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之一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 -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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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 MyWoo 首頁 | 六法全書 | 律師網 | 法拍網 | 地圖網 | 選戰地圖 | 國語辭典 | 六法全書下載 法規目錄 ->  農業法規 ->  畜牧目 -> 動物保護法 民國100年06月29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延伸文章資訊
- 1立法院-業者非法經營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將重罰10萬元
立委王育敏指出,非法業者的棄養是流浪犬貓主要來源,動物保護法在104年修正時,已將寵物絕育明列為飼主責任,強化特定寵物源頭與流向管理。本次動保法三讀修正通過,可 ...
- 2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之一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 - 六法全書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
- 3臺北市特定寵物業業者手冊 - 臺北市首座
2.繁殖業務歸屬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之家畜. 及家禽飼養場,附條件允許於農業區、保護區設置。 3.法規依據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
- 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5寵物業管理辦法之制定與推動(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 寵物業管理辦法之內容: · 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66平方公尺(20坪)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 · 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60﹪。 · 犬隻飼養面積,以每 ...