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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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2年12月13日 第1條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

第3條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能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

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包括電話)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第4條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額度間,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予以獎勵。

前項獎金,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5條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

第6條檢舉已發覺之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7條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案卷內。

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第8條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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