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高中資訊網| 重要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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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綜合高級中學 綜合高級中學係統整普通高中和職業學校之教育目標、學生來源、學生 ... 於民國88年修訂「高級中學法」,綜合高中納為高級中學類型之一,成為正式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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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綜合高級中學  綜合高級中學係統整普通高中和職業學校之教育目標、學生來源、學生進路和教學資源的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高一課程以試探為主,自高二起依學生之適性發展分化,選擇學術學程(以升讀大學為主)或專門學程(以升讀科技大學、技術學院、或就業)、或跨學程(綜合學程);藉以提供性向未定或性向多元之學生延後分化並獲得適性發展之機會。

綜合高級係 85學年度起試辦,並於民國88年修訂「高級中學法」,綜合高中納為高級中學類型之一,成為正式學制。

      三、 學術學程   學術學程為綜合高中學生自高二起分化後進路選擇之一,其課程和進路與普通高中相近,分為社會學程(升讀文法商等系組為主)和自然學程(升讀理工醫農等系組為主)。

係以升讀一般大學為主。

       四、 專門學程  專門學程為綜合高中學生自高二起分化後進路選擇之一,其課程與職業學校相近,著重專業知識與技能,並兼顧職業道德之培養。

係以升讀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專或就業等進路為主。

    五、 一般科目  綜合高中課程之一般科目可開設在部定必修、校訂必修及校訂選修,部定必修一般科目為 56學分,包含語文領域16學分、數學領域8學分、自然領域6學分、社會領域6學分、藝術領域4學分、生活領域6學分、體育與健康領域6學分及國防通識4學分,計56學分。

校訂必修一般科目為 0-16學分,學校得參照「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中之部定必修及選修科目,或「職業學校課程暫行綱要」之部定必修一般科目;校訂選修一般科目亦比照此原則開設之。

     六、 專精科目  專精科目係屬校訂選修科目,為綜合高中學生高二分流後選讀之課程,分為學術學程和專門學程兩大類。

學術學程之專精科目得參照 95學年度實施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專門學程之專精科目得參照「專門學程歸屬表」及95學年度實施之「職業學校課程暫行綱要」,學校應就每一學程至少規劃60學分,內含基本必要的核心科目26至30學分,學生於特定學程修滿40學分並修習該學程之核心科目且成績及格者,得在畢業證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

    七、 核心科目  係特定學程培養核心能力時應修習之科目,屬校訂選修科目範圍;學術學程得參照「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專門學程得參照該學程所歸屬職群之部定必修專業及實習科目,規劃 26至30學分做為該學程之核心科目。

    八、 校訂必修科目  校訂必修科目為 0-16學分,係學校為發揮教育理念,發展較學特色,於一般科目範疇中,擇定或自行設計之必修科目。

      九、 校訂選修科目  校訂選修科目為 110-142學分。

學校宜考量學生進路需求及學程特色,依其本位課程規劃開設一般科目及專精科目。

      十、 課程計畫  為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時,須研擬送審之文件資料,藉以說明規劃理念、課程規劃、教學規劃、學生畢業進路 ……等事項,期使學生能充分適性發展,以落實綜合高中之教育理念;學校應籌組課程發展委員會,並依照「綜合高級中學暫行課程綱要總綱」中「學校本位課程規劃原則」撰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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