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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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 該單身員工宿舍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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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依左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
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
該單身員工宿舍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
作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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