪紀錄,「可見其假釋出監後,尚知潔身自愛,謹守法紀」,且假釋後積極進取努力學習,在小吃店工作表現優異,2016年5月由廚房助理升任頭廚,另父親失業,母親有中度身心障礙,他與父母、妻子同住,均由林男承擔全家經濟來源,足認他積極重建家庭生活,並負擔家庭義務,確有悔悟之心。
合議庭認為林男酒駕誠屬不該,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未釀成事故,對社會治安危害性相對較低,本案犯罪行為實屬輕微,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1月,林男尚須面臨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將使其喪失現有工作與正常生活,先前更生努力將一筆抹煞,與刑罰教化及司法追求社會修復的精神有違,因此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
合議庭亦盼林男經此教訓,能深切惕勵,千萬不可酒駕,否則將再次面臨撤銷假釋,而辜負國家給他更生的寬典美意。
本案不得上訴,就此確定。
引刑法61條免除刑責法界看法兩極
2018-10-02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地院合議庭做出強盜假釋犯酒駕免刑判決,引發法界議論,持正面看法的認為法官真是佛心來著,是件有溫度的判決;反對者則認為,法官給再犯法的假釋犯免刑,不免讓積極追訴犯罪的司法人員感到氣餒。
新竹一名資深律師說,他執業數十年來,還不曾看過有法官引用刑法61條免除被告刑責的案件,實務簡直太少見了,法官手下留情做出這樣的判決,需要相當勇氣。
另有律師說,仔細看本判決的遣詞用字,會發現合議庭論述合乎情理,也合乎法律規定,是一件有溫度的判決。
新竹地檢署一名檢察官則相當不以為然,他說,一審判決歷經警方蒐證逮捕、檢方偵查起訴,連一審法官都認為被告不珍惜假釋機會,還故意酒後開車,判刑2月用意就是要撤銷其假釋,二審卻大逆轉給予免刑,實在跌破檢方眼鏡。
此外,聲請撤銷假釋也是執行科檢察官權責,法官直接判免刑,且不得上訴,等於剝奪掉一審法官、檢察官與裁定法官這三名司法人員的權責,「會形成一種惡例!」
一名檢察官說,法官的佛心,檢方也能夠理解,但放眼現在有多少沒有前科的老百姓,只要酒駕根本毫無免刑機會,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肯定要面對社會觀感的壓力。
檢警不免感到氣餒
有檢察官私下表示,社會上比本案被告更可憐、境遇更慘的被告,所在多有,那麼那些人是否也有免刑待遇?有檢察官說,立法者設計撤銷假釋的用意,就在避免當事人再度犯罪,檢警積極追訴犯罪,法官卻諭知免刑,讓檢警不免感到氣餒。
刑法第61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騎士撞斷牙名嘴羅友志改判有罪
2018-11-16
未禮讓直行過失傷害起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電視名嘴羅友志(見左圖,取自臉書)前年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中興路,右轉駛入內線車道,未禮讓直行的鄭姓機車騎士先行,害機車閃避不及撞上車子,造成鄭男顎骨骨折等,還掉了3顆門牙,羅男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一審判他無罪;由於兩次鑑定結果均認定羅男是肇事主因,高等法院依此認定羅有過失,昨改判他3月徒刑。
羅友志。
(取自臉書)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刑3月
前年6月9日深夜,羅友志從新北市五股中興路三段160號產業道路駛出,未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逕自右轉駛入中興路三段的內線車道。
鄭姓騎士沿中興路三段行駛,見羅的車駛出,閃避不及撞擊車子左側車身,造成臉、胸多處擦傷及顴骨、顎骨骨折,還撞斷3顆門牙;羅向警方承認肇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肇事主因是羅男駕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鄭男騎機車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羅男。
新北地院認為,鄭男騎車處屬下坡右彎引道,轉彎幅度極大,就算羅男有在路口暫停,也可能受限轉彎阻礙,無法看到鄭男來車,無法證明羅男有疏失,判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審理時,再度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仍認定羅男是肇事主因。
高院合議庭審酌羅未和鄭男和解或賠償,但符合自首要件,改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還可上訴。
羅友志:被撞怎變傷害
羅友志昨在臉書稱「二審被執著法條,判被撞的人『傷害他人』,除了無奈、遺憾…我們還能做什麼?」
非常上訴司法話題》不得不利被告!?上訴有理卻被駁回
