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色色?在臺灣可以合法經營成人內容平台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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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IN的例示框架將有害內容分為「一般色情」、「兒少 ... 作者改寫自iWIN,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 在了解不同內容對應到的層級 ... 下載 列印 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2-07-22 可以色色?在臺灣可以合法經營成人內容平台嗎?(上) 文:陳徹(認證法律人) ‧ 刑事犯罪‧ 2022-02-12 本文 根據媒體報導[1],知名成人內容平台SWAG因允諾檢察官的十項條件,所以在負責人獲得緩起訴處分後重新開站。

其中十項條件都是在要求平台達成兩項任務:「防止兒少觀看不宜內容」、「防止平台出現非法內容或行為」,本篇文章將說明前項任務中「兒少不宜」的定義,以及業者應該怎麼做才能被認為足夠「防止兒少觀看」。

什麼是兒少不宜內容? 相關法規與標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6條、第46條之1都有提到「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2]」,這些依法必須設置防護機制防止兒少接觸的網路內容到底是什麼?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對它提供更詳細的說明。

而臺灣在2013年,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邀集教育部、衛福部等主管機關依據兒少權法第46條[3]成立的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nstituteofWatchInternetNetwork,iWIN[4]),就透過和專家學者、政府機關、兒少團體及業者召開的會議,制定了「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以下簡稱例示框架)。

例示框架的內容 iWIN的例示框架將有害內容分為「一般色情」、「兒少色情」、「暴力」、「恐怖」、「血腥」、「有害兒少物品」及「其他違反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7個項目[5],並分別就每個項目中內容對兒少身心影響的強度,區分不同的防護層級,而涉及越高層級的內容,業者就應該設置越嚴謹的防護機制來防止兒少接觸。

像SWAG這樣知名的色情影音平台,平台內容當然會有「一般色情」例示框架中提到的性交和裸露性器官等兒少不宜內容,必須設置防護機制防止兒少接觸。

例示框架在實務上也是主管機關和法院採納的標準,例如2019年蘋果日報曾經在他們網站的報導中附上受虐待屍體和敲碎手指的圖片和影片,依照iWIN例示框架的血腥類別,該內容屬於第3級,至少應設置「嚴格年齡防護機制」,而蘋果日報公司卻多次未遵守,便遭到臺北市政府裁處36萬元,法院也肯定市府依照例示框架裁罰是於法有據[6]。

如何防止兒少觀看才算合法呢? 防護機制的概念 在登入成人網站,或是如PTT、Dcard等社群平台的限制級看板時,「你是否已滿18歲?是/否」這段文字總是搶先在文章圖片或影片之前出現。

這樣利用過橋頁面,要求點擊「是」來確認使用者已經成年的方式,在iWIN例示框架的防護機制中屬於「阻攔機制」。

而網頁內容如果含有經過馬賽克處理的裸露性器官人物,至少都需要設置阻攔機制才合乎規定。

而越高層級(即尺度越大)的「兒少不宜接取」內容,便需要越高層級的防護機制來防止兒少接觸和取得。

iWIN例示框架防護層級與機制列表 以下表格舉例不同尺度的內容,對應到的iWIN例示框架五種防護層級(表1): 表1 iWIN例示框架的色情項目防護層級 例示框架文字 實際範例 涉及層級 人獸交內容 人與犬性行為畫面 4 強調描繪性活動內容 A片性交畫面 3 使人產生普通性聯想內容 成人議題Podcast 2 具正面價值且正面價值與呈現內容符合比例之處理後裸露內容 性器官經馬賽克處理的性教育影片 1 真實人物無性器官特寫裸露之規範 背部全裸寫真相片 0 作者改寫自iWIN,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   在了解不同內容對應到的層級之後,下方表格是五種不同層級的兒少不宜接取內容,所需要的防護機制(表2): 表2 iWIN例示框架防護層級對應的防護機制 涉及層級 防護機制 機制介紹 4 無 即便有防護機制仍禁止出現 3 嚴格年齡防護機制 驗證身分證、信用卡試刷等 2 阻攔機制 如「是否年滿18歲」的過橋頁面 1 警示機制 影片開頭警告未成年禁止觀賞 0 無 無須防護機制 作者改寫自iWIN,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     防護機制的展望 上述防護機制介紹,僅是目前實務上經過iWIN認可且業者時常採行的方式。

但是機制應依照著科技日新月異而符合人性需求,例如內政部已推出的「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可用於登入政府網站並取得服務,筆者認為若能和成人內容平台業者串接,便能在更加保障使用者個資安全和提升身分認證的真實性上,落實嚴格年齡防護機制。

 蘋果日報(2021),《老司機笑了!SWAG重新開站負責人緩起訴確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第3項:「 I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III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1:「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第6款:「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  參考iWIN(n.d.),《關於我們》。

  iWIN(n.d.),《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0號判決:「本院審諸該例示框架之法源依據、制訂組織與程序,及針對上開各項目所為定義、例示等,認該例示框架之目的既在使網路平台提供者訂定平台自律規範得為參考,並提供技術上可行之相對應防護措施,被告以之作為兒少法第46條之1『有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涵攝基礎,當可支持。

原告爭執該例示框架不具法律效力,有違依法行政原則云云,乃無可採。

」 標籤 兒少不宜內容 ,色情網站 ,交友平台 ,成人內容平台 ,i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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