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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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 該單身員工宿舍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 ... 目前線上:975人,瀏覽人次:69958313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依左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 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 該單身員工宿舍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 作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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