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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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 中華民國9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法三字第093214307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之1條文 目前線上:545人,瀏覽人次:65724947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2357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至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臺北市/衛生類/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法三字第093033645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2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法三字第09321430700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10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法三字第096308883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3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3765900號令修 正發布第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2357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至第1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修正]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衛生管理法規如下: 一、醫師法。

二、醫療法。

三、藥事法。

四、藥師法。

五、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六、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七、營養師法。

八、物理治療師法。

九、醫事檢驗師法。

十、醫事放射師法。

十一、護理人員法。

十二、助產人員法。

十三、健康食品管理法。

十四、菸害防制法。

十五、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十六、其他經衛生局公告納入本辦法獎勵之法規。

[修正]第四條民眾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之獎勵,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食品 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於前項檢舉案件準用之。

[修正]第五條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其獎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 五十發給獎金。

二、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國家公園、公園及 綠地內吸菸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檢舉違反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案件,經裁處確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 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

檢舉違反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經裁處確定者,按罰鍰實 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 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修正]第六條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 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衛生局或其所轄健康服務中心為之。

以言詞為之者, 應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前項檢舉應提供具體違法事證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檢舉人為法人 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者之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 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

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領取檢舉獎金之意旨。

四、檢舉違規廣告,應視廣告性質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廣告:雜誌應檢附封面及廣告頁面,其他平面媒體廣告 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封面及廣告頁面。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 間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 播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海報或傳單:應檢附該手冊、海報或傳單,並詳述取 得方式、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間。

五、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

[修正]第七條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為衛生局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

二、匿名或姓名不實。

三、無具體事證。

四、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

五、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購物 型錄。

六、檢舉第五條第一項以外之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

七、違反前條規定,經衛生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八、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

[修正]第八條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衛生局或所轄健康服務中心收件時為準。

[修正]第九條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 放棄。

[修正]第十條衛生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或其他 足資辨別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修正]第十一條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通知 時,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 提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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