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41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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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積以保留實收資本50%之半數,其餘數額得轉作資本. (註:100年修法後,公司法第241條第3項修改為:「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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