2018-07-23(自由時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確定判決是否能代表公平正義?恐怕並不盡然!根據統計,最高檢察署每年提出的非常上訴中,有高達8成獲得改判,而被駁回的2成中,還有部分是因最高法院認為檢察總長不得在對被告不利的情況下提非常上訴,而予以駁回,形成「上訴有理卻被駁回」的奇怪現象。
每年非常上訴案8成獲改判
以1起發生在桃園的強制猥褻案為例,當時1名黃姓男子因猥褻女童被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事後執行檢察官發現強制猥褻罪刑責應為6月以上、不可易科罰金,且故意對兒童犯罪還應加重其刑,故委請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不料最高法院雖認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但仍以原判決有利於被告為由駁回。
另有1名黃姓男子因酒駕被判刑2月、緩刑2年,執行檢察官查出黃男前1個月剛因詐欺罪被判刑確定,依法不得緩刑,呈報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沒想到最高法院雖認定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但仍以原判決有利於被告為由駁回上訴。
事實上我國烏龍判決並不罕見,更凸顯非常上訴糾錯功能重要性,例如過去曾有人撿拾漂流木被逮,原本最重僅可處500元以下罰金,法官卻判拘役30日;另曾有1名12歲孩童用不實資料申請網站會員,明明屬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卻被法官判刑1個半月;甚至曾有1名具台灣、菲律賓雙重國籍者犯下毒品罪,法官竟把他當成外國人驅逐出境。
最高檢指出,目前佔非常上訴比例最高的就屬「累犯」案,我國刑法規定「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才屬「累犯」,但法官卻常誤認假釋期間犯罪者是累犯並加重其刑,直到2014年對累犯的見解變更,非常上訴的案件量才大幅下降,去年僅274件,今年迄今也僅149件。
根據統計,最高檢察署每年提出的非常上訴中,有高達8成獲得改判。
(示意圖,資料照)
小檔案》非常上訴
2018-07-23(自由時報)
非常上訴制度源於法國,是刑事確定判決違反法令時的特別訴訟程序,必須由檢察總長發動,除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的作用外,也有糾正裁判錯誤及統一法律適用之功能。
除了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外,各審級檢察官也可檢附意見書及相關卷證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但非常上訴只能審核原判決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事實認定有誤則不符合法定要件,僅能向法院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收案後,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審理,若認為無理由可逕予駁回,認為有理由者,可將原判決部分或全部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另行判決。
(整理:記者吳政峰)
非常上訴制度源於法國,是刑事確定判決違反法令時的特別訴訟程序,必須由檢察總長發動,除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的作用外,也有糾正裁判錯誤及統一法律適用之功能。
(示意圖,資料照)
證據能力警非法逼驗尿男認了吸毒仍判無罪
2018-12-05
搜索沒扣到毒品硬採尿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警方持搜索票到毒蟲童雲慶住處搜索,雖沒扣到毒品,仍將他帶回執意採尿,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童男被依毒品罪嫌起訴,不過他辯稱,當時已表達:「我不自願驗啦!」認為警方程序不合法。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陽性,但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警員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屬程序違法,判童男無罪。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陽性,但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警員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屬程序違法,判童男無罪。
(資料照)
拘提、逮捕才可逕行採尿
有吸毒前科的童男是治安人口;去年11月22日,警方持搜索票進入他住處搜索,當下雖未扣到毒品,仍將他帶回派出所驗尿,後被依法起訴。
