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談室-出嫁女兒不能繼承的道德觀應與時俱進 - 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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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眾關於子女繼承,仍普遍存在長兄如父、出嫁女兒不能繼承家產的觀念,因此實務上有不少遺產糾紛案件,是其他姊妹主張繼承的權利遭侵害,或是主張父母親生前因 ... 律師相談室 律師相談室 繼承遺囑 律師相談室 離婚監護 繼承遺囑 查封拍賣 車禍法律 勞資糾紛 財產犯罪 不動產糾紛 債務清理 債務糾紛 民事常見諮詢 刑事常見諮詢 其他案例 離婚監護 繼承遺囑 查封拍賣 車禍法律 勞資糾紛 財產犯罪 不動產糾紛 債務清理 債務糾紛 民事常見諮詢 刑事常見諮詢 其他案例 【繼承遺囑】出嫁女兒不能繼承的道德觀應與時俱進 臺灣民眾關於子女繼承,仍普遍存在長兄如父、出嫁女兒不能繼承家產的觀念,因此實務上有不少遺產糾紛案件,是其他姊妹主張繼承的權利遭侵害,或是主張父母親生前因結婚、營業、分居的原因,先將不動產登記或贈與給長子,事後卻無法分配訴諸法院的情形。

某案例是這樣的,林小姐的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有:母親、二位哥哥及林小姐共四人,因為林小姐婚後嫁至外地,大哥跟她說為了要辦理繼承登記跟報稅,要求提供印鑑章跟印鑑證明,林小姐沒有多想便交給大哥。

事後才得知,父親留有的不動產都被大哥拿走,留有的百萬存款,僅分10萬元給自己,林小姐向大哥討個說法,無奈大哥卻惡言相向,還說當初父親有給嫁妝,現在又分10萬很不錯了,林小姐氣憤難耐,前來詢問律師解決之道。

律師解說: 一、應繼分被侵害,得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林小姐也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並且是與母親、兄弟共同依應繼分比例繼承,但大哥卻隱瞞父親的遺產狀況,並持林小姐的印鑑張、印鑑證明辦理繼承,將父親遺留的不動產擅自移轉登記到他名下,其它遺產也未依照法定應繼分四分之一比例分配,嚴重侵害林小姐的繼承權。

此時,林小姐可依據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是民法第1146條第2項,必須在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日起2年內主張,或是從繼承開始時(父親死亡時),已經超過10年,就不能再行使這項權利。

不過在107年12月14日大法官通過第771號解釋,宣布縱使罹於時效,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不會因為上述的時效完成而喪失,也就是合法取得的繼承權永不喪失,但仍有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規定的適用,還是可以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二、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如何處理? 依照民法第1173條規定,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已從被繼承人處因分居、營業、結婚而受贈與的財產,應將贈與價額加入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此價額,於遺產分割時,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這是民法繼承的「歸扣」,然而這需要其他繼承人舉證,父親生前確有將財產以分居、營業、結婚為由分配繼承人的意願,法官才能作為判決依據,且雖然大哥主張有嫁妝給林小姐,但是必須以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此外,林小姐不妨在多想想父親生前送給大哥的家業有哪些,也可以反過來向大哥主張歸扣,因為在較為傳統的家庭觀念,父親勢必會給予長子更多,甚至在生前就將事業都交棒給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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