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了什麼? - 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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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72條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原本的刑度是死刑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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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五月20194六月2019一起讀判決刑事
刑法修了什麼?
108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正案,經總統在5月29公布,並在5月31日生效。
以下來簡要介紹這次的刑法修了哪些部分?
一、定義凌虐,修正第286條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
刑法有許多條文都提到「凌虐」,比如第286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什麼是凌虐,並沒有很清楚的定義。
新法在第10條第7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此外,刑法第286條可以說大幅擴充,從原本2項擴充到4項,將保護對象從未滿16歲提高到未滿18歲,全文如下: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罪發生死亡結果,無追訴權時效
過去,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的時效是30年。
這次,新法在第80條第1項第1款增加一個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此外,依照刑法施行法增訂的第8-2條,在這次修正的刑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用再做新舊法比較。
換言之,只要在5月31日以後時效尚未完成,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就沒有追訴權時效。
像木村拓哉主演的「檢方的罪人」,兇手逃過殺人罪的追訴權時效這樣的故事情節,以後在台灣不會發生。
三、殺人罪章的刑度跟要件調整
第272條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原本的刑度是死刑跟無期徒刑,修法後改為加重「殺人罪」的刑度,至二分之一。
第274條的生母殺甫出生子女罪,是考量到特殊情況的刑度減輕規定,但這次新法增加了一個要件「因不得已之事由」。
第275條加工自殺有兩種行為樣態: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
舊法的刑度一樣,都是1年以上7年以下,新法將兩者的刑度區分,前者刑度較低為5年以下;後者較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
四、不區分「業務」、傷害刑度提高
計程車司機搭載客人時不慎發生車禍,或是醫生在診治過程發生醫療疏失,造成別人傷害、致重傷、致死時,所要負擔的是業務傷害、致重傷、致死罪,刑度比一般人來得高。
這次修法認為不管是否從事業務,注意義務應該一樣,刪去以「業務」的區分方式。
雖然不再有業務的區分方式,但傷害罪群的刑度整體的提高,讓法官可以依照過失情節,有較大的空間來決定刑度。
修正後,傷害罪從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過失傷害從6個月以下提高到1年以下、過失重傷害從1年以下提高到3年以下、過失致死從2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
傷害或重傷害致死,從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調高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提高聚眾鬥毆刑度、刪除傳染花柳病罪
第283條聚眾鬥毆是之前的熱門議題,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法定刑從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這次被刪除,之後就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而不特別規定,同時也刪掉花柳病刑前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規定。
六、罰金刑修正及其他
這次刑法批次修改罰金刑,修改的方式是這樣的:
最高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修正為10萬元以下;2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修正為20萬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修正為30萬元以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修正為50萬元以下。
另外,有兩個條文有文字修正、但在構成要件上無實質的影響,包括刑法第315–2條妨害秘密、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最後,原本刑法第139條只有針對公務員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新法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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