童男在法院審理期間說:「警員什麼都沒扣到,進到派出所後卻強迫我採尿,我才簽名,警員做法有程序不合法問題。
」但警員辯稱,事先經童的同意才採尿,童在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後,也承認吸毒。
為釐清當日採尿過程,法官特別勘驗警詢筆錄及錄音光碟發現,警員當下詢問:「是自願接受警方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嗎?」童男回:「我不自願啦!」警員再問:「尿是不是你的啦?」童又回:「我不要採不行啦!」等語,因而認為,既然童已明確表示非自願驗尿,且確實未在他的住處扣得任何物品,是否在他自由意志下同意採尿,仍有疑問。
程序違法尿液陽性仍無罪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若遇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時,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疑犯或被告,得不經同意採取指紋、掌紋或腳印等;認為有理由採取毛髮、唾液或尿液時,同樣可採取。
但法官解釋,該法條立法意旨在於,偵查階段若未即時行採集行為,將無從獲得有效證據資料,才會賦予警察不須令狀或許可,即得干預、侵害被告身體的特例;不過依警員證詞可知,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後來強制採尿行為不符該法條規定,因此判無罪,可上訴。
正宮捉姦聽音辨「味」…小三獲無罪
2018-07-23(自由時報)
聽見夫穿褲聲衝進門搶垃圾袋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林姓富商的妻子前往小三租屋處捉姦,在門外就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皮帶與鑰匙環碰撞聲響,立即衝入把垃圾袋收走,刑事局驗出衛生紙有2人DNA,檢方因此起訴小三,但新竹地院認為林妻率眾侵門踏戶蒐證,已逾憲法對於住居安寧、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保護,且非法侵入住宅符合「毒樹果實」理論,所得物證無效,因此本案證據全遭排除,判小三無罪。
垃圾倒警局桌上一件一件聞
去年2月,林妻帶兒子、女兒會同警方前往陳女住處捉姦,林妻指控,在門外就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的聲響。
為蒐集通姦證據,進門後她交代兒子把垃圾袋收起來,並當場報警。
在派出所做完告訴筆錄後,她把2袋垃圾倒在桌上,當著所有人面前一件一件去聞,覺得有分泌物或精液等體液味道,就交給警方當證物。
搜到沾精衛生紙法官認非法闖屋物證無效
可疑的13張衛生紙由警方扣案,刑事局鑑定混有2人DNA,檢方認定2人有通姦行為並起訴陳女。
陳女矢口否認發生性行為,她認為衛生紙是違法取得的,當天沒有同意林妻等人進入住處及帶走垃圾。
法官認為,根據司法院解釋,陳女對租屋處所有實質上管領權限,並享有住居安寧、私人生活不受干預、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自由等憲法保障權利,如未經同意即以非法手段侵入,乃屬法所不許。
林妻未得同意違法闖入租屋處,並由兒女翻找垃圾桶,將使用過衛生紙未經陳女同意即取走,再提交予檢警做為證據,其私人取得證物的手段,難認合法。
法官認為基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林妻以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索等手段取得證據,對住居安寧、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保護,有重大危害,故本案證據資料均排除,否則無異於鼓勵或容任私人不循正當法律程序取得證據,不僅有害人權,更危及法治,判陳女無罪。
林男妻子率子女前往小三租屋處,在門外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皮帶與鑰匙環碰撞聲,立即衝入蒐證捉姦。
(美編黃質彬繪圖)
新聞辭典》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物證不得採為證據
2018-07-23(自由時報)
毒樹果實理論是指以違法方式取得的物證、口供,其證據不得採用,也就是樹本身有毒,果實也被認定有毒。
1939年美國大法官提出「毒樹果實」理論,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確認,凡違法逮捕所得物證,及部分在逮捕後取得被告自白,也就是物證及口供,都屬於毒樹果實理論範圍,不得採為被告有罪證據。
(記者蔡彰盛)
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確認,凡違法逮捕所得物證,及部分在逮捕後取得被告自白,也就是物證及口供,都屬於毒樹果實理論範圍,不得採為被告有罪證據。
(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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